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来宾华侨投资区管委会行使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职权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文号:来政发〔2013〕52号
颁布日期:2013-10-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来宾华侨投资区管委会行使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职权的决定

来政发〔2013〕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来宾华侨投资区管委会行政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和《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来政发〔2011〕72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授权来宾华侨投资区管委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职权。

二、授权来宾华侨投资区管委会行使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职权的辖区范围。根据《中共来宾市委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来宾华侨投资区的通知》(来发〔2004〕14号)和《中共来宾市委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来宾市工业区管理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来发〔2008〕20号)有关精神,来宾华侨投资区管委会行使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职权的辖区范围为来华华侨农场和凤凰华侨农场。

三、授权来宾华侨投资区管委会行使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职权的具体事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本辖区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本辖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本辖区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本辖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检查职责。依法行使综合监督检查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直、区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承担本辖区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综合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本辖区范围内的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职责。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五)依法监督工矿商贸行业执行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六)负责组织本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七)依法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本辖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八)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监督检查责任,依法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九)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辖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四)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四、来宾华侨投资区辖区范围内的国土资源、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路外、消防、农机、建筑和市政公用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体制按《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来政发〔2011〕72号)的规定执行。

五、来宾华侨投资区管委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3号)和《来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扩权强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来安监管〔2012〕2号)履行安全生产许可相关事项。

六、来宾华侨投资区管委会行使本决定规定的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职权,相关执法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行政执法证件。

七、本决定施行后,当事人对来宾华侨投资区管委会依照本授权决定作出的安全生产方面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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