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能源统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毕署办通〔2010〕139号
颁布日期:2010-07-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能源统计工作的通知

毕署办通〔2010〕139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和《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三个方案”)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我区能源消耗水平、结构和趋势,增强全区节能降耗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服务各级政府指导、推进节能降耗工作的需要,现将全区能源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改善能源统计工作基础条件

能源统计是进行经济决策、制定能源战略、开展节能降耗的重要基础。各级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能源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对能源统计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各项能源统计制度,健全机构,配齐配强专(兼)职能源统计人员,保证工作经费,协调解决能源统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促进能源统计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各县(市、区)统计部门要配备2名以上专职能源统计人员,为有效开展能耗统计调查、指导基层单位做好能源统计工作提供人力保障;工业、商业、煤炭、电力、农机、建设、交通、城管、旅游等重点耗能部门及能源管理职能部门,要明确能源统计工作的分管领导、职能部门及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把能源统计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内容,确保能源统计工作落到实处;各企事业单位要增强能源统计意识,建立健全各项能源统计制度,明确专职统计人员,改善统计工作条件,切实增强能源统计力量,确保源头数据质量。

二、加强部门协调,切实完善全社会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能源统计是涉及社会经济各层面的一项复杂工程,要以各部门、各行业协调配合作为基础,以一系列科学、规范的能源统计制度作为保障。

(一)完善能源统计调查制度。统计部门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能源统计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能源结构特点,逐步建立完善全社会能源统计调查制度,健全能源统计调查网络和数据收集渠道,扩大能源统计范围和覆盖面。要继续加强规模以上工业能源统计,规范规模以下工业、住宿餐饮业、建筑业等专业能源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能源、交通运输业和居民生活用能等统计制度,并在流通领域建立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统计制度。要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对第一产业、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采用全面调查,对建筑业、第三产业采用重点调查,对规模以下工业、居民生活能耗采用抽样调查等方法,全面、系统地分析不同行业的能源消费特点,进一步提高全社会能耗测算方法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使测算结果做到纵向与上级数据衔接,横向与相关专业指标可比。

(二)健全部门能源统计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做好能源统计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在统计部门的指导下,完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疏通能源统计渠道,切实组织实施本系统、本行业的能源统计调查任务,做好能源消费、流转和销售等各环节的统计工作,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统计部门报送各类能源统计报表,确保能源统计源头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邮政、通信等部门要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本系统能源消费情况;煤炭管理部门要提供煤炭生产、销售的相关情况,会同统计部门联合落实具体统计工作;石油销售部门要提供分县(市、区)、分品种的石油销售情况;发电厂、水泥厂等高耗能企业和装备制造、酒厂、煤矿等生产企业要提供能源购进、消耗、库存情况;供电部门要提供分县(市、区)、分行业的电力消费情况;交通部门要提供公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的能源消费情况和全社会客、货运量,以及煤炭、石油等主要能源品通过运输流进、流出情况;公安部门要提供全社会车辆拥有量;建设部门要提供建筑物能耗;液化气销售企业要提供分行业的液化气销售数据;地区工业能源委负责搞好综合协调工作。

(三)认真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跟踪监测制度。根据行署对节能工作的要求,对年综合能耗超3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实行月报制度,进行重点跟踪监测,及时向地区统计局、地区工业能源委报送能源统计信息。各县(市、区)要做好综合能耗1000吨至3000吨标准煤企业的重点跟踪监测。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能源统计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以确保重点用能企业的统计数据真实、可靠与及时。

(四)严格执行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为了加强全区能耗统计监测和节能降耗管理,建立并实施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其中,县(市、区)的万元GDP综合能耗及降低率采用年度公告制度,县(市、区)规模以上工业和重点耗能企业(综合耗能1000吨标准煤及1000吨标准煤以上)万元工业产值能耗采用季度公布制度。各县(市、区)、地直相关部门要按照我区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要求,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落实好能源统计公报制度,进一步加强能源数据与工业增加值、GDP等数据的衔接工作。各县(市、区)单位GDP能耗等公报数据一律以地区统计局核定的数据为准,在全区单位GDP能耗公布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提供和公布本县(市、区)能耗数据。

三、加强基础建设,切实提高能源统计工作水平

能源统计工作面广量大、环节多,资料来源渠道广、收集困难。切实改进薄弱环节、规范基础工作是搞准能源统计数据,提高能源统计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前提条件。

(一)全面建立能源统计台帐制度。各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各县(市、区)要按属地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工业企业和服务业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统计台帐的监督和指导。各级工业能源、煤炭、统计、电力、建设、交通、农机、城管、旅游等重点耗能部门及能源管理职能部门要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综合能源统计台帐制度。综合能源统计台帐、工业企业能源统计台帐和服务业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统计台帐将作为各级对下检查工作和核查企业能耗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内容。

(二)积极开展能源统计业务培训。各级统计部门及涉能管理部门要采用分级培训方式,分期分批组织开展相关部门和重点耗能行业、企业的能源统计业务培训,着力提高全区特别是基层能源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进一步规范全区的能源统计工作,提高能源统计工作质量。

(三)改善能源统计工作环境。各级各部门要加大能源统计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切实提高基层单位对能源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统计部门每年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年综合能耗超1000吨标准煤的重点能耗企业进行统计稽查,对部门能源统计进行检查和指导,依法严肃查处在能源统计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努力营造依法统计的氛围;各企业应增强统计法制观念,积极配合统计部门依法开展稽查工作;各部门在做好本系统、本行业的能源统计工作同时,积极支持统计部门开展统计检查。

(四)完善能源统计数据质量管理体系。要加强部门协作,努力形成分工明确、信息共享的能源统计联动机制,对各种渠道的能源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形成能源统计工作合力。每季度末,工业能源委、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向统计部门通报本季度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尤其是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和节能重点项目技改实施运行等情况,为统计部门核查各地及企业能耗数据提供可靠依据;要建立能源数据质量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领导和统计人员的责任,切实加强能源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审核和评估,严明纪律,强化监督,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四、加强分析研究,切实发挥能源统计服务功能

近年来,我区的能源统计工作充分运用统计的方法和手段,在掌握全区能源消费规模结构和节能降耗态势、及时提供相关统计资料等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同时,随着我区节能减排工作的不断推进,也给能源统计工作提出了更为全面、深入和个性化的服务要求。各县(市、区)统计局,要及时向县(市、区)节能管理部门(节能办公室),提供经地区统计局审核确认后的相关涉能统计数据。要加强对全区三次产业节能潜力的研究分析,加强节能降耗形势分析、预测和预警工作,提升节能降耗分析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要求和节能降耗工作实际,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充分利用有关能源统计资料,加大对能源生产、消耗的分析研究力度,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能源消耗与生产运行和经济增长的联动分析,拓展和完善能源统计服务功能,为进一步加快我区节能降耗工作进程做出应有贡献。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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