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财政收入上新台阶奖励办法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财政收入上新台阶奖励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玉政办发〔2015〕44号 |
|---|---|
| 颁布日期:2015-05-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财政收入上新台阶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市财政局:
为充分调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和市财税部门培植税源、加快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鼓励做大财政“蛋糕”,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壮大全市财政实力,市政府决定建立健全财政收入上新台阶的奖励机制,特制订以下财政收入上新台阶奖励办法:
一、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当年财政收入预期目标和非税收入占比控制目标的市财税三局(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县(市、区)、玉东新区,各给予奖励30万元。
二、对完成当年财政收入预期目标、跃上新台阶,并且非税收入占比控制在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目标范围内的县(市、区)、玉东新区给予奖励。以财政收入4亿元为起点,设4档共分20个台阶,凡上一个新台阶者,均按以下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一档:财政收入在4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不含10亿元)的为一档,每增长1亿元为一个奖励台阶,即达到和超过4亿元、5亿元直至9亿元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直至30万元。第二档:财政收入在10亿元以上至20亿元以下(不含20亿元)的为第二档,每增长2亿元为一个奖励台阶,即达到和超过10亿元、12亿元直至18亿元的,分别给予奖励35万元、40万元直至55万元。第三档:财政收入在20亿元以上至30亿元以下(不含30亿元)的为第三档,每增长2.5亿元为一个奖励台阶,即达到和超过20亿元、22.5亿元、25亿元和27.5亿元的,分别给予奖励60万元、65万元、70万元和75万元。第四档:财政收入在30亿元以上的为第四档,每增长2.5亿元为一个奖励台阶,即达到和超过30亿元、32.5亿元直至4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80万元、85万元直至100万元。
三、各县(市、区)、玉东新区向市财政局报送当年财政收入完成情况的数据,由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各县(市、区)、玉东新区在报送数据时,凡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扣回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两年内取消奖励资格。
四、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奖励资金的使用,主要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培植财源、保障和改善民生投入,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励。
五、本办法从2015年起实施,具体考核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年度考核奖励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5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