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桂政办发〔2015〕18号
颁布日期:2015-03-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48号)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三个文件的通知》(桂发〔2014〕5号)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理顺权责关系,完善监管体制,提高监管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调整、科学调整、分类调整,保证质监技术机构体系相对完整,保证质量发展有效,保证质量安全监管有力,保证干部职工队伍基本稳定;坚持改革创新,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质监部门建设,提升质监工作水平;维护市场开放统一,避免出现新的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突出质监工作特点,确保质监工作在改革和体制调整中不断加强、不被削弱。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管理体制。

1.实行分级管理。将现行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由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市、县人民政府分级管理,业务接受上一级质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规范行政机构设置。市、县质监部门为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直接受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市辖区及各类开发区是否设置质监机构,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所需编制由各地机构编制部门协调解决。

3.调整技术机构管理。设有已建成国家级质检中心的市级技术机构由自治区质监局管理,设有已建成自治区级质检中心的县级技术机构由所在市或者县质监部门管理,具体由各市决定。

4.人员编制划转。市、县质监部门现有编制、人员,随机构成建制下划市、县人民政府管理。各级质监部门的行政编制和机关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分别纳入同级行政编制和机关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总额,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自治区质监局管理的技术机构的事业编制由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市、县质监部门管理的技术机构的事业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机构编制审批权限由原自治区一级行使调整为自治区、市、县三级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行使。具体人员编制划转工作由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另行发文明确。

5.明确干部管理权限。各市、县质监部门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具体实施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干部双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费资产划转。

1.调整经费保障机制。从2015年2月1日起,各市、县质监部门的非税收入划入同级财政,所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对全区质监部门的执法装备建设、技术装备建设、信息化建设、办案经费、监管业务经费给予支持。自治区下划市、县公用及项目经费应全额安排给市、县质监部门,确保质监部门开展工作经费需求。

2.做好系统资产划转工作。自治区质监局负责组织各市、县质监部门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的原则开展清产核资和下划移交工作。市、县质监部门将所有目前实际使用的资产分类登记造册,由市质监局汇总报自治区质监局,经自治区质监局确认,由财政厅审批后划转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尚未明确划分产权的固定资产(房产、地产等),原则上按使用现状、约定面积或实际需要进行产权分割;对公用部分固定资产等无法进行产权分割的,应以协商方式书面明确各方权益,待条件具备后明确产权,再办理分割手续。涉及在建、新建项目形成的资金缺口和临时性债权债务,由同级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和处理。

(三)保障人员待遇。

自治区财政充分测算市、县质监部门在职及离退休人员的收入水平和各项待遇并纳入下划基数内予以保障。市、县质监部门人员实行属地管理。市级质监部门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以及县级质监部门在职人员和移交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收入和各项待遇执行所在地标准。县质监部门移交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其收入和各项待遇暂维持现有标准不变,待所在地同职级人员收入和各项待遇高于现有标准后,执行所在地标准。

三、组织实施

全区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市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机构编制划转、资产经费移交、人员移交,由自治区质监局分别会同自治区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提出具体意见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全区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于2015年3月31日前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稳妥地做好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确保不因体制调整影响质量监管工作。各级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各类经费、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和划转工作。自治区编办、自治区质监局要加强对体制调整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了解掌握和分析研究体制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保证队伍稳定和工作运转。

各级质监部门在组织实施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年度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切实抓好各项业务工作,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确保产品质量和特种设备安全。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和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特别是对因工作需要异地交流安排的干部,经征求本人意见,愿意回调交流前所在单位的,要在体制调整移交前予以妥善安置,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各级政府要保持质监部门机构和队伍相对稳定,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加大支持力度,确保质监部门依法履行应有的职责。

(三)严肃工作纪律。

体制调整期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切实做好质监系统编制、人员、资产、财务等划转接收工作。严禁在体制调整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机构编制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和保密纪律。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做好政策解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解读工作,大力宣传体制调整的重要意义、主要政策,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体制调整的目的、任务和措施,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营造支持参与体制调整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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