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4-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梧州市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梧州市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办法
(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办法》(桂政办发〔2009〕9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修订)》(桂政办发〔2010〕)73号精神,促进我市粮食持续稳定增长,确保粮食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粮食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市、区)长为所辖行政区域粮食生产第一责任人。
二、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对象为梧州市辖区内各县(市、区)政府。
三、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每年签订粮食生产责任书(下称责任书),责任书内容作为当年粮食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
四、粮食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奖惩结合的原则,采用平时考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查与定性考查相结合、自查和核查相结合的办法,逐项评分,综合考评。
五、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的具体内容和计分标准按《梧州市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内容、计分标准》执行,标准分为100分,根据完成情况,依照评分标准计分和扣分。
六、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3个等次。全年粮食生产面积、总产量达到责任书确定的考核指标(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且总分达95分以上(含95分)的,评定为优秀;总分达到80至94分(含80分)的,评定为合格;总分低于80分的,评定为不合格。
七、市、县(市、区)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和农业、发改、财政、科技、国土、环保、统计、粮食、气象、水利、农机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农业局),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工作。
八、县(市、区)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终根据预计数或快报数,对本行政区域本年度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打分,填写《梧州市粮食生产责任目标考核表》(见附件),向市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报送自查结果和粮食生产工作总结。
九、市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粮食生产责任目标自查结果进行核查和综合评定,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民政府。
十、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结果与绩效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评价考核对象绩效的重要内容之一。
十一、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结果与财政支农资金安排相结合,市政府把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财政支农资金分配和项目申报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的,且排名前3名的县(市、区),每个单位奖励工作经费3万元。
十二、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结果与有关奖惩相结合,市政府每年对在发展粮食生产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考核结果择优推荐部分县(市、区)参加全国、全区粮食生产先进单位评选。
十三、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涉及的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法定数据为准,没有法定统计数据的,以市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各相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作为考核的依据。
十四、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对下一级政府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十五、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梧州市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内容计分标准
附件
梧州市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内容计分标准
考核内容
计分标准
完成情况及加扣分依据
得分
类别
序号
内容
基本
分值
一、重视粮食生产,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质量安全
1
稳定粮食
播种面积
15
1.重视粮食生产,完成当年责任书确定的粮食播种计划面积,计15分。
2.未完成计划面积的按实际完成任务比例计分,计分公式:实际完成数÷计划数×100%×15(本项分值,下同)。
3.存在以政府名义鼓励农民占用水田种植糖料蔗、水果等作物的宣传导向行为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最多扣15分(本项分值,下同)。
2
提高
粮食单产
15
1.大力推进科技进步,粮食单产达到当年责任书确定计划目标的,计15分。
2.超额完成计划目标的,比计划目标每增2公斤,加1分,最多加3分。
3.未达到计划目标的实际完成程度比例计分,计分公式:实际完成数÷计划数×100%×15。
4.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减产的,可酌情扣除因灾损失部分测算,但损失数须经市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3
增加
粮食总产
10
1.粮食总产达到当年责任书确定计划目标的,计10分。
2.未达到计划总产量的按实际完成比例计分,计分公式:实际完成数÷计划数×100%×10。
4
保证粮食产品质量安全
10
1.积极创建无公害粮食生产基地,经有关部门认定,实现粮食无公害标准化生产,粮食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的,计10分。
2.在生产环节发生粮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每发生一起扣2分,最多扣10分。
二、增加投入,落实扶持政策
5
增加投入
5
1.本级财政当年用于农业总投入增长幅度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的,计5分。
2.本级财政当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全市财政当年对农业总投入平均增长幅度的,每高出3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2分。
3.本级财政当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低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的,每低于2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5分。
6
落实
扶持政策
5
1.在规定时间内将各项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位的,计5分。
2.未按要求及时足额到位的,不得分。
三、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
7
落实耕地
保护制度
6
1.当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评定为合格的,计6分。
2.评定为不合格的不得分。
3.评定为优秀的加2分。
8
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
10
1.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耕地有效灌溉面积(扣除当年国家投资新建、续建水利项目所新增的灌溉面积)比上年增加的,计10分。
2.有效灌溉面积比上年减少的,不得分;计算时因灾减少的有效灌溉面积不计入当年有效灌溉面积减少的范围。
四、大力推广良种和配套高产综合技术,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和粮食产业化
9
大力推广
超级稻
4
1.完成市下达的超级稻推广计划任务的,计4分。
2.超额完成计划任务的,每超出3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2分。
3.不完成计划任务的,按完成情况相应计分,计分公式:完成数÷下达数×100%×4。
10
大力推广
优良品种
4
1.水稻、玉米主导品种(自治区重点推介)覆盖率达到30%以上的,计4分。
2.水稻、玉米主导品种覆盖率低于30%的,按达到程度比例计分,计分公式:完成数÷目标数×100%×4。
11
大力推广配套技术
4
1.完成市下达的主推技术推广面积的,计4分。
2.未完成的,按完成情况相应计分,计分公式:完成数÷下达数×100%×4。
12
积极培育
粮食专业
合作社
4
1.积极引导所辖粮食主产乡镇建立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数量占粮食播种面积比例达到当年全市平均水平的,计4分。
2.小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按比例相应计分,计分公式:完成数÷全区平均数×100%×4。
13
组织开展
农机服务
4
1.完成市下达的农机化作业水平计划目标的,计4分。
2.不完成计划目标的,按完成情况相应计分,计分公式:完成数÷下达数×100%×4。
14
积极开展
病虫害综合防治
4
1.达到当年签订《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属地管理目标责任状》确定的重大病虫害防控计划目标的,计4分。
2.达不到责任状要求的,按完成情况相应计分,计分公式:完成数÷计划数×100%×4。
合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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