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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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7-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毕府发〔2013〕17号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经济发展的血脉。为充分发挥金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支撑作用,把加快金融业发展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坚实支点,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金融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路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抢抓国发〔2012〕2号和国办函〔2013〕35号机遇,紧紧围绕构建“组织健全、功能完善、服务高效、布局合理、经营稳健”的金融服务体系的总体要求,着力加强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切实增强我市金融业综合实力,推动金融业实现科学发展和创新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服务保障。
(二)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末,将金融业发展为我市现代服务业的重要产业之一,初步建成川滇黔结合部的区域金融中心。力争辖内金融组织体系进一步健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逐步在各县(区)设立分支机构,邮政储蓄银行各县(区)支行基本建立,力争全市8家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逐步引进浦发银行、重庆银行、光大银行、华润银行在毕节设立分支机构。确保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余额达到1200亿元,力争突破1300亿元;确保各项贷款余额达到900亿元,力争突破1000亿元;初步实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覆盖全市乡镇;保险机构17家以上,实现保费收入17亿元以上,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不低于10%;金融业增加值占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达16%,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超过6%;扶持3-5家企业上市或发行债券融资,通过信托、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私募债等方式融资累计超过40亿元。
二、拓宽融资渠道,增加社会投入
(一)深化政银企合作。加强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省市分行的沟通联系,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做好融资项目储备,每月向各金融机构推荐,争取各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充实资本、提升稳健性的基础上争取人民银行增加合意贷款规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提升信贷投放能力。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积极争取银监部门对我市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较宽松的金融监管。搭建银企沟通交流平台,通过组织召开银企座谈会、项目推介会、融资洽谈会等方式,促进银行与企业有效对接,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二)加强直接融资工作。加大企业上市融资的培育和引导工作力度,建立拟上市企业储备库,对竞争力强、运作规范、效益良好的企业,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加强上市指导,形成“发行一批、申报一批、储备一批、培育一批”的上市融资企业梯队,力争通过直接上市或通过买壳、借壳、购并等途径,实现境内外上市的公司和融资额零的突破。积极运用债券融资等方式,增加企业债务融资规模。支持优质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资产证券化、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各类债务工具融资。探索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直接融资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三)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建立健全加快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实施办法和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广泛聚集和引导社会资金为成长型产业提供直接股权融资支持,形成股权投资资本和创新型经济融合的良好机制。探索设立私募股权基金、产业投资基金,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由具备实业投资经验和资本经营经验的机构或人员组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面向资金实力雄厚的实业投资机构、实业企业以及保险公司等大型机构投资者或其他法人机构募集资金,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对全市以及区域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兴产业进行引导性、战略性投资。
(四)提高政府资本运作能力。按照“政府主导、加强统筹、健全机制、统配资源、科学管理、化解风险”的原则,推进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完善规划土地资源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实现资源的集约、节约、高效利用。整合国有资源、资本、资产等生产要素,提高政府性资源利用效率,实现投融资平台由载体向主体转化。建立“投、建、管”相分离,“借、用、还”一体化的投融资体制。形成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效的运行机制,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政府信誉。
三、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一)大力实施“引金入毕”工程。完善引进各类金融机构的政策措施,吸引各类商业银行来毕设立分支机构,重点引进已在贵阳设立分行的浦发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重庆银行、花旗银行、光大银行、华润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到我市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和支持证券、信托、保险、租赁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进驻毕节。鼓励和支持省内外有实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市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二)促进地方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发展。坚持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加大不良资产的清收和处置力度,增强资本实力,尽早将各县(区)法人联社改制成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优质、效益良好、面向“三农”和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农村商业银行。鼓励现有村镇银行在条件较好的乡镇开设分支机构,加大国开村镇银行引进设立工作。合理引导民间资本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成立农村扶贫资金互助组织。
(三)实施金融服务全覆盖工程。鼓励各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向县域延伸分支机构,完善县域组织体系,支持各金融机构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小微企业创业园、特色小城镇和金融服务薄弱的乡镇设立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扩大金融机构覆盖率。加强农村支付环境建设,按照政府支持、人行指导、银行负责、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原则,全力推进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村村通工程,开展农村地区手机支付试点工作,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最急需、最基本的支付结算服务。
