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桂政办发〔2010〕1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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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8-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16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9〕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自治区招商促进局更名为自治区投资促进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相当正厅级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承办自治区促进民间投资、开展招商引资和区域经济合作的有关具体事宜;组织全区性重大投资促进活动;负责全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协调推进工作;调查、研究全区招商引资、投资软环境建设工作情况,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和工作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做好投资软环境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策划、组织实施自治区赴国(境)外开展投资促进活动;参与中国—东盟博览会有关项目的投资促进工作;负责全区利用国(境)外投资有关数据统计工作;与相关国际组织或境外投资促进机构开展业务合作。
(三)负责对国内外重要投资考察团(组)来访的接洽工作;负责自治区组织的国内外投资合作项目的洽谈、签约和跟踪、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全区“百企入桂”招商引资工作。
(四)负责组织全区工业园区的重大招商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工业园区重大项目的招商推介活动;负责工业园区重点招商项目库、重点客商名录库的建立工作;研究提出吸引外来投资参与园区开发建设的优惠政策。
(五)负责县域投资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县域投资促进活动;负责研究提出全区县域投资促进工作政策措施和承接产业转移招商引资工作措施。
(六)负责国内区域和省际间经济技术合作、对口支援工作;负责全区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的招商引资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自治区级年度招商引资奖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七)负责受理、协调和处理投资者非涉及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的投诉事项;参与全区招商引资项目大兑现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承担全区招商引资项目大兑现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规划,建立和管理全区招商项目数据库,组织开展招商引资项目的规划、包装推介等工作,协调做好招商项目储备工作;负责建设和管理广西投资促进网;负责全区投资环境的宣传推介工作。
(九)负责与国家主管投资促进工作部门的业务联系;负责与外国驻华机构和我国驻外机构在投资促进方面的业务联系;负责与外省(区、市)驻桂办事机构、我区驻外省(区、市)及境外办事机构开展有关投资促进业务的联络工作。
(十)负责外省(区、市)设立驻桂商协会的备案登记;负责驻桂异地商协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团体等新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外省(区、市)“广西商会”的联系。
(十一)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投资促进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处理、机要保密、档案文印、行政后勤、计划生育等方面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有关会务、接待工作;负责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编印投资、招商信息简报;牵头组织本局重要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
(二)外国投资促进处。
负责全区国(境)外投资促进活动的统筹和协调工作。统计分析全区外资促进工作;负责直接利用外资项目的跟踪、协调、服务工作;参与制定全区投资促进政策;负责策划、组织实施国(境)外投资促进活动;参与中国—东盟博览会投资促进活动;联络相关国际组织或境外投资促进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分析研究国际投资合作趋势及全区利用外资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和措施。
(三)国内投资促进处(“百企入桂”办公室)。
负责与国内投资企业的联系和沟通工作,组织开展国内重大投资促进活动;统筹推进北部湾经济区投资促进工作;统筹推进全区各级各类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作。承担自治区“百企入桂”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区域合作处。
负责全区区域经济合作相关工作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我区与各类区域经济合作组织以及省(区、市)双边或多边经济合作事项的开展;牵头组织或配合自治区有关部门组团参加在国内举办的重要投资促进活动;承担对口支援方面的具体工作事项;办理外省(区、市)政府和经济组织驻桂办事机构备案登记;联系、沟通外省(区、市)广西商会;提出服务新社会阶层组织的工作建议和措施,开展维护商协会组织合法权益保障工作。
(五)项目协调督办处。
负责全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协调督办工作;调查处理投资投诉案件,提出诉案处理意见;办理本局在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业务。承担自治区招商引资项目大兑现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投资项目促进处。
负责自治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策划、包装、推介、储备、发布等工作。汇总上报重大招商项目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当年统筹推进重大项目;负责全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协调推进工作;建设和动态管理全区招商引资项目库;服务自治区重大投资促进活动的项目签约工作;推介投资环境和重点项目,编印投资、招商项目宣传资料;参与组织招商引资项目有关业务培训工作;协调管理招商项目专项经费;统筹推进“西江经济带”和资源富集区的投资促进工作。
(七)县域经济投资促进处。
负责研究提出全区县域投资促进工作政策措施和承接产业转移招商引资工作措施;负责自治区投资促进活动的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广西投资促进网的管理。
(八)招商政策调研处。
负责招商引资政策投资课题研究,分析评估招商引资发展趋势,探索创新招商引资模式,推广招商引资成果经验;负责全区招商引资有关数据统计和投资促进运行分析工作;拟订全区招商引资年度工作目标计划;组织实施对引进国(境)外和国内投资项目的奖励工作;牵头组织本局重要招商政策调研材料的撰写及相关文稿的起草工作。
(九)人事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工资福利、出国(境)人员政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在职人员的录用奖惩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三、人员编制
自治区投资促进局事业编制为5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2名。
四、其他事项
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增挂自治区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牌子。
五、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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