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投资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投资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钦政办〔2012〕56号 |
|---|---|
| 颁布日期:2012-03-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投资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
钦政办〔2012〕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投资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6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投资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2〕6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投资审批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投资审批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信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
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有关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1〕80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现就抑制我区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行业过快增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控制“两高”行业过快增长的必要性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自治区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的决定,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推动产业升级,促进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但与此同时,一批低水平铁合金、制浆造纸、皮革、陶瓷等“两高”项目也被列入了加快建设范围,出现了重复建设、盲目发展的苗头。这些“两高”项目,不符合自治区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策部署,不符合自治区有关规划,产业布局趋同,如果形成新的产能,必将加剧能源供求矛盾,对我区“十二五”节能减排和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带来新的压力。
充分发挥我区资源、区位优势,加快发展资源加工型产业,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和无度消耗资源为代价,要坚持以国家产业政策为指导,坚持集约化、规模化、高起点的要求,坚持按产业规划合理布局。只有严格控制“两高”行业过快增长,才能为加快推进结构调整,培育发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腾出能源消费和环境容量空间,才能实现我区“十二五”时期做大做强做优产业的目标。
二、严格把握“两高”项目建设的原则
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增量做优、存量做强、总量做大”的思路,确定对新建和技改扩建“两高”项目的投资审批原则:一是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二是项目必须采用国际国内行业先进或领先的生产工艺与装备,能耗及污染物排放指标要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三是项目所在市必须能够实现自治区下达的节能减排和能源总量控制年度目标;四是项目必须按高深精方向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五是项目必须做到清洁生产、综合利用、循环发展。
三、加强“两高”项目核准备案管理
(一)为了严格控制“两高”行业过快增长,按照产业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建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召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单位参加的自治区“两高”项目专题审查联席会议制度,专题审查全区拟投资建设的“两高”项目。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
(二)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自治区有关投资体制改革的规定,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允许类的“两高”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一律上报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提交自治区“两高”项目专题审查联席会议审查通过,并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进行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后,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依据行业准入条件和节能评估审查意见按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对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详见附件),一律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对属于限制类技术改造的“两高”项目,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经自治区“两高”项目专题审查联席会议审查通过,并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进行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后,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依据行业准入条件和节能评估审查意见按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
