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鼓励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加大对经济建设支持力度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鼓励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加大对经济建设支持力度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发〔2012〕3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鼓励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加大对经济建设支持力度的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2月26日

玉林市鼓励金融机构加快发展

加大对经济建设支持力度的奖励办法

为充分发挥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单位积极增加有效信贷投放,进一步加大对我市经济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金融业更好更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目的

通过对金融机构新增融资总额的奖励,体现我市重视和发挥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作用,进一步激发和充分调动各有关单位加大对我市经济建设实施信贷支持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优质的金融服务,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和谐、协调发展。

第二条奖励对象

(一)依法在玉林市辖区内设立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玉林市辖区外对我市企业、建设项目开展信贷投放的银行及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玉林市辖区内经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四)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玉林银监分局、市金融办等金融监管、协调、服务单位。

第三条奖励内容及考核标准

(一)银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当年新增融资总额(含表内、表外融资业务)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

1.玉林市辖区内各银行、农村信用社当年存贷比率不低于50%,或存贷比率虽低于50%但高于20%,且比上年度提高,同时,奖励与各行社存贷比挂钩;

具体奖励计算标准为:

(1)存贷比达70%以上(含70%)的

奖励金额=新增融资总额/10000×100%

(2)存贷比为60%(含60%)以上,70%以下的

奖励金额=新增融资总额/10000×90%

(3)存贷比为50%(含50%)以上,60%以下的

奖励金额=新增融资总额/10000×80%

(4)存贷比为40%(含40%)以上,50%以下的

奖励金额=新增融资总额/10000×70%

(5)存贷比为30%(含30%)以上,40%以下的

奖励金额=新增融资总额/10000×60%

(6)存贷比为20%(含20%)以上,30%以下的

奖励金额=新增融资总额/10000×50%

2.新增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存贷比率(含表内表外业务)达100%以上;

3.玉林市辖区外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我市信贷投放余额比上一年度增加;

4.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高于当年注册资本金的90%。

(二)玉林市辖区内外银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当年全部新增贷款完成市委、市政府要求的新增贷款目标任务的,在按万分之一奖励与存贷比挂钩计奖的基础上,再增加20%的奖励金。

(三)设立协调服务工作成效奖,作为对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玉林银监分局、市金融办协调服务各金融机构为我市经济建设所作贡献的奖励。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玉林银监分局的奖金额,分别按银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奖励总额的8%计发,市金融办的奖金额按银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奖励总额的5%计发。

第四条奖励的考核和实施

(一)考核依据。根据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和玉林银监分局提供各银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市金融办提供各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数据或机构成立证明文件,由市金融办按照本办法的标准提出具体奖励方案。

(二)奖励考核。成立由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为组长,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玉林银监分局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市金融办提出的奖励方案中的各单位业绩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形成奖励方案送市财政局进行审核。

(三)奖励审批。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市金融办将考评后的奖励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奖励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对获奖的银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玉林银监分局、市金融办等单位进行奖励。

(五)奖励发放方式。由市人民政府直接发放给获奖单位。

(六)奖励分配原则。奖金主要用于奖励获奖单位的领导班子及直接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玉金办[2011]4号文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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