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现将《毕节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毕节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内容分解表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请各镇乡办事处将此文件转发至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

毕节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

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1〕116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等文件精神和国家、省、地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及时发现、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全市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毕节市集中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段彰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张治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孙浩(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汪翔(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天安(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彭新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延忠(市工业经济贸易和能源局局长)

罗达龙(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局长)

孔德才(市工商局局长)

余本涛(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治安大队队长)

成员:各镇乡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安委办,孙浩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

三、时间安排

2011年5月10日至7月10日,在全市各行业和领域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5月10日-5月15日)。各镇乡办事处、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抓紧制定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具体实施方案,于5月15日前报市安委办。

(二)集中打击阶段(5月16日—6月20日)。各镇乡办事处、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制定的实施方案,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多形式、多方法、多渠道的检查督查,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集中打击。

(三)总结阶段(6月21日—7月10日)。各镇乡办事处、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将集中打击成果形成材料分阶段上报市安委办。报送方式:毕节市镇乡办事处及市直部门计算机通信网,联系电话:8285611。

四、工作重点

(一)全市性专项行动。深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水上交通、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和领域,重点打击国务院安委会确定的5项目前最突出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具体工作内容分解情况详见附件)。

(二)区域性专项行动。各镇乡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在认真开展全市性专项行动的基础之上,结合各自实际和2011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查出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研究今年以来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特征,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的重点内容,抓好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尤其是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社会影响恶劣、屡禁不止的非法违法行为,全面推进专项行动各项工作深入开展,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五、工作方法

此次专项行动采取企业开展自查自纠、镇乡办事处拉网式排查、市直部门相互配合的方式进行。

(一)镇乡统筹,企业自查。按照属地原则,由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展本辖区“打非”专项行动。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对所辖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进行100%全覆盖检查,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100%开展自查自纠。

(二)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安监、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工能、农业、国土资源、水利、工商、质监、监察、司法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强力推进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依法责令停产停建停业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停建停业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关闭取缔;对查处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窝点,依法炸封取缔,并严防死灰复燃;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可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此次专项行动是在全国安全生产面临严峻形势的情况下由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领导和组织开展的,是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各镇乡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充分认识集中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把专项行动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等文件精神和《2011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的有效载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各镇乡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特点,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客观因素,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事故频发的镇乡办事处、行业和单位,抓住关键环节,该停建停产停业整顿的坚决停建停产停业整顿,该关闭取缔的要坚决关闭取缔,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依法从严处理。

(三)标本兼治,注重实效。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做到“六个结合”: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事;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构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工作;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严格责任追究,狠抓责任落实。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责任追究,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不力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进一步加大事故结案和跟踪督办力度,确保事故按期结案;认真分析、总结、反思,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堵塞漏洞;将事故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落实列入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狠抓责任追究,督促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五)营造全员参与氛围,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在专项行动期间,要广泛动员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注重宣传效果,动员和引导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广大干部职工,全面理解、全员参与专项行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和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渠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群团工妇组织的作用,鼓励和维护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加强信息报送,推进信息通报。市安委办要建立专项行动信息通报制度,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各镇乡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向市安委办报送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请各镇乡办事处和市直有关部门将专项行动的有关情况于2011年7月10日前报送市安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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