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重大项目投资建设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玉政办发〔2009〕190号
颁布日期:2009-09-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玉林市重大项目投资建设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9〕1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重大项目投资建设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玉林市重大项目投资建设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调动各县(市、区)、市各单位参与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形成大抓项目,抓大项目,服务重大项目建设,促进重大签约项目落地,实现项目建设最大投资量的良好氛围,发挥重大项目对我市固定资产投资的支撑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拉动作用,按照经济发展项目化、项目落实目标化、目标落实责任化的要求,根据《玉林市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新开工工作机制》(玉办发〔2005〕61号)等有关激励机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依据

(一)以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各开发园区、市发改委、市相关行业项目主管部门签订的责任状或直接下达的任务为考核依据;

(二)以年度(月度)指导、服务和协调重大项目建设的工作情况为考核依据。

二、考核对象

(一)各县(市、区)党委(工委)、政府(管委);

(二)玉林经济开发区、玉柴工业园、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玉林龙潭产业园工委、管委,各县(市、区)重点开发园区工委、管委;

(三)市发改委、市相关行业项目主管部门;

(四)市直重大项目相关服务单位。

三、考核办法

(一)对各县(市、区)党委(工委)、政府(管委)的考核。

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工作和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任务的考核实行百分制和加扣分制。所考核重大项目的新开工数、竣工项目数和完成投资额的指标数是根据全市计划完成目标数和增速,结合各县(市、区)近年来实际完成的情况和增速,综合考虑确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考核目标是根据自治区下达给我市需完成的目标任务数和增速,结合我市和各县(市、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确定。考核完成的项目个数、完成投资额以市统计部门确认数据为准。

1.按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签订的责任状中或直接下达的新开工重大项目数和完成的投资额进行考核。完成年度新开工重大项目考核数的得15分,完成年度新开工重大项目投资额考核数的得15分,两项得分共30分。

上述考核指标中,新开工重大项目数超额完成考核目标数的,每超1个项目加0.1分,每少一个项目扣0.1分,本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新开工重大项目完成投资量超额完成考核目标数的,每超1个亿元加0.1分,不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数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本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

该项得分(包括加分)达到30分的为合格。

2.按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签订的责任状中或直接下达的竣工重大项目数和续建重大项目完成的投资额进行考核。完成年度重大项目竣工考核数的得15分,完成年度续建重大项目投资额考核数的得15分,两项得分共30分。

上述考核指标中,竣工重大项目数超额完成考核目标数的,每超1个项目加0.1分,不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数的,每少1个项目扣0.1分,本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续建重大项目完成的投资量超额完成考核目标数的,每超1个亿元加0.1分,不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数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本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

该项得分(包括加分)达到30分的为合格。

3.按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签订的责任状中或直接下达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总额和同比增长速度进行考核。

两项考核目标完成的各得20分,两项得分合计40分。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考核,采取月度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其中:月度考评分数占总考评分的40%,年度考评分数占总考评分的60%。

上述考核指标中,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量超额完成考核目标数的,年度每超1个亿元加0.1分,不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数的,每月度和年度每低1个亿元扣0.1分,本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量同比增长速度超过考核目标数的,年度每超1个百分点加0.1分,不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数的,每月度和年度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本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

该项年度得分(包括加分)达到40分的为合格。

4.积极争取列入当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新开工重大项目。每有1个项目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并按时开工、完成投资额的在总分中加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年内不能开工的,每有1个项目不能开工的在总分中扣1分,总扣分不超过5分。

在上述1、2、3项的考核中,有一项考核不合格的,降一个奖励等级;有二项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评奖。

(二)对各开发园区工委、管委的考核。

1.对市直各开发园区工委、管委的考核。

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工作和完成投资额的考核实行百分制和加扣分制。重大项目的新开工数、竣工项目数和完成投资额数的考核指标是根据全市应完成任务数和增速,结合各开发园区近年来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综合确定。

(1)按市人民政府与各开发园区签订的责任状中或直接下达的新开工项目数和完成的投资额进行考核。完成年度新开工重大项目考核数的得25分,完成年度新开工重大项目投资额考核数的得25分,两项得分共50分。

上述考核指标中,新开工重大项目数超额完成考核目标数的,每超1个项目加0.1分,每少一个项目扣0.1分,本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新开工重大项目完成投资额超过考核目标数的,每超1个亿元加0.1分,不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数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本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

该项得分(包括加分)达到50分的为合格。

(2)按市人民政府与各开发园区签订的责任状中或直接下达的竣工重大项目数和续建重大项目完成的投资额进行考核。完成年度重大项目竣工考核数的得25分,完成年度续建重大项目投资额考核数的得25分,两项得分共50分。

上述考核指标中,竣工重大项目数超过考核目标数的,每超1个项目加0.1分,不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数的,每少1个项目扣0.1分,本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续建重大项目完成的投资额超过考核目标数的,每超1个亿元加0.1分,不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数的,每低1个亿元扣0.1分,本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