四、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一)加大力度支持工业化建设。围绕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各金融机构要以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为突破口,加大对“十大工业产业”、“五大工业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重点增加对产业园区标准厂房、道路、供水、供电、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应产业集群的金融服务模式,探索采取核心企业与紧密联系企业统一授信、统一担保、循环用信的方式简化信贷手续。充分利用票据、信用证等方式提高园区企业融资能力。搭建融资交流平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工业园区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充分发挥工业园区聚合生产要素、招引工业项目、形成产业集群的作用,实现金融机构与工业园区建设共赢。
(二)加大力度支持城镇化建设。围绕实施城镇化带动战略,各金融机构要把城镇化建设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领域。充分发挥人民银行窗口指导作用,利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把更多的资金投向中小城镇建设。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应主要在健全城镇功能和发展城镇社会服务中寻求商机,重点解决城镇供排水、交通、能源、信息、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需求,城镇居民住房、教育、耐用品消费需求及企业化运作方式的污染综合治理等融资需求。积极争取政策性银行加大对城市棚户区改造、廉租房建设及特色小城镇道路、供水、供电、通信、广播电视、医疗卫生和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乡一体化发展水平,地方性金融机构要抓住城乡一体化发展中新型农民群体不断扩大的机遇,为订单生产、多种经营、个体工商、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等提供信贷支持。
(三)切实改善县域和“三农”金融服务。各级财政及农口部门要根据支农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总量和增量情况,在支农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和存放财政性支农资金,实现财政性资金和信贷资金的有机结合,增强信贷支农实力,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要确保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确保县域贷款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确保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要用好用足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对积极使用支农再贷款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奖励,鼓励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推进“三项工程”,用好支农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特色农业、订单农业的信贷支持。以“3321”特色农业工程、现代高效农业产业示范园区、标准化畜牧养殖示范场建设为载体,增加对优质烟叶、马铃薯、核桃、茶叶等具有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的农产品产业带、主导产业生产基地、农产品专业市场建设的资金投入,促进行成“市场带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联农户”的产业化生产体系。探索金融支持以农田水利为主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化建设的新途径,重点突破工程性缺水问题,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探索金融支持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新途径,重点突破房屋产权、林权抵押贷款。探索具有试验区特色的“三农”保险试点,推动建立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联动机制,探索开展贷款保证(信用)保险,加快开发适合“三农”需要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项目,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
(四)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完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办法,加大对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情况的考核权重。建立符合微型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业务流程、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简化信贷审批程序,为微型企业提供便捷金融服务,推动创业,带动就业。推进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推动建立适应中小微企业特点的授信模式,提高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效率。充分发挥中小金融机构的地缘优势,不断提高其支持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信贷比重。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实行差异化监管,强化尽职免责,提高不良率容忍度。拓宽中小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逐步探索和扩大中小微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采取多种措施,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积极开展金融租赁业务,支持中小微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创新。积极发展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五)助推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紧紧围绕“旅游兴市”战略目标,建立旅游“全产业链”授信服务体系,丰富旅游业抵(质)押担保模式,扶持我市旅游服务企业上市融资,积极培育和发展旅游保险市场,推动文化旅游发展创新区建设。积极支持物流园区建设,推广仓储设施、运输车辆抵押贷款以及电子支付等非现金支付工具。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逐步探索开办以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的贷款业务,促进城市公共服务业加快发展。
(六)提升金融服务社会民生水平。用足用好用活各项扶贫政策,完善扶贫贴息贷款运作模式,适当降低扶贫贴息贷款利率,努力扩大扶贫贴息贷款的覆盖面和规模,优先支持实施整村推进计划、劳动力转移培训、带动贫困农户增收的主导产业和龙头企业发展。增加对各类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信贷投入,抓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在校学生的诚信教育,继续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努力做到应贷尽贷。发挥贴息政策作用,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加大对城镇失业人员、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就业困难群体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保险业扩大服务领域,大力发展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责任保险和年金业务,积极推动商业保险快速发展。
