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桂政办发〔2009〕117号 |
|---|---|
| 颁布日期:2009-06-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1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积极开展“保经济增长,保耕地红线”行动,有效保障我区扩大内需等各类项目建设用地,力争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2009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000亿元目标任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和管控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不得随意修改调整规划,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要及时组织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及市级重大项目的选址论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论证等工作。项目建设应尽量使用未利用土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尽量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预留范围内选址。
(二)凡列入新增中央投资计划清单的项目,因选址难以避让基本农田的,可以提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其中,中央直接下达计划的大中型项目,规划修改方案随同用地报件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切块下达地方的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规划修改方案随同用地报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在一个月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二、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
(三)各市、县(市)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高度重视并加快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特别是有急需建设项目且用地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市、县(市),要抓紧完成市、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编制和基本农田补划上图工作。
(四)凡属于自治区、市、县(市)急需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纳入新一轮(2005年-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在新一轮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通过自治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通过国土资源部)审查并批复、基本农田补划上图通过核实验收后,确实存在对地方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但在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内无法安排的用地,可以在通过审查批复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框架内,按照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突破,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的原则,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局部调整方案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后,随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同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优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报批程序
(五)凡属于自治区、市、县(市)急需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不管是批次用地还是单独选址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随建设用地报件一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时,一并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六)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属于自治区预审和国家预审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论证(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项目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用地除外);属于自治区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项目以及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用地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的项目(涉及基本农田的除外)的规划修改方案,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论证。
四、加快建设用地审批
(七)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参与项目的前期论证及选址,加强对项目预审及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跟踪指导。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进一步简化用地报件材料,优化用地审批流程,严格规范土地审查报批,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对审查通过并落实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费用的,要尽快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八)为确保建设项目尽快依法开工建设,凡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先行用地条件的项目用地,可以按规定申请先行用地。对跨多个市、县的线型工程,根据完成用地组件报批和符合动工条件等情况,可以市、县为单位报批用地。
五、严格保护耕地
(九)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尽量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按照“先补后占”的要求,在建设用地报批前落实已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验收的补充耕地。对自治区重大基础设施及确需跨市异地占补的建设项目,可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统一调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十)建立自治区、市两级新增耕地储备制度,对我区第二次土地调查新增加的耕地,可依法依规纳入耕地储备,用于今后的耕地占补平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