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梧政办发〔2012〕131号
颁布日期:2012-05-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梧政办发〔2012〕131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梧州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梧州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决执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号),根据《2012年全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2〕117号)的要求,2012年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下称环保专项行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高环境风险行业和领域为对象,以加强环境监督和执法检查为手段,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违法排污、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重点行业污染进行综合整治,坚决消除危险废物环境隐患,坚决推进污染减排工作,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保障我市环境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领导

根据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需要,我市成立2012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称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组织督查检查工作,研究解决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彭健铭副市长

副组长:刘杰市政府副秘书长

吴福安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詹俊春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叶小丰市工信委副主任

何华君市监察局副局长

祝晖宗市司法局副局长

苏超雄市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

廖晗市环保局副局长

谭志华市住建委总工程师

徐锦留市水利局副局长

曾小林市工商局副局长

黄亿元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范自强市质监局副局长

肖廷文市政管理局副书记

刘畅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刘巨荣人民银行梧州市中支副行长

李意平梧州供电局调研员

覃汝胜苍梧县副县长

黄?栩岑溪市副市长

郑兆武藤县副县长

盘远和蒙山县副县长

潘雄森万秀区副区长

廖传盛蝶山区副区长

吴柏彬长洲区副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下称市环保专项办),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廖晗同志兼任。

三、工作重点及要求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部署,以重金属污染防治为重点,以最严厉的措施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从严监管污染减排重点企业。

(一)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

1.全面完成以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为重点的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排查整治。

(1)开展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检查企业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环保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是否落实。掌握企业整体污染范围、程度、途径以及生产工艺环节、产污工序、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排放、污染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和转移以及重点区域污染情况,建立企业台帐,督促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整改。

(2)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建立监督检查台帐。对重金属污染企业的现场执法检查至少每月进行1次,对问题严重的企业要结合具体问题提高检查频次。密切监控企业废水、废气排放口及无组织排放情况,市环保监测站在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的组织下对辖区内重金属排放企业每两个月进行1次监督性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市环保专项办,由该办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

(3)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的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监督已列入强制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重金属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按规定公布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督促企业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4)严格环境准入,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评文件,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审批环评文件,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凡是污染治理设施达不到要求的,不得投入试生产;凡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按照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加强重金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审批的若干规定,从审批源头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5)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广西“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6)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实施“六个一律”整治措施(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同时对重金属污染整治工作不力,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地区实行“双否决”(一律否决各种环保荣誉称号,一律否决重金属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考核,并对该地区实施涉重金属行业区域限批)。各县(市、区)要在6月10日前在公开媒体上公布辖区内所有有色金属采选、冶炼、皮革鞣制、电镀等企业名单、详细地址以及污染物排放、清洁生产、应急预案编制情况。

2.继续巩固铅蓄电池行业整治成果。在2011年全面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整治措施,加大督查督办力度,防止铅蓄电池企业污染反弹。对已经下达取缔关闭决定或自行关闭的企业,要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对被停产整治或自行停产的,要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进行验收公示,杜绝未经验收企业擅自恢复生产;对正常生产的企业,要加强对大气、水污染物的监测,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强化企业自行监测;对在建企业,要严格环保“三同时”监管,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不得批准试生产。各县(市、区)要在6月、11月中旬各更新一次铅蓄电池整治信息,并及时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整治信息将在自治区环保厅网站“重点行业环境整治信息公开”栏目公布。

(二)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1.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制订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肃查处不设置危险废物标志,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2.对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产生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肃查处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丢弃、遗撒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应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

3.对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擅自接收非法经营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要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限期治理。

(三)继续加大污染治理和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1.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地方加强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推进雨污分流系统的改造和完善,提高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加快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脱氮升级改造;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严厉打击擅自停运、在线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6月10日前,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住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公布各类污水处理厂名单、处理水量、化学需氧量及氨氮排放情况和环境守法情况。

