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来宾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来宾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来政办发〔201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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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2-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来宾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宾高新区(来华管理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行〔2015〕123号)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等4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政办发〔2014〕58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区内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一)调整自治区以外部分地区住宿费标准。市本级党政机关参照执行自治区调整的北京、上海等36个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住宿费限额标准及淡旺季浮动标准(详见附件1)。
市本级党政机关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本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本级党政机关到所辖地、州、市(县)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本级党政机关到所辖地、州、市(县)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二)细化市本级党政机关到区内差旅住宿费标准。对市本级党政机关到区内各市、县(市)的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进行细化,对桂林市本级、北海市本级以及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上浮30%,旺季时间定为1-2月和7-9月(详见附件2)。
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领导联系推进首批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创建工作的通知》(厅发〔2013〕16号)等文件规定,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及创建县主要包括23个县(市、区)。其中,除涠洲管委会、钦南区属城区以外,其余21个县(市)为上林县、三江侗族自治县、融水苗族自治县、阳朔县、兴安县、龙胜各族自治县、蒙山县、东兴市、桂平市、容县、靖西市、乐业县、昭平县、巴马瑶族自治县、宜州市、金秀瑶族自治县、大新县、凭祥市、龙州县、资源县、荔浦县。今后新增创建旅游特色名县的,新政策未出台前,按此规定执行。
(三)市本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鼓励工作人员网上预订宾馆,节约住宿费用。
二、进一步加强差旅费管理
据检查发现,自执行新的差旅费制度以来,部分单位和个人对制度执行得不够严格,存在着一些违规现象。部分单位和个人缺乏纪律意识,轮流安排干部职工出无实质工作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公差,把出差报领差旅费当成解决干部职工“福利”的渠道;部分人员在住宿费限额标准内套取财政资金或进行违规消费;部分人员外出培训、开会回来重复报领差旅补助等等。因此,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差旅费预算控制,强化出差计划和审批的统一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格差旅费报销审核,查实存在虚报冒领差旅费等违反差旅制度行为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同时,各单位应进一步规范本单位的差旅费管理,形成与本单位工作性质、业务特点实际相适应的差旅费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特殊情况,应坚持问题导向,按厉行节约、实事求是、便利工作、合理保障公务活动需要的原则研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三、规定适用范围
本文的适用范围与来政办发〔2014〕58号文件一致,即适用于市本级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下同),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市属驻外地的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仍实行属地政策,执行所在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标准。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文标准执行。
附件:1.来宾市本级党政机关国内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2.来宾市本级党政机关区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细化表
http://www.laibin.gov.cn/LBFront/zwgk/20160303/003010_1456cdcf-5c92-430b-9a61-
201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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