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关于印发《2014年安顺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2014年安顺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4-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2014年安顺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4〕27号
市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2014年安顺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4月28日
2014年安顺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办法
为加强对安顺市银行业金融机构2014年经营业绩的考核,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千方百计做大总量,加大对“三农”、中小微企业、“5个100工程”建设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金融和经济的互动发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市委三届五次全会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市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促进金融生态环境优化和全市经济发展为目标,以政府性资金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进行合理分配为激励措施,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引导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有效信贷投入,优化信贷结构,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和重点项目的顺利推进。
二、考核评价对象
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考核评价机构及程序
(一)考核评价机构。市政府成立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人行安顺中支、安顺银监分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金融办,具体负责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日常考核工作。
(二)考核评价程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年度工作业绩实施考评,领导小组提出考核评价的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考核评价领导小组的要求于次年1月5日前向市金融办报送有关报表资料及文字材料,作为考核评价依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领导班子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取消当年考核资格。
四、考核评价指标
(一)定量考核评价指标(共90分)
1、贷款净增额(基本分值40分)
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年贷款发放净增额为考核依据,净增额每增加1亿元得2分,本年净增额超过20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加3分,加分不超过40分(贷款净增额剔除用于区域外发展的信贷资金)。
另:对引进市外资金用于支持安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或支持我市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并能提供相关资料及依据的,每引进1亿元加0.5分,加分不设上限。
2、存量贡献度(基本分值10分)
以下公式计算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年末的存量贡献度。
存量贡献度=本年末贷款余额×存量贡献系数
存量贡献系数=本年贷款净增额÷101.27亿元(101.27亿元系所有被考核银行2014年度贷款净增目标任务数)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年末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存量贡献度每增加1亿元得1分;存量贡献度超过10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加0.1分,加分不超过10分。
3、贷款增长率(基本分值20分)
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年发放贷款的净增额为依据考核本年贷款的增长率。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年新增贷款增长率达到30%的得20分,贷款净增额达到3亿元且增长率超过30%的部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加分不超过20分;增长率小于30%的,在基本分值的基础上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基本分值扣完为止。
4、当年存贷比(基本分值10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贷比达到73%的得10分,超过73%的部分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1分,加分不超过10分;存贷比低于73%的,在基本分值的基础上每减少5个百分点扣1分,基本分值扣完为止。(农发行当年存贷比分值调整为20分,考核方式不变。)
5、表外融资净增额(10分)
银行表外融资以当年净增额为考核依据,表外融资净增额每增加1亿元得1分,得分不超过10分。
表外融资考核指标指直接融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委托贷款、信托和保函等业务。(农发行属政策性银行不参与“表外融资净增额”的考核,此项考核指标调整到“当年存贷比”指标)
(二)定性考核评价指标(10分)
1、按照市委、市政府、市金融办要求报送材料。按时报送真实、完整、合法的相关材料得3分;不报送的,每次扣1分;拖延报送的,每次扣0.5分,分值扣完为止。(3分)
2、认真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2分)
3、改进信贷管理和服务方式,大力推动金融创新,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扩大信贷规模,切实保证基层产业、支柱产业、骨干企业、重点项目资金需求,加大对“三农”、县域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等的信贷支持力度。(3分)
4、对辖内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2分)
五、考核评价奖励标准
(一)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评价分等次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一等奖一名,奖励80万元;二等奖一名,奖励60万元;三等奖三名,每名奖励40万元;鼓励奖若干,每名奖励10万元;实行末位淘汰制,排在末位的不予奖励。
(二)本年贷款增长率达到30%或30%以上的获奖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上述标准全额奖励;
本年贷款增长率未达到30%的,按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完成的贷款增长率折算奖励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奖励金额=奖励标准×实际完成的贷款增长率÷30%
(三)市政府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评价奖励结果予以通报表彰,并抄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上级部门。
六、其他奖励措施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有关考核评价办法。
(二)奖励资金分配给被考核评价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领导班子及有功人员,奖励资金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市金融办、人行安顺中支、安顺银监分局、省联社安顺办事处、安顺市保险行业协会另行考核。
(四)2014年来安顺新设立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驻黔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市辖内发放贷款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本年发放贷款每增加1亿元,奖励1万元。
(五)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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