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钦政办〔2010〕111号
颁布日期:2010-05-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钦政办〔2010〕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钦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9〕96号)、和《中共钦州市委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钦发〔2010〕1号)等文件精神,钦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职责调整

增加的职责:负责市本级融资平台融资的规划、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出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编制和修订全市金融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研究分析全市经济与金融运行情况,引导协调金融机构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局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二)负责联络驻钦、驻桂金融机构,做好配合协调及信息交流平台建设,促进政府、部门和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

(三)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健全完善金融组织体系的意见和建议,拟订推进我市金融业发展以及引进市外金融机构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研究金融服务体系、金融创新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联系驻钦金融监管机构,协调解决监管中的难点问题;协调配合整顿与规范金融秩序,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共同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推进金融安全区建设。

(六)负责市本级融资平台融资的规划、协调和指导工作;研究提出开拓新的投融资渠道和方式的意见和建议;负责企业包装上市的规划、协调、指导和培育工作;研究提出开展项目融资、债券融资、信托计划融资等切实可行的融资方式。

(七)办理涉及金融领域的文电及督查、督办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设2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

负责研究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金融政策、全市金融改革和发展创新、金融与经济协调发展等问题,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负责拟订县域金融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社会信用等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协调实施;收集分析全市金融运行情况和金融机构业务工作动态,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负责驻钦、驻桂金融机构的联系,做好配合协调和信息交流工作;负责联系驻钦金融监管机构,协调解决监管中的难点问题;协调配合整顿与规范金融秩序,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共同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推进金融安全区建设。

负责市领导涉及金融工作的政务、外事活动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安排;负责市领导有关金融工作批示的督办落实;综合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协调处理本办日常事务;负责本办机关党务、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公文审核、管理和秘书、机要、档案、保密、文印、通讯等工作;承办有关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负责重要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调研报告等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审核和上报工作;负责编报政务信息;负责机关财务及行政后勤工作。

(二)金融发展科

负责研究促进我市地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改革发展问题,拟订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负责联系金融机构,促进政府、部门、企业与驻钦、驻桂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提出动员、组织、运用各种金融资源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引导和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支持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研究提出健全完善金融服务体系、金融创新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研究推进地方金融改革;负责引进市外银行机构的具体联系、协调和推进等服务工作;负责实施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研究投融资平台建设,提出开拓新的投融资渠道和方式的意见和建议;负责研究及组织实施开展直接融资,做好企业包装上市的规划、协调、指导和培育工作;负责研究提出开展项目融资、债券融资、信托计划融资等切实可行的融资方式。

负责研究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保险业政策,提出促进全市保险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利用保险资金参与全市经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四、人员编制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行政编制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科级领导职数2名。后勤服务人员聘用控制数3名。

五、其他事项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的机关党务、财务、后勤、离退休人员、对外交流合作事务自行管理,人事、机构编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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