(三)未经自治区“两高”项目专题审查联席会议审查和节能评估审查,以及未能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两高”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
(四)严格控制沿海地区“两高”项目的产业布局。沿海地区原则上不再核准或备案新的镍铬合金、铁合金、造纸、沥青等“两高”扩大产能的项目。
四、强化“两高”项目节能评估管理
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桂发改环资〔2011〕949号)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把能耗准入关。通过节能评审的鼓励类和允许类“两高”项目,经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后,由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
五、严格执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把项目环境准入关,“两高”项目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要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环保要求和环保选址防护距离要求;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和重金属污染物减排要求。对未通过项目环评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于“两高”项目的环评文件,一律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加强“两高”项目用地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优先保障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的新产业、新工艺和新产品项目用地;对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淘汰类项目,一律不予通过用地预审,不予通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不予供地;对经自治区“两高”项目专题审查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限制类技术改造项目,要严格按国家和自治区节能减排政策处理,凡不符合节能减排要求的,不能通过用地预审。对两高”项目,要在取得合法环评审批、节能审查和项目审批手续后,才予以安排用地指标。市、县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据国家产业政策、节能减排政策规定、行业用地控制指标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严把建设用地供应审批关,不符合项目规定的,一律不得批准供地。
七、形成严格控制“两高”项目的合力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的要求,共同加大严格控制涉及“两高”项目的政策力度。对未经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两高”项目,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不包括项目核准要求的前置行政许可手续)。凡违反规定推动“两高”项目建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广西高耗能高排放行业限制类、淘汰类投资项目指导目录
附件
广西高耗能高排放行业限制类、淘汰类
投资项目指导目录
序号
产业名称
第一类限制类
一、电力
1
小电网外,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组
2
发电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湿冷发电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空冷发电机组
3
直接向江河排放冷却水的火电机组
4
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
二、石化化工
1
新建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
2
新建80万吨/年以下石脑油裂解制乙烯、13万吨/年以下丙烯腈、100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20万吨/年以下乙二醇、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乙烯法醋酸、3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气制甲醇、100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综合利用除外),丙酮氰醇法丙烯酸、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皂化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综合利用除外)生产装置
3
新建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连续法及间歇法)、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乙炔法聚氯乙烯、起始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2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本体连续法除外)、3万吨/年以下普通合成胶乳—羧基丁苯胶(含丁苯胶乳)生产装置,新建、改扩建溶剂型氯丁橡胶类、丁苯热塑性橡胶类、聚氨酯类和聚丙烯酸酯类等通用型胶粘剂生产装置
4
新建纯碱、烧碱、3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2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电石(以大型先进工艺设备进行等量替换的除外)、单线产能5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生产装置
5
新建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三氯化磷、五硫化二磷、饲料磷酸氢钙、氯酸钠、少钙焙烧工艺重铬酸钠、电解二氧化锰、普通级碳酸钙、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碳酸钡、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碳酸锶、白炭黑(气相法除外)、氯化胆碱、平炉法高锰酸钾、大锅蒸发法硫化钠生产装置
6
新建黄磷,起始规模小于3万吨/年、单线产能小于1万吨/年氰化钠(折100%),单线产能5千吨/年以下碳酸锂、氢氧化锂,单线产能2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铝或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产装置
