印发中山市成品油供应紧缺应急处理预案(修订)的通知
印发中山市成品油供应紧缺应急处理预案(修订)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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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2-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印发中山市成品油供应紧缺应急处理预案(修订)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成品油供应紧缺应急处理预案(修订)》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中山市成品油供应紧缺应急处理预案
(修订)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成品油供应紧缺的应急处理工作,迅速有序地组织和恢复成品油市场供应,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保障当前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的通知》(发改电〔2011〕132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商贸函〔2011〕333号)要求,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成品油供应紧缺(下称“成品油紧缺”)是指由于运输受阻(包括台风影响油轮到达及陆上运输受阻等)、自然灾害或重要设施损坏或遭受破坏、后续油源紧缺等原因,使油库储备低于警界线下,全市大部分加油站出现成品油供应不足、品种不全或断销现象。
第三条成品油紧缺处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完善机制,明确责任、加强合作,快速反应、措施果断”的原则。
第四条成品油紧缺按紧缺程度分为“企业应急”状态和“社会应急”状态。
“企业应急”状态是指各成品油供应企业日供应量不足正常供应量的60%,且预计持续时间在3天以上的状态。
“社会应急”状态是指全市成品油日供应量不足正常供应量的50%,且中石化广东中山石油分公司(下称“中石化中山公司”)、中石油华南销售公司中山分公司(下称“中石油中山公司”)、广东粤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山市中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山市振扬石油有限公司等的油库储备低于警界线下,后续油源紧缺,其加油站不能满足供应的状态。
第五条成立中山市成品油紧缺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市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我市成品油紧缺应急处理工作。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中山海事局,以及中石化中山公司、中石油中山公司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市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督促持有国家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证的石油公司做好成品油供应、储运、配送和销售工作,督促制定并审定其成品油供应应急预案;
(二)发生成品油紧缺时,督促中石化中山公司和中石油中山公司及其他成品油供应企业做好应急工作,按正常市场份额供应油品,尽快恢复正常供应;监督各供应单位(包括社会加油站),优先保障机关公务用车、警车、救护车、银行押钞车、邮政车、抢险车等特殊车辆以及公共交通车辆用油;
(三)根据成品油供应的紧缺和缓解程度,启动和终止成品油紧缺“企业应急”状态和“社会应急”状态(以下统称“应急状态”)各项措施;
(四)成品油紧缺进入应急状态后,组织和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社会综合应急工作;
(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成品油紧缺应急处理情况;
(六)必要时请求外部援助。
第六条市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是履行本预案规定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在市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依照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做好成品油紧缺时的社会综合应急工作。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成品油供需统计分析工作,组织协调各加油站成品油调配和供应,合理规划特种车辆定点加油站,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争取支持增加成品油指标。
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成品油紧缺应急处理的正确舆论宣传报道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全市成品油价格监控,应对价格异动事件,维护成品油价格秩序的稳定。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调配成品油运输车辆、船只,确保成品油运送及时到位;负责协调各装卸码头优先成品油船装卸作业。
中山海事局: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安全适运危险货物的申报审批,引航监督管理,以及成品油运输船舶进出港安全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加油站加油秩序、交通秩序,打击由此引起的各种社会治安问题和违法犯罪活动。
中石化中山公司和中石油中山公司:制定加油站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其所属加油站开展应急工作;组织调配成品油货源和运力。
第七条市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中石化中山公司和中石油中山公司负责人分别担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各成品油经营单位组成。市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综合协调成品油供应企业完善成品油储备设施,编制本企业加油站中长期规划,制定本企业成品油紧缺应急预案。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引导成品油供应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成品油安全监督体系和应急机制,确保安全生产。
(三)当发生成品油紧缺时,根据紧缺程度,向市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成品油紧缺应急状态措施。
(四)按照市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部署,启动24小时联系电话,统一协调各有关部门、各成品油供应企业共同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五)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应急状态下的组织协作能力。
(六)加强成品油紧缺应急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对成品油紧缺的应对能力。
(七)成品油紧缺结束后,市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应急措施。
第八条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要相应成立成品油紧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镇区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按照市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部署,负责本区域范围内成品油紧缺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察。
第九条成品油供应企业应做好销售统计及市场分析,科学安排成品油的储备、配调并做好加油站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条“企业应急”状态下的应急措施: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
(二)集中资源优先供应特种车辆定点加油站,确保机关公务用车、警车、救护车、银车押钞车、邮政车、抢险车等特殊车辆以及公共交通车辆的成品油供应。
(三)对一般车辆,实行限量加油。
(四)公安部门安排警力协助维护加油站秩序。在确保安全运输的前提下,可解除成品油运输车辆白天时间不能驶入市区的限制,或经报告情况后同意(允许)油车全天24小时进入市区加油站装卸油品。
(五)海事部门设立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成品油进港审批手续,必要时提供全天24小时服务,或经报告情况后同意(允许)油船先作业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社会应急”状态下的应急措施:
(一)除采取“企业应急”状态措施外,市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须组织市交通、公安、海事、航道、物价、消防、新闻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二)市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协调成品油供应企业,增拨中山油源。
(三)市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必要时向省政府请求支援。
第十二条建立成品油紧缺信息发布制度。市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向社会统一发布有关成品油紧缺信息。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全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未经市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确认的信息。
第十三条当成品油供应恢复80%以上正常供应量时解除应急状态。
第十四条未依照本预案履行相关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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