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贫困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贫困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贫困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八日

南宁市贫困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我市将实施贫困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试点工作列为2011年南宁市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为确保高标准、高质量、按时完成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全力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改善我市贫困地区中小学生营养状况,积极创建“健康校园”,增强青少年体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工作目标

从2011年春季学期开始,实施贫困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试点工作,根据免费营养午餐的伙食标准为每个学生每餐2.5元,学生每学年享受免费营养午餐的天数按在校200天计算的原则,对我市上林、马山和隆安三个县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校学生134007人实行免费提供营养午餐,改善学生营养状况,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成果。

三、经费保障

实施贫困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试点工作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全部负担。

四、工作职责

市教育局:加强指导、检查和调研,负责组织实施营养改善试点具体工作,要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建立“教育部门监督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运行机制;会同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审计、工商、质监、监察等部门指导农村中小学校按有关要求开展营养改善试点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营养改善试点工作市级应承担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监督、检查营养改善试点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

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依据各自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并依据各自监管范畴制定具体指导意见提供教育部门及学校配套实施。

市审计局:负责跟踪监督营养改善试点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

市监察局:负责加强对营养改善试点资金安全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的地区和单位负责人,实行行政问责。对截留、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试点经费、专项资金及因工作失职、渎职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各县人民政府:制订本县实施贫困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实施方案,负责督促县教育局做好学生营养改善政策宣传工作,督促县财政局做好项目的资金核拨和使用监督,并安排必要经费确保本县学生营养改善工作顺利实施。

五、工作步骤

3月份: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各学校把2011年春季学期本校审定学生名单报县教育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召开上林、马山、隆安三个县分管副县长、教育局长会议,布置制定实施方案。

4月份:县教育、财政部门联合审定学校上报的学生名单后汇总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核无误后,由市财政局将市本级资金拨付到各县财政专户。学校向学生宣传“为民办实事”教育惠民工程的政策。

5—8月份:加强对2011年春季学期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学校食堂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市相关部门组成三个组到三个县检查免费营养午餐供应情况。

9月份:在做好摸底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各学校把2011年秋季本校审定学生名单报县教育局,县教育、财政部门联合审定后汇总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核无误后,由市财政局将市本级资金拨付到各县财政专户。

10—11月份: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2011年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学校食堂卫生情况进行检查。

12月20日前:完成2011年南宁市贫困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试点工作。但提供学生免费营养午餐工作延续到2011年秋季学期结束。

六、工作要求

(一)成立南宁市贫困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试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教育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市工商局局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市审计局局长、市监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分管领导及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局长担任。各县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制定项目实施工作方案,明确职责,落实项目的具体责任人,精心组织,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完成。

(二)各县人民政府要依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本县的实施办法,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各县教育部门负责统计核准在校学生数和学生基本情况,包括:学校日常管理基本情况,学生素质(营养)基本状况,学校食堂卫生管理情况,学校财务管理情况等,建立营养改善工作学生资料档案库。

(四)各学校要根据本县的实施方案制定学校提供免费营养午餐的实施办法,报县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实施。

(五)各学校务必在每学期开学一周之内,把本校审定后的学生名单报县教育局,县教育、财政部门联合审定后汇总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核无误后,由市财政局将市本级资金拨付到各县财政专户。

(六)各县可根据本县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提供免费营养午餐的方式。

1.寄宿制学校

由学校食堂统一制作营养午餐发放给学生;县财政局将营养改善工作资金直拨学校。

2.非寄宿制学校

(1)地处交通方便的乡镇所在地的中心校以上的学校和有条件的学校,采取新建、改建、扩建等办法,由各县统筹解决学校食堂,解决制作免费营养午餐的场地、工友工资、水电费等问题。

(2)较偏远的村完小及教学点,委托教师制作营养午餐,免费提供给学生。

考虑到贫困县义务教育学校每学期营养改善审核工作需要一段时间,为保证营养改善工作的按时实施,由县财政预支开学第一个月的营养改善工作资金。

(七)制定免费营养午餐营养配餐方案。根据小学和初中学生成长和年龄,按照每周5天,由卫生部门组织有关医疗卫生单位提出营养配餐意见,供学校参考实施。

(八)为确保实施贫困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试点工作正常运转,县财政要落实一定的日常工作经费,专款专用。对于新建、改建或扩建学生食堂的学校,除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外,县财政要负责建设经费,主要用于食堂硬件建设和添置餐具等,确保学校学生食堂项目建设。

(九)建立实施贫困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试点工作资金管理制度。市财政、教育部门要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学校要建立独立账户,严格账目管理,独立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原则上不得将营养午餐费用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及家长。不得用于员工工资等人员经费的开支,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十)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实施贫困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卫生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学生身体健康。

(十一)加强膳食的营养及食品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加强对学校膳食营养及食品卫生知识宣传指导,正确引导学生养成良好饮食行为习惯。

(十二)加强宣传,使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每学期开学,各实施学校通过标语、版报、广播、集会、公告等形式广泛宣传营养改善计划这一惠民政策,教育网、有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也进行了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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