五、完善政策支持体系,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一)鼓励在毕设立金融机构。自2013年起,对在毕节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按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金额的0.5%,由注册地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新进入我市的银行分支机构,在用地和租房上给予大力支持。对新设立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引进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如需修建办公用楼,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在用地审批、工商注册等方面给予积极协调和支持,并视其规模大小协调一定的财政存款给予支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区新增设支行的,由市财政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金融机构在乡镇、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新设服务网点、新增金融服务设施的,各县(区)及当地政府部门要在用地营业场所确权、办证等方面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
(二)开展金融机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评价。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从存贷比、新增贷款规模、支持重点项目建设、贷款余额增长速度、资本市场融资额、保费规模增长率、综合成本率等指标,适当参考人民银行毕节中心支行开展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结果,每年在市级金融机构范围内开展银行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活动,考核结果由市政府组织认定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较大的金融机构,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政府在财政性资金存放、行政事业单位和政府掌控的存款资源等方面进行优先考虑,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
(三)支持积极开展直接融资。对市级(指在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发行短期(超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债券)的,按照其融资额的0.5‰给予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上市和再融资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发改委和人民银行双牵头的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依托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加快建成“以信用制度为保障,以政府信用为先导,企业信用为重点,个人信用为基础,以信用征集、评估、披露、服务为主要内容,以信用市场为载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加快相关制度和系统建设,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努力实现信用需求日益多样,信用产品不断升级,信用市场得到发展,信用规模逐步扩大,信用监管规范有力,信用环境得到好转,诚信守信的社会风尚基本形成。
(五)深入整顿和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坚决遏制和依法打击非法集资、地下钱庄、非法证券和非法保险等非法金融活动。依法打击各种金融诈骗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各类金融案件,加大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的力度,有效保护金融债权,维护金融企业的合法权益,构筑健康、规范、有序的金融发展环境。
(六)加快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大力发展资信和资产评估、投资咨询、会计、审计、律师、信用评级、第三方支付、保险代理、公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出台规范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中介机构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推进金融中介行业协会建设,不断提升中介机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
(七)积极引进和培养金融人才。完善引进金融人才的激励机制,建立金融业高端人才纳入市管专家管理及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人才横向交流机制,着重加大对金融高端人才、金融急需人才的吸引力度。安排专项资金奖励对当地金融业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对金融监管人才和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在办理职称评审(考试)、人才奖励、科研项目申报、科技成果转化、社会保险、医疗保健、薪酬待遇、家属随迁手续、子女入托入学、住房优惠等方面,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并提供方便。支持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设立金融研究机构,开展金融创新和重大课题研究,支持毕节学院设立金融学专业、培养地方性金融专业人才和金融复合型人才。
(八)进一步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围绕规划、用地、税费、资产处置、基础设施建设等,制定完善支持金融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继续清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对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和办理抵债资产产权环节中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收费、中介费用、司法费用等,按有关部门批准的最低标准收取。
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金融工作部门、监管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和各金融机构为成员的毕节市金融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加强对全市金融工作的协调和指导,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集中政府、金融部门和金融机构的智慧和力量,及时分析和解决金融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区)要完善金融工作组织体系,加强金融工作队伍建设,建立相对独立、职责职能明确的金融服务办公机构,做到开展金融工作机构落实、人员落实;要建立政银企沟通联系的长效机制,加强金融信息平台建设,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及时、全面、准确的金融信息服务,促进金融机构和重大项目及中小企业的融资对接;要积极落实并研究制定本地区各项金融政策支持与服务,形成市县(区)两级发展金融的合力。
(二)强化督促考核。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奖惩办法,把金融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内容,实行动态管理、跟踪考核,将工作推进情况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在抓落实的过程中考察干部,用抓落实的成果检验干部,按抓落实的实绩选配干部。对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影响工作成效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工作实绩突出的,严格兑现奖励或予以提拔重用,全力营造良好的用人导向和发展环境。
(三)维护金融稳定。围绕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充分发挥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完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密切关注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及经济组织可持续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其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建设,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构建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相结合的风险防控体系;关注政府平台、民间融资、房地产金融等重点领域风险,防范非正规金融及其他领域风险向金融体系传导。
毕节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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