7
新建以石油(高硫石油焦除外)、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采用固定层间歇气化技术合成氨,磷铵生产装置,铜洗法氨合成原料气净化工艺
8
新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包括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肉毒素、杀虫双、灭线磷、硫丹、磷化铝、三氯杀螨醇,有机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福美类杀菌剂,复硝酚钠(钾)等)生产装置
9
新建草甘膦、毒死蜱(水相法工艺除外)、三唑磷、百草枯、百菌清、阿维菌素、吡虫啉、乙草胺(甲叉法工艺除外)生产装置
10
新建硫酸法钛白粉、铅铬黄、1万吨/年以下氧化铁系颜料、溶剂型涂料(不包括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生产装置
11
新建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颜料、印染助剂生产装置(不包括鼓励类的染料产品和生产工艺)
12
新建氟化氢(HF)(电子级及湿法磷酸配套除外),新建初始规模小于20万吨/年、单套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甲基氯硅烷单体生产装置,10万吨/年以下(有机硅配套除外)和10万吨/年及以上、没有副产四氯化碳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新建、改扩建含氢氯氟烃(HCFCs)(作为原料用的除外)、全氟辛基磺酰化合物(PFOS)和全氟辛酸(PFOA),六氟化硫(SF6)(高纯级除外)生产装置
13
新建斜交轮胎和力车胎(手推车胎)、锦纶帘线、3万吨/年以下钢丝帘线、常规法再生胶(动态连续脱硫工艺除外)、橡胶塑解剂五氯硫酚、橡胶促进剂二硫化四甲基秋兰姆(TMTD)生产装置
三、钢铁
1
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炼焦项目
2
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铁合金烧结机除外)
3
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12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1200立方米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大于430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2.4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
4
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以下炼钢转炉;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新水耗量大于3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
5
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合金钢50吨)以下电炉;公称容量100吨(合金钢5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大于98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3.2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
6
145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
7
30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项目
8
20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项目
9
含铬质耐火材料
10
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压型设备、焙烧设备和生产线
11
直径600毫米以下或2万吨/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
12
8万吨/年以下预焙阳极(炭块)、2万吨/年以下普通阴极炭块、4万吨/年以下炭电极生产线
13
单机120万吨/年以下的球团设备(铁合金球团除外)
14
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6.0米、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5.5米,100万吨/年以下焦化项目,热回收焦炉的项目,单炉7.5万吨/年以下、每组30万吨/年以下、总年产60万吨以下的半焦(兰炭)项目
15
3000千伏安及以上,未采用热装热兑工艺的中低碳锰铁、电炉金属锰和中低微碳铬铁精炼电炉
16
300立方米以下锰铁高炉;300立方米及以上,但焦比高于1320千克/吨的锰铁高炉;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高炉锰铁企业
17
1.25万千伏安以下的硅钙合金和硅钙钡铝合金矿热电炉;1.2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硅钙合金电耗高于11000千瓦时/吨的矿热电炉
18
1.65万千伏安以下硅铝合金矿热电炉;1.6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硅铝合金电耗高于9000千瓦时/吨的矿热电炉
19
2×2.5万千伏安以下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矿热电炉容量<2×1.25万千伏安);2×2.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变压器未选用有载电动多级调压的三相或三个单相节能型设备,未实现工艺操作机械化和控制自动化,硅铁电耗高于8500千瓦时/吨,工业硅电耗高于12000千瓦时/吨,电炉锰铁电耗高于2600千瓦时/吨,硅锰合金电耗高于4200千瓦时/吨,高碳铬铁电耗高于3200千瓦时/吨,硅铬合金电耗高于4800千瓦时/吨的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
20
间断浸出、间断送液的电解金属锰浸出工艺;10000吨/年以下电解金属锰单条生产线(一台变压器),电解金属锰生产总规模为30000吨/年以下的企业
四、有色金属
1
新建、扩建钨、钼、锡、锑开采、冶炼项目,稀土开采、选矿、冶炼、分离项目以及氧化锑、铅锡焊料生产项目
2
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粗铜冶炼项目
3
电解铝项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优化产业布局项目除外)
4
铅冶炼项目(单系列5万吨/年规模及以上,不新增产能的技改和环保改造项目除外)
5
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直接浸出除外)
6
镁冶炼项目(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7
