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百政办发〔2010〕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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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3-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0〕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9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0〕6号)要求,为做好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证券活动工作,切实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领导,切实有效地打击各类非法证券活动,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成立百色市打击非法经营证券活动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我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部署和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何延权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刘北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市金融办主任
成员:何滕信百色银监分局副局长
程柳松人民银行百色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刘波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林健市国资委副主任
钟华市工商局副局长
何燎市法制办副主任
刘序畅市委宣传部副调研员
樊林娜市信访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刘北同志兼任。
二、职责分工
市金融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联系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了解全市非法证券活动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
百色银监分局、人民银行百色市中心支行:协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对非法证券活动案件涉嫌构成吸收公众存款的,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并在有关单位配合下进行性质认定和查处工作,依法配合做好对涉案账户的查询、冻结等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协调县(区)经济监管部门,加强对市内非国有控股、参股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重大重组行为的指导,配合查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工作。
市国资委:组织、协调县(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范市内未上市股份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行为,规范市内国有控股未上市股份公司重大重组行为。
市工商局:组织、协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维持调查处理的现场秩序,提供涉嫌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依法调查企业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行为,配合做好涉案公司依法取缔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公安机关配合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维持查处现场的秩序,对立案侦办的案件进行指导、协调、督办,确保案件顺利进行。
市法制办:负责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提出法律意见。
市信访局: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及举报电话,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成受案单位和主管部门处理、化解和疏导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市委宣传部:充分利用多种传媒手段,根据协调小组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宣传和报道。
对未构成犯罪的非法证券活动,市工商局根据职责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非法证券活动案件,市公安局要及时立案查处,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非法证券活动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的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负责该项工作的职能部门,做好本地区非法证券活动的案件调查,善后处理和宣传教育工作。案件涉及多个县(区)的,由公司注册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相关县(区)人民政府积极支持配合。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通力协作,采取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联合开展对非法证券活动的打击行动。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监管和信访举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掌握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代理转让情况,了解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疏通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对非上市股份公司的日常监管。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信访举报后要对案件线索及时处理,在掌握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及时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2853160)。
(二)重点查处社会反响强烈、涉及人数众多的典型案件。案件线索初期性质不清,对是否属于犯罪难以明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前期调查。工商和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经相关部门做出性质认定后,对构成犯罪的案件要迅速立案查处,坚决取缔非法证券活动,并公开报道,震慑犯罪分子,教育人民群众。
(三)建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形式、特点及其严重危害,引导群众增强识别能力,强化法制意识,不直接或间接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从源头上预防非法证券活动的发生,建立起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政府查处相结合的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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