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南府办〔2010〕134号
颁布日期:2010-08-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10〕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预警调控方案》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九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南宁市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预警调控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建立统一健全、职责明确、对策有效的节能减排预警调控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桂政发〔2010〕21号)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发〔2010〕4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当前节能减排形势和目标任务,为做好全市节能减排适时预警和应急处置,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资源节约基本国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大力实施经济结构调整为根本、以依法节能减排为保障,围绕壮大支柱产业,积极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节能减排预警预测,建立健全节能减排预警调控制度,提高节能减排预警调控管理水平,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以铁的纪律,确保全面完成自治区下达我市的“十一五”节能减排各项目标任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生态和谐发展。

(二)目标任务

1.总体目标。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10%,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下降18.24%,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8.37万吨以内的目标任务。

2.重点领域节能减排目标

(1)节能方面。2010年下半年全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必须同比下降2%。工业领域,至年底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由去年的1.1432吨标准煤降低到1.0984吨标准煤,下降3.92%。建筑领域,下半年需完成节能量5.25万吨标准煤。全年全社会用电量增长速度与GDP增长速度基本持平,万元生产总值电耗控制在789千瓦时以内。

(2)减排方面。2010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12.45万吨以内,下半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6.23万吨以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减排1953吨,确保各污水处理厂按负荷率运行。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8.37万吨以内,下半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4.2万吨以内。

3.全市节能减排目标调控

根据2010年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十一五”前四年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结合自治区节能减排预警调控基本目标,提出我市能耗预警调控基本目标,经自治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局审核并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作为全市能耗预警控制线。各县(区)根据各自“十一五”经济发展、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制度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及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全市节能减排预警调控基本目标,确定本县(区)能耗预警控制线,经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本县(区)能耗预警控制线。全市及各县(区)确定的预警调控基本目标,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实际能耗情况,按季进行修正。

(三)基本原则

1.统一部署,落实责任。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各县(区)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协同合作,进一步调动各相关部门的积极性,促使各部门间形成节能减排工作的强大合力。根据全市节能减排目标完成的实际情况,启动预警调控方案,方案启动后,市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分工要求,明确职责,落实措施;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负责对辖区内有关重点耗能企业实施强制性工作措施。

2.预防为主、及时启动。各县(区)及各重点能耗企业要明确节能减排任务,采取更强有力、见效更快的措施,切实落实节能减排各项任务,若2010年三季度末达不到节能减排目标预计完成率时,必须启动调控方案,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3.统筹全局,确保完成。围绕完成全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以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过快增长为突破口,加强领导,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妥善处理好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节能减排预警调控工作顺利实施。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成立市节能减排预警调控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工信委、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城乡建委、农业局、统计局、交通运输局、水产畜牧局、质监局、供电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及各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市节能减排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直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预警调控机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职责分工

市节能减排预警调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预警调控预案的启动、指挥、组织、协调、监督工作,发布预警信息,确定启动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的有关县(区)名单。

市节能减排预警调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任务,执行领导小组下达的调控指令,监督方案执行情况,收集掌握预案实施后各阶段节能进展情况,做好宣传及方案实施的解释和协调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企业新增排放量进行检测和控制,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减排量进行监控及分析,做好污染物减排应急调控预案,制定限制主要污染物排放预警机制。按月上报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进展情况。

市工信委:建立工业节能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调控预案,做好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节能统计分析,加强工业用煤、电、油、气需求的监督管理。按月上报工业节能和完成节能目标的进展情况。

市统计局:负责全市节能减排情况的数据统计、汇总分析,负责方案实施后全市节能减排统计及相关情况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城乡建委:加强建筑节能监管,重点落实列入自治区建筑节能重点项目建设,对建筑领域节能情况进行分析和监控。

市交通运输局:加强运输节能监管,对主要交通工具的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比等指标进行常态监控,督促运输企业加强车辆用油定额考核,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对交通领域节能减排情况进行分析和监控。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领域的日常监管,确保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完成。

其他部门要根据方案要求,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做好预案的实施,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三)调控落实

由市节能减排办会同市统计局定期组织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研究处理意见,落实各项调控措施。各县(区)政府要做好能耗及污染物排放预警调控善后处理工作,妥善安置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要组织相关企业做好预警前期准备工作,提前制定工作方案,确保调控措施落实。

三、预警调控主要内容

(一)明确各县(区)预警调控方案。各县(区)要尽快制定具体节能减排预警调控实施方案,按月做好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测,跟踪监测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COD排放、二氧化硫排放等指标,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调控重点和保障措施。