10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项目
8
新建单系列生产能力5万吨/年及以下、改扩建单系列生产能力2万吨/年及以下、以及资源利用、能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指标达不到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再生铅项目
五、建材
1
2000吨/日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60万吨/年以下水泥粉磨站
2
普通浮法玻璃生产线
3
150万平方米/年及以下的建筑陶瓷生产线
4
60万件/年以下的隧道窑卫生陶瓷生产线
5
30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6
中碱玻璃球生产线、铂金坩埚球法拉丝玻璃纤维生产线
7
粘土空心砖生产线
8
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单班2.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班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
9
1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10
3000万标砖/年以下的煤矸石、页岩烧结实心砖生产线
11
10000吨/年以下岩(矿)棉制品生产线和8000吨/年以下玻璃棉制品生产线
12
100万米/年及以下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离心桩生产线
13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简称PCCP管)生产线:PCCP-L型:年设计生产能力≤50千米,PCCP-E型:年设计生产能力≤30千米
六、轻工
1
聚氯乙烯普通人造革生产线
2
年加工生皮能力20万标张牛皮以下的生产线,年加工蓝湿皮能力10万标张牛皮以下的生产线
3
玻璃保温瓶胆生产线
4
3万吨/年及以下的玻璃瓶罐生产线
5
以人工操作方式制备玻璃配合料及秤量
6
未达到日用玻璃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指标的玻璃窑炉
7
生产能力小于18000瓶/时的啤酒灌装生产线
8
热法生产三聚磷酸钠生产线
9
单层喷枪洗衣粉生产工艺及装备、1.6吨/小时以下规模磺化装置
10
糊式锌锰电池、镉镍电池
11
新建单条化学木浆30万吨/年以下、化学机械木浆10万吨/年以下、化学竹浆10万吨/年以下的生产线;新闻纸、铜版纸生产线
12
元素氯漂白制浆工艺
13
原糖加工项目及日处理甘蔗5000吨(云南地区3000吨)、日处理甜菜3000吨以下的新建项目
14
白酒生产线
15
酒精生产线
16
5万吨/年及以下且采用等电离交工艺的味精生产线
17
糖精等化学合成甜味剂生产线
18
大豆压榨及浸出项目;单线日处理油菜籽、棉籽、花生等油料100吨及以下的加工项目
19
年加工玉米30万吨以下、绝干收率在98%以下玉米淀粉湿法生产线
20
2000吨/年及以下的酵母加工项目
21
冷冻海水鱼糜生产线
第二类淘汰类
注: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2011年是指应于2011年底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一、落后生产工艺
(一)电力
1
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2
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
3
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5万千瓦及以下)
4
大电网覆盖范围内,设计寿命期满的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二)石化化工
1
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
2
10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和硫磺制酸(边远地区除外),平炉氧化法高锰酸钾,隔膜法烧碱(2015年)生产装置,平炉法和大锅蒸发法硫化碱生产工艺,芒硝法硅酸钠(泡花碱)生产工艺
3
单台产能5000吨/年以下和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黄磷生产装置,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2013年),单线产能3000吨/年以下普通级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生产装置,产能1万吨/年以下氯酸钠生产装置,单台炉容量小于12500千伏安的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高汞催化剂(氯化汞含量6.5%以上)和使用高汞催化剂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氨钠法及氰熔体氰化钠生产工艺
4
单线产能1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六偏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三氯化磷、3万吨/年以下饲料磷酸氢钙、5000吨/年以下工艺技术落后和污染严重的氢氟酸、5000吨/年以下湿法氟化铝及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
5
单线产能0.3万吨/年以下氰化钠(100%氰化钠)、1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白炭黑、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钙、10万吨/年以下普通级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0.3万吨/年以下碳酸锂和氢氧化锂、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钡、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锶生产装置
6
半水煤气氨水液相脱硫、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一氧化碳常压变化及全中温变换(高温变换)工艺、没有配套硫磺回收装置的湿法脱硫工艺,没有配套建设吹风气余热回收、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的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装置
7
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敌百虫碱法敌敌畏生产工艺,小包装(1公斤及以下)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雷蒙机法生产农药粉剂,以六氯苯为原料生产五氯酚(钠)装置
8
