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05 | 失效日期:2016-02-29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钦政办〔2013〕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工作基本方针,落实好《钦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钦州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和《钦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钦州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受理范围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工程投资项目结算审计受理范围。市审计部门受理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了各项审批手续的结算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未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或未取得相关批文及许可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受理。特殊情况未执行部分建设程序的,业主单位应向市审计部门说明原因,市审计部门查明原因后,再另行安排审计。
二、工程结算金额30万元以下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单项工程结算金额3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市审计部门不再受理进行结算审计,由业主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审核。项目结算完毕后,业主单位将审核报告、工程结算书及工程造价计算底稿(含电子版光盘)报送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备案。市审计部门定期对工程项目采取抽查的形式实施审计监督。如发现同一造价咨询机构在同一年度中结算造价差错率超过6%的项目超过2个,取消下一年度承揽此类项目结算审核资格;若发现造价咨询机构与施工单位串通作假,将移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各单位在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结算合同时要明确有关权利和义务,并建立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制度,从优选择中介机构。严禁将项目化整为零,故意规避结算审计,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三、年度报审计划报送要求。每年1月31日前,市直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进度,将本年的工程结算或决算报审计划报市审计局,以便制定审计工作计划。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5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