2.加强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管。对未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的发电企业,撤销或不予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加大对除尘设施运行监管,督促电力企业制定、提交烟气相关技术改造可行性报告和计划备案,并尽快组织实施,努力使烟气排放达到新标准规定。加强对燃煤机组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管,按相关技术和管理规范,督促电力企业不断提高在线监测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公开性。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的,一律扣减脱硫电价,其中对偷排、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还要依法处罚、追缴排污费。逐步建立电力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四)加强陶瓷产业园区及入园企业的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力度。

1.陶瓷产业园区应按规划环评要求,加快配套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度;对设有煤气站的边界2000米、无组织粉尘排放源边界200米内已存在的居民楼、学校等敏感点进行排查,并限期完成搬迁。

2.加强对陶瓷生产企业各项行政许可手续的检查督促落实。发改、工信、环保、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相关企业进行排查,对没有取得行政审批手续的应进行立案处理。属地环保部门要对未取得试生产手续即投产或试生产超过1年未验收的企业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和记录,于6月30日前统一报市环保局。对于试生产超过1年未验收的,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

3.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按环评要求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完善应急预案。要着重落实脱硫设施、固体废物堆放场的建设,切实加强煤焦油、含酚废水储液罐(池)的风险防范工作,防止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四、主要措施

(一)健全领导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责,参照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形式,相应成立本级政府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机构;要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2012年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专项经费,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要坚持整治与教育相结合,

既打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又要开展好企业环保责任教育,强化企业环保意识,督促企业提高环境保护自律意识,自觉规范自身环境行为,依法如实申报登记污染排放情况,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主动加大污染防治投入,实施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升级改造,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切实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三)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各级环保、发改、工信、监察、司法、国土、住建、市政、水利、工商、质监、安监、供电等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在项目立项、生产许可、建设许可、用地许可、水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生产用电等方面建立分工排查制度,制订本部门参与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联合检查、联合监督、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力整治环境风险突出问题。

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安全生产泄漏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的污染行为监管。

发改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工信部门要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

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各级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司法部门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国土部门要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依法打击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加强固体废物填埋场用地管理。

住建、市政等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

水利部门要合理调整水功能区划,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强化对入河(含水库)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排放入河(含水库)的排污口进行排查和清理。

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桂政办电〔2009〕36号)有关规定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处理。

质监部门要依法查处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发生较大变化但未依法重新办理审查手续的行为,对非法生产的企业要吊销生产许可证。

安监部门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依法提请属地政府实施关闭,负责安全生产事故泄漏行为的监管。

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协调、督促供电企业对依法关闭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不得给环保手续缺少或不完善的生产企业供电。

(四)加大督查督办力度。

要落实责任制,制定督查工作方案,针对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监督检查到位和各项重点工作落实。实施约谈、通报和问责制度,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并约谈政府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以及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包庇纵容违法企业,致使群众反映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挂牌督办工作。

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督查督办事项,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和基层政府未能及时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加强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后督察工作,认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环境污染严重、问题突出、反复上访、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种环境违法案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加紧解决,防止污染反弹。

(六)营造舆论监督氛围。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及时发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要强化公众参与,鼓励媒体舆论监督企业环保行为,全面推进信息公开,按环保专项行动要求,及时准确公布重金属排放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相关信息,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五、行动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至5月下旬)。

各县(市、区)根据全市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大排查活动成果,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订本地区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本地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制订行动计划,对本系统参与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行自上而下的组织部署。各县(市、区)要在5月30日前将本地区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报送市环保专项办。

(二)检查和整治阶段(5月下旬至8月)。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和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及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各县(市、区)情况,确定挂牌督办案件名单,派出专门工作组查办挂牌督办案件。各县(市、区)要分别于6月10日前将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信息公开情况,8月20日前将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和污染减排重点行业整治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办。

(三)督查阶段(9至10月)。

各县(市、区)要对本级环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自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本地区环保专项行动情况,11月5日前更新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信息,完成2012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并报送市环保专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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