用火直接加热的涂料用树脂、四氯化碳溶剂法制取氯化橡胶生产工艺,1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盐酸酸解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铁粉还原法工艺(4,4-二氨基二苯乙烯-二磺酸[DSD酸]、2-氨基甲基-5-氯苯磺酸[CLT酸]、1氨基-8-萘酚-3,6-二磺酸[H酸]三种产品暂缓执行)
9
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和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1.5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特种炭黑和半补强炭黑除外)、3亿只/年以下的天然胶乳安全套,橡胶硫化促进剂N-氧联二(1,2-亚乙基)-2-苯并噻唑次磺酰胺(NOBS)和橡胶防老剂D生产装置
10
氯氟烃(CFCs)、含氢氯氟烃(HCFCs)、用于清洗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主产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以PFOA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含滴滴涕的油漆、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生产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三)钢铁
1
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单炉产能5万吨/年以下或无煤气、焦油回收利用和污水处理达不到准入条件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
2
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8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西部地区3.8米捣固焦炉可延期至2011年);无化产回收的单一炼焦生产设施
3
土烧结矿
4
热烧结矿
5
9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2013年)、8平方米以下球团竖炉;铁合金生产用24平方米以下带式锰矿、铬矿烧结机
6
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铸造铁企业除外,但需提供企业工商局注册证明、三年销售凭证和项目核准手续等),200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铸铁管生产用高炉
7
用于地条钢、普碳钢、不锈钢冶炼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
8
3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9
3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
10
化铁炼钢
11
复二重线材轧机
12
横列式线材轧机
13
横列式棒材及型材轧机
14
叠轧薄板轧机
15
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
16
热轧窄带钢轧机
17
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
18
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
19
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
20
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
21
手工操作的土沥青焦油浸渍装置,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混烧、自然通风、手工操作的土竖窑,以煤直接为燃料、烟尘净化不能达标的倒焰窑
22
单炉产能7.5万吨/年以下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2012年)
23
未达到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热回收焦炉(2012年)
24
6300千伏安铁合金矿热电炉(2012年)(国家贫困县、利用独立运行的小水电,2014年)
25
还原二氧化锰用反射炉(包括硫酸锰厂用反射炉、矿粉厂用反射炉等)
26
电解金属锰一次压滤用除高压隔膜压滤机以外的板框、箱式压滤机
27
电解金属锰用5000千伏安以上、6000千伏安及以下的整流变压器;150立方米以上、170立方米及以下的倾倒槽(2014年)
28
有效容积18立方米及以下轻烧反射窑
29
有效容积30立方米及以下重烧镁砂竖窑
(四)有色金属
1
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工艺装备
2
采用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
3
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工艺装备
4
铝自焙电解槽及100KA及以下预焙槽(2011年)
5
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2011年)
6
烟气制酸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技术
7
采用地坑炉、坩埚炉、赫氏炉等落后方式炼锑
8
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
9
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再生铅的工艺及设备
10
铝用湿法氟化盐项目
11
1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铝、再生铅项目
12
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项目
13
铜线杆(黑杆)生产工艺
14
未配套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
15
烧结-鼓风炉炼铅工艺
16
无烟气治理措施的再生铜焚烧工艺及设备
17
50吨以下传统固定式反射炉再生铜生产工艺及设备
18
4吨以下反射炉再生铝生产工艺及设备
19
离子型稀土矿堆浸和池浸工艺
20
独居石单一矿种开发项目
21
稀土氯化物电解制备金属工艺项目
22
氨皂化稀土萃取分离工艺项目
23
湿法生产电解用氟化稀土生产工艺
24
矿石处理量50万吨/年以下的轻稀土矿山开发项目;1500吨(REO)/年以下的离子型稀土矿山开发项目(2013年)
25
2000吨(REO)/年以下的稀土分离项目
26
1500吨/年以下、电解槽电流小于5000A、电流效率低于85%的轻稀土金属冶炼项目
(五)建材
1
窑径3米及以上水泥机立窑(2012年)、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立波尔窑、湿法窑
2
直径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3