(二)全市节能减排形势动态分析。市统计局会同市节能减排办、工信委和环保局根据每月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耗、全社会用电量和主要污染物(COD、SO2)排放量等指标数据,对全市节能减排整体形势进行分析,及时把握趋势变化。每月度根据全市及各县(区)经济、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结果,对全市及各县(区)节能减排工作进行动态分析,由市政府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区)、各重点企业进行督查。年底对全市各县(区)执行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考核,对完不成任务的县(区)和相关部门进行问责、对违法企业进行查处法办,各县(区)年底要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节能减排办。

(三)预警调控程序。全市季度核算数据初步确定后,对出现异动情况的县(区),市节能减排办、统计局、工信委和环保局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县(区)启动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有关县(区)要根据调控方案,确定调控企业、项目名单等,并督促有关单位抓好落实。各县(区)预警调控方案要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预警调控对象。以下企业和项目作为预警调控的重点:

1.使用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的设备或生产工艺,虽已列入淘汰计划,但尚未完成淘汰的企业。

2.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节能评估审查未经验收以及验收不合格的企业或项目。

3.单位产品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省级能耗限额用能和主要污染物限额排放标准的企业或项目。

4.超出设计产能允许范围进行生产的企业或项目。

5.企业项目自身污染治理设施超负荷运行的企业或项目。

6.统计部门通报的半年(年度)单位产品(产值)能耗比上年度增加的企业。

7.耗能或污染物排放总量大、通过调控效果明显的企业。

8.耗能总量大、单位能耗高、污染重、附加值低的企业。

9.列入年度本市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的企业。

10.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项目。

(五)预警调控的主要措施

1.挂牌督办。对超耗和超排比较严重的县(区)、项目和企业进行挂牌督办。

2.时点监控。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由发改、工信、财政、监察、统计、环保等部门组成联合督察组,对超耗超排的县(区)、项目和企业进行督察。一个月内仍没达标的进行黄牌警告,两个月内仍没达标的按规定实行惩罚性电价,三个月内仍没达标的进行停产整顿,连续三个月以上超耗超排且整改无效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按规定提请政府予以强制性关闭。对实施预警调控的县(区)和企业,各级金融机构要严格控制信贷投放,电力部门要限制电力负荷供应,投资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实行区域限批或企业限批。

3.遏制“二高”。立即停止审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根据节能形势需要,果断调整在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的投产时间。严防我市“十一五”末出现高耗能、高污染的突发状况。

4.下达计划。实行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限制调控并将计划下达到各县(区)和相关企业。

5.设施建设。全力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管网及附属设施建设,使之发挥实效。

(六)进度报告。出现警讯县(区)要立即启动预警调控机制,每月10日前要将调控进度情况报市节能减排办、统计局、工信委和环保局。警讯消除后,市人民政府将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解除预警。

四、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健全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的统计与监测体系。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监测体系建设,做好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和污染物排放的统计工作,全面提高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指标数据质量,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状况。各重点用能和主要污染物排放企业要从计量仪表配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设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的计量、记录和统计工作,依法履行统计工作职责,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加强预测预警工作。各县(区)要重点加强对能耗总量大、单位能耗高的区域、高耗能行业、企业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的重点企业和项目的监控。各县(区)要加强对新投产高耗能项目的监控,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月向市节能减排办、统计局、环保局、工信委报送新投产高耗能项目产量、能耗情况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

(三)落实部门责任。切实发挥各级发改、环保、工信、建设、交通运输、统计等部门的作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预警调控工作。对实施预警调控的县(区)和企业,各级金融机构要严格控制信贷投放,电力部门要限制电力负荷供应,投资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实行区域限批或企业限批。

(四)强化考核问责。要实行严厉的考核问责制。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要及时组织研究和分析形势,对工作不力、监管不严、没有按预警调控方案各项要求组织实施的,将严格问责。

(五)加强监督检查。统计主管部门要加强调度分析,及时了解实施预警调控区域和企业的电力负荷、能耗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等变化情况,评估预警调控成效。各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预警调控方案要求,认真落实对企业实施拉闸限电、限产、停产整顿及收回生产许可证等措施。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预警调控指令的,按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附件:1.2010年南宁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2%目标责任分解表(略)

2.南宁市2010年工业节能降耗任务分解表(略)

3.南宁市2010年重点用能企业节约能源计划表(略)

4.南宁市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一览表(略)

5.南宁市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时间表(略)

6.高耗能产品生产重点企业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指标(略)

7.2010年南宁市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任务分解表(略)

8.2010年南宁市二氧化硫减排目标任务分解表(略)

9.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清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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