该项得分(包括加分)达到50分的为合格。

(3)积极争取列入当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新开工重大项目。

每有1个项目列入当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并按时开工、完成投资额的在总分中加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年内不能开工建设的,每有1个项目不能开工建设在总分中扣1分,扣分最多不高于5分。

在上述1、2项的考核中,有一项考核不合格的,降一个等级;二项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评奖。

2.对各县(市、区)重点开发园区工委、管委的考核。

对推进入园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和完成投资额的考核实行百分制和加扣分制。入园重点项目的新开工数、竣工项目数和完成投资额数的考核指标,是根据各开发园区应完成任务数,结合各开发园区近年来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综合确定。

(1)按市人民政府与各开发园区签订的责任状中或直接下达的新开工项目数和完成的投资额进行考核。完成年度新开工重点项目考核数的得25分,完成年度新开工重点项目投资额考核数的得25分,两项得分共50分。

上述考核指标中,新开工重点项目数超额完成考核目标数的,每超1个项目加0.1分,每少一个项目扣0.1分,本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新开工重点项目完成投资额超过考核目标数的,每超0.5亿元加0.1分,不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数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本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

该项得分(包括加分)达到50分的为合格。

(2)按市人民政府与各开发园区签订的责任状中或直接下达的竣工重点项目数和续建重点项目完成的投资额进行考核。完成年度重点项目竣工考核数的得25分,完成年度续建重点项目投资额考核数的得25分,两项得分共50分。

上述考核指标中,竣工重点项目数超过考核目标数的,每超1个项目加0.1分,不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数的,每少1个项目扣0.1分,本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续建重点项目完成的投资额超过考核目标数的,每超0.5亿元加0.1分,不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数的,每低0.5亿元扣0.1分,本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

该项得分(包括加分)达到50分的为合格。

(3)积极争取列入当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新开工重大项目。

每有1个项目列入当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并按时开工、完成投资额的,在总分中加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年内不能开工建设的,每有1个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的,在总分中扣1分,扣分最多不高于5分。

在上述1、2项的考核中,有一项考核不合格的,降一个等级;二项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评奖。

(三)对市发改委的考核。

按市人民政府与市发改委签订的责任状所确定的目标任务数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年终由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考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对与市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的市行业项目主管部门的考核。

按市人民政府与市行业项目主管部门签订的责任状所确定的目标任务数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年终由市项目办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考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五)对市直重大项目相关服务单位的考核。

根据市直重大项目相关服务单位对重大项目提供项目的上报、审批、核准、备案、评审、资金拨付、落地等服务情况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帮助综合协调服务等情况进行考核。由市项目办组织考核小组印发考核表发放到有关企业和项目业主,由企业或项目业主推荐,考核小组综合评定后,再由市项目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市直重大项目相关服务单位包括市项目办及其成员单位:市项目办、发改委、经委、建规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业局、水利局、交通局、林业局、教育局、卫生局、商务局、旅游局、体育局、渔牧兽医局,玉林供电局,以及市委办、政府办、纪委、宣传部、公安局、审计局、监察局、统计局、招商局、法制办、北部湾办等部门。

四、奖励办法

(一)对县(市、区)党委(工委)、政府(管委)的奖励。

对县(市、区)党委(工委)、政府(管委)的奖励分为一、二、三等奖3个等级。一等奖设2名,奖金各10万元(其中发改局3万元);二等奖设3名,奖金各8万元(其中发改局2.4万元);三等奖设2名,奖金各6万元(其中发改局1.8万元)。

获奖单位等级由考核小组考核后,按得分多少为序排名次,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对各园区工委、管委的奖励。

1.对市直各园区工委、管委的奖励分为一、二、三等奖3个等级。一等奖设1名,奖金各3万元;二等奖设2名,奖金各2万元;三等奖设1名,奖金各1万元。

获奖单位等级由考核小组考核后,按得分多少为序排名次,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2.对各县(市、区)重点开发园区工委、管委的奖励分为一、二、三等奖3个等级。一等奖设2名,奖金各2万元;二等奖设2名,奖金各1.5万元;三等奖设2名,奖金各1万元。

获奖单位等级由考核小组考核后,按得分多少为序排名次,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对市发改委、市行业项目主管部门的奖励。

完成目标任务的,奖励市发改委5万元,奖励市行业项目主管部门各2万元。

(四)对市直重大项目相关服务单位的奖励。

评选先进单位若干个,各先进单位奖励1万元。

五、奖励经费的来源

以上奖金预算共计约100万元,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奖励经费。

六、考核组织

年终由市项目办和市发改委牵头,汇同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于次年1月30日前完成考核工作,并于次年2月10日前将奖励建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本暂行办法由市项目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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