无复膜塑编水泥包装袋生产线
4
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
5
1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建筑陶瓷砖、20万件/年以下低档卫生陶瓷生产线
6
建筑卫生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隔焰隧道窑、匣钵装卫生陶瓷隧道窑
7
建筑陶瓷砖成型用的摩擦压砖机
8
陶土坩埚玻璃纤维拉丝生产工艺与装备
9
10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10
砖瓦24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
11
5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生产线;500万平方米/年以下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100万卷/年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12
石灰土立窑
(六)轻工
1
利用矿盐卤水、油气田水且采用平锅、滩晒制盐的生产工艺与装置
2
2万吨/年及以下的南方海盐生产装置
3
年加工生皮能力5万标张牛皮、年加工蓝湿皮能力3万标张牛皮以下的制革生产线
4
300吨/年以下的油墨生产总装置(利用高新技术、无污染的除外)
5
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
6
石灰法地池制浆设备(宣纸除外)
7
5.1万吨/年以下的化学木浆生产线
8
单条3.4万吨/年以下的非木浆生产线
9
单条1万吨/年及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制浆生产线
10
幅宽在1.76米及以下并且车速为120米/分以下的文化纸生产线
11
幅宽在2米及以下并且车速为80米/分以下的白板纸、箱板纸及瓦楞纸生产线
12
以氯氟烃(CFCs)为制冷剂和发泡剂的冰箱、冰柜、汽车空调器、工业商业用冷藏、制冷设备生产线
13
以氯氟烃(CFCs)为发泡剂的聚氨酯、聚乙烯、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生产四氯化碳(CTC)为清洗剂的生产工艺
14
以三氟三氯乙烷(CFC-113)和甲基氯仿(TCA)为清洗剂和溶剂的生产工艺
15
脂肪酸法制叔胺工艺,发烟硫酸磺化工艺,搅拌釜式乙氧基化工艺
16
自行车盐浴焊接炉
17
印铁制罐行业中的锡焊工艺
18
燃煤和燃发生炉煤气的坩埚玻璃窑,直火式、无热风循环的玻璃退火炉
19
生产能力12000瓶/时以下的玻璃瓶啤酒灌装生产线
20
生产能力150瓶/分钟以下(瓶容在250毫升及以下)的碳酸饮料生产线
21
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20吨以下浓缩、喷雾干燥等设施;200千克/小时以下的手动及半自动液体乳灌装设备
22
3万吨/年以下酒精生产线(废糖蜜制酒精除外)
23
3万吨/年以下味精生产装置
24
2万吨/年及以下柠檬酸生产装置
25
年处理10万吨以下、总干物收率97%以下的湿法玉米淀粉生产线
26
桥式劈半锯、敞式生猪烫毛机等生猪屠宰设备
27
猪、牛、羊、禽手工屠宰工艺
28
小麦粉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添加工艺
二、落后产品
(一)石油化工
1
改性淀粉、改性纤维、多彩内墙(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O/W型涂料)、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墙、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聚乙烯醇及其缩醛类内外墙(106、107涂料等)、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乳液)外墙涂料
2
有害物质含量超标准的内墙、溶剂型木器、玩具、汽车、外墙涂料,含双对氯苯基三氯乙烷、三丁基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全氟辛烷磺酸、红丹等有害物质的涂料
3
在还原条件下会裂解产生24种有害芳香胺的偶氮染料(非纺织品用的领域暂缓)、九种致癌性染料(用于与人体不直接接触的领域暂缓)
4
含苯类、苯酚、苯甲醛和二(三)氯甲烷的脱漆剂,立德粉,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焦油型),107胶,瘦肉精,多氯联苯(变压器油)
5
高毒农药产品:六六六、二溴乙烷、丁酰肼、敌枯双、除草醚、杀虫脒、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二溴氯丙烷、治螟磷(苏化203)、磷胺、甘氟、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硫环磷(乙基硫环磷)、福美胂、福美甲胂及所有砷制剂、汞制剂、铅制剂、10%草甘膦水剂,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锌、苯线磷、地虫硫磷、磷化镁、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2011年)
6
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农药产品:氯丹、七氯、溴甲烷、滴滴涕、六氯苯、灭蚁灵、林丹、毒杀芬、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
7
软边结构自行车胎,以棉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输送带和以尼龙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V带,轮胎、自行车胎、摩托车胎手工刻花硫化模具
(二)钢铁
1
热轧硅钢片
2
普通松弛级别的钢丝、钢绞线
3
热轧钢筋:牌号HRB335、HPB235
(三)有色金属
1
铜线杆(黑杆)
(四)建材
1
使用非耐碱玻纤或非低碱水泥生产的玻纤增强水泥(GRC)空心条板
2
陶土坩埚拉丝玻璃纤维和制品及其增强塑料(玻璃钢)制品
3
一次冲洗用水量9升以上的便器
4
角闪石石棉(即蓝石棉)
5
采用二次加热复合成型工艺生产的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聚乙烯芯材厚度在0.5mm以下);棉涤玻纤(高碱)网格复合胎基材料、聚氯乙烯防水卷材(S型)
6
石棉绒质离合器面片、合成火车闸瓦,石棉软木湿式离合器面片
(五)轻工
1
汞电池(氧化汞原电池及电池组、锌汞电池)
2
开口式普通铅酸电池
3
含汞高于0.0001%的圆柱型碱锰电池
4
含汞高于0.0005%的扣式碱锰电池(2015年)
5
含镉高于0.002%的铅酸蓄电池(2013年)
6
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7
用于凹版印刷的苯胺油墨
8
开启式四氯乙烯干洗机和普通封闭式四氯乙烯干洗机,分体式石油干洗机和普通封闭式石油干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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