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钦州石化产业园投资优惠暂行规定》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钦州石化产业园投资优惠暂行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钦政办〔2010〕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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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钦州石化产业园投资优惠暂行规定》的通知
钦政办〔2010〕2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广西钦州石化产业园投资优惠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广西钦州石化产业园投资优惠暂行规定
为加快钦州石化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的发展,吸引更多企业落户园区,使石化产业成为我市的支柱产业,实现“千百亿产业崛起工程”发展目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园区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所得税优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入园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的规定》(桂政发〔2008〕61号)及《钦州市实施千百亿产业崛起工程优惠政策》(钦政发〔2009〕24号)规定的政策执行。
第二条规费优惠。在项目建设期间,园区内除上缴国家和自治区的收费或国家和自治区明确不能减免的收费以及政府专项基金以外,其他行政性规费在园区内一律免缴,事业性及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
第三条实行园区发展资金扶持政策。设立产业专项发展资金,对园区内的纳税大户及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扶持(以下三条政策,不可叠加享受)。
(一)企业年纳税额5000万元的,园区按企业所交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给予扶持发展,在此基础上,年纳税额每超1000万元,则增加10%的发展资金扶持,至土地出让金总额为止。
(二)入园企业获国家科技部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按企业所交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给予扶持发展;企业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时,则继续按土地出让总额的50%给予扶持发展,达到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00%。
(三)企业在园区内设立石化产业研发基地实行优先供地,园区按企业研发孵化基地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00%给予扶持发展。
第四条重大项目单列制。对入园的大型项目、基础化工原料项目实行政策单列制,即对固定资产超20亿元、工业产值100亿元以上、年纳税额6亿元以上、拥有国家科技部认定的高新科技技术专利、自主知识产权并拥有填补国内空白的高新核心技术的重大产业项目按企业所交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00%给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特别支持。项目分期建设的,首期项目年纳税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所交纳土地出让金总额50%的扶持,年纳税额每增长1000万元,增加10%的扶持,直至全部土地出让金总额。
第五条鼓励企业自主研发。企业技术研发费用,园区从企业所交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中列支补贴。
第六条企业将相应研发成果在园区内转化生产,按所转化技术产生税收地方实际所得部分的10%给奖励。
第七条鼓励产业链延伸发展。对园区内企业将产品或附产品销售给园区内下游加工企业进行深加工的,园区按该产品所产生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给予奖励。
第八条优化政务环境。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提供一站式服务,入园项目由钦州市石化产业办公室及钦州港经济开发区招商局全程协助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以上条款中企业年纳税额指以财政部门统计口径的年纳税总额,不包含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等税收。
第十条本暂行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本暂行规定由钦州市石化产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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