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 | 文号:来政发〔2014〕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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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0-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政发〔2014〕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中共来宾市第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71次会议、市三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15日
来宾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工商登记注册制度改革,简化审批,降低创业门槛和成本,激发投资活力,根据《中共来宾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来发〔2014〕9号)及《来宾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来发〔2014〕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制度改革,简化审批,优化服务,进一步降低创业门槛和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建立“宽进严管”的企业监管体系。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市场主体自律自治,重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法治引领。确保改革在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内和国务院、自治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基本精神指导下进行,集中对法律、行政法规未做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领域实行突破。
(二)实现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提高登记注册效率。
(三)做到规范统一。依托各级政务中心并联审批系统(窗口),对新设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
(四)实行宽进严管。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厘清部门职责,弱化审批,强化监管,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等长效机制,严厉打击违法、失信行为,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严管局面,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改革内容
(一)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
1.严格落实“保留前置和前置改后置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列入国务院、自治区、来宾市本级的“保留前置和前置改后置行政审批事项”,除“保留前置行政审批事项”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其它行政审批事项不再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经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即可组织生产经营;从事涉及前置改后置行政审批经营项目的,工商部门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市场主体需向涉及前置改后置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相应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从事国务院、自治区和来宾市决定保留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工商部门按照申请人提交的许可审批文件核定经营范围。
2.“先照后证”注册登记信息的交换与协作。工商部门在核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对经营范围涉及到相关市本级前置改后置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所涉及前置改后置行政审批事项、审批部门、联系方式,并请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上传)市(县、区)并联审批系统(平台),供相关审批监管部门自行登录获取;相关审批监管部门要及时主动联系、指导、督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相应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监督检查,在作出许可审批决定或在对无证经营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时,要及时将许可或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3.明确监管职责。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行业管理分工,对主管行业承担起一管到底的监管职责。工商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事项的行为进行监管。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的许可经营项目和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管;许可经营项目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的,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4.动态监管。对保留的前置和前置改后置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监管,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及时进行增减调整,并以《来宾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暂予保留的市本级前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来宾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市本级前置改后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等目录形式向社会公布。
(二)推行新设市场主体办证“四证一体”改革。
1.整合新设市场主体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质监机构代码证和国税地税纳税登记证行政审批事项。按照“一窗受理、一表填报、内部流转、统一发证”流程,先期实现新设市场主体一次性提交申请资料和一次性办结“四证(照)”审批事项,条件成熟时最终实现“四证一体”化,达到市场主体和监管部门“双减负”目标。
2.设立综合办理机构,公开业务办理资料。在市、县(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建立并联审批综合窗口,负责企业设立登记的咨询、受理和发证等工作。基层工商所根据委托代行并联审批综合窗口职责,负责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咨询、受理和发证等工作。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的相关资料由市、县(市、区)并联审批综合窗口统一发放。办事指南摆放并联审批综合窗口供申请人查阅。
3.规范业务咨询受理,实行限时办结制。各级并联审批综合窗口或基层工商所要一次性告知新设市场主体办理“四证”所需准备的材料、办事流程、办理时限等,申请人备齐所有申请材料后,由上述窗口统一接收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收件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的基本信息和相关材料录入并联审批系统,通过并联审批平台分别流转至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业务审批部门。上述审批部门在收到并联审批平台流转的办件通知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休息时间顺延)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要立即回传相关信息,由并联审批综合窗口统一打印证照;不予许可的,要说明理由,并通过并联审批平台及时反馈至并联审批综合窗口或基层工商所,由综合窗口或基层工商所通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后,重新提交申请办理。
4.一窗发证。并联审批综合窗口或基层工商所通过并联审批平台收到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业务审批部门准予许可决定并完成“四证”打印后,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并联审批综合窗口或基层工商所对相关审批部门的书式材料进行签字或盖章确认,领取“四证”或“四证一体”。
(三)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设定公司外,实行注册资本登记认缴制度,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确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记载于公司章程,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殊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企业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不再限定股东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
(四)放宽企业名称使用限制。允许企业使用符合新兴行业名称规范用语的字样作为企业的行业用语,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不反映行业或经营特点;外地企业整体迁移我市落户的,允许保留企业名称中原有字号和行业表述;放宽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位置的限制,允许企业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行业特征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对企业申请冠自治区名或使用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由工商部门协调自治区工商局、国家工商总局,力争最短工作日获得核准。
(五)放宽、简化经营场所登记。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精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注册登记时,只需提交对住所或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租赁协议、房产证明等材料;有关市场主体也可以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并经确认的住宅用房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允许没有办公实体的企业可以使用所托管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或办公区域作为企业住所。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限制。
(六)推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改革企业年度检验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实行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按年度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各类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所规定的信息,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部门可以对提交的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存在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工商部门应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后,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满三年未履行的,工商部门可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七)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标准,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全市统一标准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八)建设统一、规范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纳入全市诚信体系建设的总体安排,按照国家、自治区统一的标准,建设完善来宾市市县两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工商部门将公示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和其他依法应公示的信息;政府部门应公示企业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公示的信息;企业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同时要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受到行政处罚和其他依法应公示的信息。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也应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公示。加强公示系统管理,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为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公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实现“宽进”后的“严管”,使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强化社会监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司法保障。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部门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检察机关、法院及监察机关要对有关部门在改革过程中具有创新性的履职行为予以支持配合,对非主观因素造成的责任事件予以妥善处理,消除改革顾虑,共同推进改革。
(二)强化监督检查。落实问责制,通过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各部门履行许可审批承诺时限和监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察,加强对各部门落实后续监管职责的监督。各级政府督查机构和监察机关要根据本方案提出的相关要求,制定督查方案,对新设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改革涉及到的各项工作,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等要求,逐项督查并予以通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实施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由监察机关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宣传服务。做好协调汇报,取得上级政府和部门对改革的支持,为改革创造良好环境;改革涉及的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制定和完善办事指南,建立顺畅、高效的服务流程。通过新闻媒体、网站、政务服务大厅、咨询电话等多平台、多渠道,深入细致地开展政策宣传工作,让全社会理解改革、支持改革,为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成功经验,积极宣传、推广我市改革的新举措,为全市扩大招商引资和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做好服务。
附件:1.来宾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暂予保留的市本级前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来宾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市本级前置改后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附件下载
http://www.laibin.gov.cn/LBFront/Template/upfile/20141110153915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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