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钦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2.2职责分工
3预防预警
3.1预防预警机制
3.2预防预警行动
4突发事件分级
4.1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4.2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4.3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4.4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
5应急响应
5.1Ⅰ级、Ⅱ级响应
5.2Ⅲ级响应
5.3Ⅳ级响应
5.4信息报送
6后期处置
6.1善后工作
6.2评估与总结
6.3奖励与处罚
6.4检查与审计
7应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7.1文电运转保障
7.3技术保障
7.4安全保障
7.5人力资源保障
8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快速有效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的危害和损失,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结算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本预案是组织、指挥、协调全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总体方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金融事件应急预案》和《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编制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预防为主、有效应对。提高全社会尤其是金融系统防范金融突发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对金融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对各种可能引发金融突发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应对高效、有序。完善预警和应急处置运行机制,将日常监管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提高预防和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的水平。
1.3.2统一指挥、协调配合。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重大金融突发事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处置;较大金融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置;一般金融突发事件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涉及到中央银行分支机构、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在处置过程中,既要强调统一指挥,又要注重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中,有关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维护辖区的社会稳定。
1.3.3依法规范、科学决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推进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发挥社会各方面的智慧,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的机制。
1.4适用范围
(1)因大规模外敌入侵、边境海域局部发生冲突、周边国家或地区以及国际上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涉及本市的国内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的、危及宏观和本市区域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钦州银监分局、保险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以及本市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确实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地区协调才能解决的金融突发事件。
(4)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严重危害宏观和本市区域金融稳定的事件。
(5)发生支付危机,即一个或多个银行类金融机构出现硬性流动性缺口导致无法支付到期债务,使银行机构间债务链断裂引发银行信用危机。
(6)出现挤兑,即内部或外部原因影响,市场对一个或多个银行类金融机构丧失信心,出现大批银行客户在短时间内大量提现或转移存款的行为。
(7)金融机构内部出现严重违法违规事件,使一个或多个金融机构流动性受到严重影响。
(8)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未经批准采取不当方式手段,推行金融产品,停办金融业务、撤并敏感网点等行为,引起社会公众不满,发生集体上访。
(9)股市暴跌,由此引致一些投资者采取极端行为(甚至打砸等暴力行为)影响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稳定。
(10)技术故障,如金融机构中的计算机系统瘫痪引致相关人员的利益严重受损,一些人对处理方案不满意而采取极端行为。
(11)其他社会突发事件可能引发金融业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达到Ⅰ级时由市长担任指挥长
副组长:协助分管金融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金融办、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法制办、新闻办、工商局、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监分局、钦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视情况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至2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
内设机构: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等若干个专门小组,由相关部门承担具体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2.2职责分工
2.2.1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2)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情况、请求指示,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参与处置特别重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主要是维护辖区社会稳定。
(3)统一协调,指挥成员单位、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较大金融突发事件。
(4)确定各成员单位、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5)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应急措施。
(6)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实施应急措施,并商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7)针对突发事件中涉及的个人债权,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具体的兑付和补偿措施。
(8)组织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其他工作。
2.2.2办公室职责
(1)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及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预案,参与风险处置工作,掌握有关情况,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及各方采取的措施,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汇报。
(2)组织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密切与宣传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加强对新闻单位宣传报道的指导,确保其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握好金融宣传的舆论导向,防止不恰当、不准确的新闻宣传、虚假信息、过多负面渲染对金融和社会稳定带来的不利影响。特别是涉及金融突发事件的新闻稿件,在刊发前,原则上要经办公室审核批准。
(3)督促、检查、指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落实应急措施情况。
(4)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集会议。
(5)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
(6)提出修订预案的建议。
(7)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成员单位职责
(1)市金融办及时掌握市内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对金融突发事件等级进行分析评估,督促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处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对金融监管机构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向上级行报告,并请示是否提供流动资金支持;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突发金融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上级行批准的方案,提供流动资金支持,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钦州银监分局督促、指导所监管金融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上级机关报告有关信息,启动本部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4)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配合市金融办拟定新闻发布工作预案,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协助有关部门拟定宣传口径,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经领导小组授权,向新闻媒体进行新闻发布,必要时组织协调相关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加强网络舆情监控、管理和引导,及时反馈网络舆情动态,加强与市公安局网监支队联系,及时协调封堵或删除不实不良信息。
(5)市发改委负责及时向金融部门提供有关宏观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就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程序、所需资金、处理方式等方面与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共同做出具体安排,确保风险处置及时、有效。
(6)市财政局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动用财政资金做出判断;根据处置需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组织落实市财政应承担的处置资金;及时划拨专项经费;做好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7)市公安局负责制定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派出警力参与金融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置,对有关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控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维护秩序,防止发生群体事件,保证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8)市工商局配合金融机构制止企业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切实维护金融债权。支持和配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对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要依照有关管理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9)市法制办负责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司法机关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10)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督促、指导保险企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上级机关报告有关信息,启动本部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2.4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职责
要在处置辖区内较大金融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主要是负责维持辖区内的社会稳定;组织做好一般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及时启动本县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确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订工作方案。
(3)维护社会治安,保证事件发生单位正常经营,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4)组织做好一般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态及处置情况。
2.2.5其他有关部门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规定配合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预警
3.1预防预警机制
