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工业区投资管理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工业区投资管理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 | 文号:来政发〔2014〕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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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0-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工业区投资管理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政发〔2014〕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工业区投资管理及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24日
来宾市工业区投资管理及奖励暂行办法
为实施“工业强市”发展战略,提高来宾市工业区招商引资工作的核心竞争力,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来宾市工业区投资置业,促进来宾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文件政策规定,结合来宾市工业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适用的地域范围:市本级工业园区,包括河南工业园、凤凰工业园、迁江华侨工业园、来宾华侨投资区高新产业园,不包含兴宾区管理的园区。
第二条适用的项目范围:经来宾市人民政府审定通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且在来宾市注册纳税的工业企业(商品混凝土、液化气库等项目除外)。
二、土地供给管理
第三条凡进入市本级工业园区的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保规划和工业产业规划及有关规定,有偿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工业项目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挂牌拍卖、租赁等方式依法取得。
第四条工业用地出让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工业用地最低价格,项目业主需按相关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全额支付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第五条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必须按照以下规定使用:
(一)工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在出让期限内,因城市规划调整或用地者申请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土地用途的,由出让人依法按原用途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改变为科研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除外),纳入政策储备土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规划审批用途的,由原批准的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二)受让人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工建设日期一年但未满二年未动工建设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工建设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依法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工业项目动工期限一般为《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最迟不得超过12个月,竣工期限一般为《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四)享受政府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不得转让或出租项目用地。
(五)取得政府奖励扶持的土地在抵押时,应由辖区工业主管部门(市工管委、来华投资区管委)出具同意给予抵押的证明材料后,市国土资源局方可给予办理抵押登记。
(六)投资者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具体扶持政策由双方商定。
三、标准厂房供给管理
第六条市工业园区河南工业园标准厂房招商管理及奖励政策按照《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工业园区河南工业园标准厂房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来政发〔2012〕33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来宾华侨投资区标准厂房招商管理及奖励政策根据具体项目“一事一议”。
四、职工宿舍供给管理
第八条鼓励企业减少企业自建员工宿舍,租用来宾市人民政府建设的职工宿舍或公租房,租金参照市场价执行,并适当给予优惠。
五、奖励政策
第九条公开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按投资协议约定投产后,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以上的,来宾市人民政府按照投资强度分等次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用于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或技术改造。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投资强度200(含)-250万元/亩,按项目用地规模给予每亩奖励金额4万元;
(二)投资强度250(含)-300万元/亩,按项目用地规模给予每亩奖励金额5万元;
(三)投资强度300万元/亩以上(含),按项目用地规模给予每亩奖励金额6万元。
投资强度是指在项目用地范围内投资者实际投入的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不包括流动资金部分)。
第十条兑现奖励的操作办法。
要求兑现奖励政策的企业,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符合扶持标准时,一次性书面向辖区工业主管部门(市工业区管委会或来华投资区管委会)提出落实财政扶持资金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发改、住建、工信、国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三年内按40%、30%、30%的比例由市财政分期分批兑现奖励资金。申请有效期为项目取得土地证起三年内,逾期申请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供给土地的现状达到“三通一平”(通路、通水、通电〈不含生产性用电〉和场地平整)的标准。
第十二条对于投资额大、税收高、效益好、成长性强的项目,给予的扶持另行商定。
对优化我市产业链的重点项目、我市重点培植的新兴产业项目、着力发展的高新产业项目,由拟落户园区的主管部门(市工业区管委会或来华投资区管委会)提出扶持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另行审定。
六、税收优惠
第十三条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七、财政扶持
第十四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区经济发展需要的产业转移企业,其上缴的各项税收中的来宾市本级所得部分,自取得主营业务收入起,三年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该企业按政策规定申请的技术改造等项目补助扶持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以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准,下同)的延期至五年。“产业转移企业”的认定标准参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在来宾市工业区内投资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型材料、环保产业等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国家、自治区、来宾市制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来宾市人民政府在企业获得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自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起三年内按30%、30%、40%的比例分期兑现。奖励资金从该企业所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安排,该企业所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不足以兑现上述奖励的,从地方财政资金中补足。
(二)投资者到来宾市工业区创办研究开发机构:
1.来宾市人民政府将提供科研场所和住房,三年内免收租金;
2.研发成功并在来宾市工业区内办厂将研发成果转化为产品的项目,在企业投产后再给予100万元奖励,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30%、30%、40%的比例分期分批兑现。奖励资金从该企业所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安排,该企业所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不足以兑现上述奖励的,从地方财政资金中补足。
(三)进入来宾市工业区孵化器的高新技术企业,因启动资金比较困难而申请银行贷款的,来宾市人民政府给予一年内贷款50%贴息补助,如国家有更优惠的政策则按国家的优惠政策执行。企业申请贴息补助的,需书面向市财政部门申报,申报程序参照其他贴息补助程序办理。
八、其他
第十六条进入来宾市工业区的项目,在享受本办法奖励的同时,享受国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来宾市工业区投资优惠暂行办法》(来政发〔2009〕7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来宾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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