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钦州石化产业园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钦州石化产业园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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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钦州石化产业园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13〕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广西钦州石化产业园投资优惠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8日
广西钦州石化产业园投资优惠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园区投资环境,钦州石化产业园区落户企业在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及北部湾经济区各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另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所得税优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入园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规定执行。
第二条收费优惠。入园企业除社会保障性收费、工本费、代中央、自治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上级明文规定不能减免的收费以外,其他符合减免规定的行政性收费予以减免。事业性及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
第三条实行园区发展资金扶持政策。设立产业专项发展资金,对园区纳税大户及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扶持(以下2条政策,不可叠加享受):
(一)入园企业投资强度达300万元/亩以上且年纳税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起,5年内每年按项目当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主体税种市财政所得40%的同等金额给予扶持,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项目土地出让金总额(扣除相关税费后)。
上述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二)鼓励企业在石化产业园内设立国家或自治区认定的石化产业类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税收的地方保留部分,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财政专项资金作为孵化器种子资金,用于孵化器建设和在孵企业的项目贴息、投资和补助拨款。
本办法涉及的企业缴纳税额以当年实际入库数为准,查补税款和罚没收入,不列入当年纳税额。
第四条重大项目单列制。对固定资产投资超50亿元,且投产后年产值超100亿元、年纳税额5亿元以上的大型化工企业,被国家科技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入园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单列制,按一企一议办法处理。
第五条优化政务环境。园区提供一站式服务,新办企业的设立,实行代办制和并联审批制度,由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指定专人,协助企业办理投资项目的投资许可、规划、用地、环评、安评、消防、发证、登记和年审等业务,做到程序简化、手续方便。审批部门做到随到随办,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律及政策要求的,有关部门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办完本部门审批手续。
第六条基础设施保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负责协调解决园区内企业供水、供电、供汽、供气、排水、通讯等公用事业服务。
第七条融资扶持。对入园企业,由市人民政府优先定期向金融部门推介,优先申报国家、自治区、市级企业发展基金项目计划。
第八条对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入园企业,自发生事故之日起,即停止适用本办法。对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或其他触及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自发现之日起,即停止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入园企业要加强管理,加快建设进度,凡项目建设周期超过合同协议规定期限1年以上(含1年)或项目建设竣工后而没有投入生产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入园企业要求兑现本办法优惠政策的,向钦人民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提出申请。由当地初审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如国家、自治区出台更优惠的政策,则按国家、自治区政策执行。原《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钦州石化产业园投资优惠暂行规定的通知》(钦政办〔2010〕222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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