3.1.1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对有关监管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的汇总分析,注重对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的宏观经济和金融变化进行跟踪研究。重大事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3.1.2钦州银监分局要建立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和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向社会发布金融风险提示。重大信息要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
3.1.3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市财政局、钦州银监分局等部门应每半年向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通报本系统内的金融风险状况,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据此对全市金融体系的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向市财政局、钦州银监分局等有关部门通报,以增强相关部门风险预防预警效果。
3.1.4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钦州银监分局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制订相关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应急预案。所制订的各类应急预案均须报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备案。
3.1.5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钦州银监分局应将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预警报告,同时通报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在各部门通报的基础上提出综合预警报告。
3.2.2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预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突发事件分级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照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4.1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由我市发生或影响到我市的全国性金融突发事件。
(2)由我市发生或影响到我市的已经出现或将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由我市发生或影响到我市的对多个县区、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2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在全区发生,但未造成跨省区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发生在我市,涉及多个金融行业,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下才能够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3)对包括我市在内全区内多个市产生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4)市人民政府或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跨省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5)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3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市人民政府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市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4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为Ⅳ级事件:
(1)所涉及县区人民政府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县区进行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Ⅳ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5应急响应
5.1Ⅰ级、Ⅱ级响应
5.1.1响应程序
特别重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同时启动本预案,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开展先期处置;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相关预案启动后,按照统一部署,参与做好处置工作。
5.1.2应急措施
(1)立即启动本预案,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加强与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以及风险涉及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3)在处置金融风险过程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重点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相关工作,包括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措施、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对债权人做好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等。必要时启动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应处置程序开展处置工作。
5.2Ⅲ级响应
5.2.1响应程序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和事件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启动本部门、本县区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
(1)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监分局等相关部门迅速了解情况,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指挥开展本系统的应急处置工作。
(2)由有关部门及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成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5.2.2决策及应急措施
(1)各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做好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
(3)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法律咨询组等,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4)在处置较大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5)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监分和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5.2.3落实措施
(1)正式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2)法人金融机构应当遵循自我救助、地方人民政府救助、中央银行救助、引入市场机制处置和市场退出的顺序。非法人金融机构应当遵循自我救助、同业救助、中央银行救助的顺序。救助及市场退出具体工作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3)证券、保险业机构应按正常渠道报自治区证监局、自治区保监局,并分别按自治区证监局、自治区保监局与市人民政府、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会商后意见执行。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事实应依法立案侦察,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措施;协调派出警力维持现场秩序。
(5)做好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必要时,适时启动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相应处置程序开展处置工作。
5.3Ⅳ级响应
5.3.1一般金融突发事件由事件所涉及的部门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5.3.2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有关部门的应急工作进行协调,维护本辖区的社会稳定。
5.3.3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监分局加强对风险处置的指导工作。
5.4信息报送
5.4.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发生事件的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1小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的监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银行。
5.4.2特别重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及金融监管派出机构应迅速(最迟不超过2小时)上报市人民政府,通报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并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5.4.3特别重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在最迟不超过4个小时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5.4.4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在汇总、分析各部门的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报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5.4.5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融机构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6后期处置
6.1善后工作
按分级响应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具体包括:
6.1.1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6.1.2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1.3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6.2评估与总结
6.2.1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
6.2.2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的协助下,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结果报告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6.2.3监管部门应根据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
6.2.4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应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6.3奖励与处罚
6.3.1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3.2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6.4检查与审计
6.4.1审计部门依法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6.4.2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有关规定对使用再贷款情况进行检查。
7应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7.1.1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
7.1.2各成员单位与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
7.1.3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监分局、有关部门以及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7.1.4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保密规定。
7.2文电运转保障
各有关部门、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7.3技术保障
7.3.1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7.3.2加强事故灾难备份工作,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
7.3.3要害岗位,至少要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转。
7.4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7.5.2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培训干部,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7.5.3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定期对本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
8附则
8.1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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