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监管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毕署办通〔2010〕199号
颁布日期:2010-11-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监管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毕署办通〔2010〕199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地直有关部门:

《毕节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监管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毕节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监管

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进一步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更好地支持我区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考核评价办法。

一、考评对象

(一)商业银行和省农村信用联社毕节办事处:中国工商银行毕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毕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毕节分行、中国银行毕节分行、省农村信用联社毕节办事处、邮政储蓄银行毕节分行、贵阳市商业银行毕节分行和毕节发展村镇银行;

(二)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毕节分行;

(三)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毕节地区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毕节监管分局。

二、考评指标

(一)商业银行和省农村信用联社毕节办事处

考核指标分为两类,总分120分:

一是基本考核指标(总分60分),包括贯彻执行地方政府有关支持经济发展的各项措施、提升金融服务综合能力、当年贷款增量同业排名、当年贷款增长率、余额存贷比、当年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不良贷款“双降”等。

二是加分指标(总分60分),包括年末贷款余额占全区比例、当年贷款增长率、余额存贷比、当年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当年涉农贷款增长率、小企业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服务覆盖面、政府重点项目信贷支持、个人信贷业务同业排名、银团贷款和银票等其他融资方式。

(二)政策性银行机构

切实履行政策性银行职能,积极支持政策性贷款资金投放,贷款增量达到全区金融机构平均水平的,参照商业银行有关指标进行考核。

(三)人行毕节中支、毕节银监分局

根据全区银行业相关指标及完成地委、行署交办的任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具体情况确定。

三、考评组织和程序

(一)考评组织

成立由分管和联系金融工作的副专员任组长,行署分管副秘书长、行署金融办主任任副组长,地区财政局、人行毕节中支、毕节银监分局主要领导为成员的考核评价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行署金融办,由行署金融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监管机构的考评工作。

(二)考评程序

1、初评。由行署金融办从人民银行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收集数据,根据本办法计算出参加考评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值,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初评并附相关依据材料报送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审核。

2、考评。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对各金融机构初评分值进行核评,再按得分高低的顺序提出各金融机构的考核等次名单,并报行署审定。

3、综合评定。行署对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综合情况进行分析评议,作出综合评定。

四、表彰奖励

(一)本考评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毕节行署对获奖金融机构分别给予通报表彰并抄送其上级单位,同时授予“毕节地区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先进单位”称号。

(二)毕节行署安排奖励资金对获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监管机构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各单位自行分配。具体奖励标准由考核评价领导小组根据当年经济增长幅度、银行贷款投放增长幅度等综合因素报行署审定后执行。

(三)对考核评价排名靠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将提请行署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在财政性新增资金的存放、行政事业单位开户银行的选择以及优质贷款项目的推荐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五、附则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有关考核评价办法,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发展。

(二)新增设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不参加考评。

(三)以后新增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当年发生重大违法经营行为和金融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取消其当年考评资格。

(五)本办法由行署金融办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毕节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监管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商业银行和省农村信用联社毕节办事处考核评分表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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