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筑府办函〔2015〕98号
颁布日期:2015-06-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筑府办函〔2015〕98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地质灾害防治部门

工作责任制度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形成“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全民动员、主动防灾”的工作新格局,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三)地质灾害防治部门负责组织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筑府办发〔2013〕10号)要求,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响应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关的各项行动;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治理成因认定和责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四)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地质灾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开展动态巡查,完善监测预报网络,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科学开展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负责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加强地质灾害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中心,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加强宣传普及和培训;负责将落实情况列入本级政府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每年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一次专项督促检查。

二、部门工作责任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规划和监督工作。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查明地质灾害特性及制定应急治理措施,会同市气象局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提出抢险救灾措施建议;组织对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和竣工验收,并移交责任单位管理和维护;组织专家对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成因分析论证认定,参与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人类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事故,并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组织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督促市内油气管道等危及企业自身安全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负责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

(三)市生态文明委:负责组织对灾区环境的监测,提供环境质量数据与评价,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开展灾区生态破坏损失评估;负责组织对林区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督促林区、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四)市教育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大、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对危及其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督促学校对学校建设中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配合职能部门督促对其他建设活动引发的危害学校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五)市科技局:负责与国土资源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和检查。

(六)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督促工业(含煤炭企业)、信息化行业对危及自身安全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负责地质灾害应急物资用电、通信等调度和协调保障工作。

(七)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旅游行业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配合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和旅游景区主管部门对危及旅游设施和游客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

(八)市民族宗教事务委:组织开展发生在宗教管理领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对其管理领域内建设可能或已引发地质灾害的,督促建设单位加强监测和治理;负责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在其管理领域内建设项目工程,督促项目业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九)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疏散、撤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实施灾区交通疏导,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十)市督办督查局:负责按照贵阳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对明确的工作部署、指示、目标、任务开展督促检查和督办落实;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年度政府目标,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对各区(市、县、开发区)及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责任部门进行考核。

(十一)市监察局:负责或指导督促县级监察部门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纪行为进行问责,及时受理行业主管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二)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安排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支持建立地质灾害防治社会组织。

(十三)市财政局:负责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及时安排拨付市级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处置资金;指导县、乡(镇)两级财政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拨付和管理工作。

(十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基层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在技术职称评定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十五)市规划局: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将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区界落实到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在开展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时,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区内的项目,依据地质灾害评估报告进行选址。

(十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对危及建筑行业、房屋和市政工程、城镇和村镇建设、风景名胜区和世界自然遗产地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对房屋和市政工程、城镇和村镇建设可能或已引发地质灾害的,督促建设单位加强监测和治理;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项目工程,督促项目业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要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进行。

(十七)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和督促有关单位对危及全市管养农村公路、水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督促管养农村公路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进行治理;负责协调、配合有关单位对危及非市管公路、水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督促项目业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要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进行。

(十八)市农委:负责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要求,在扶贫生态移民工程中优先安排财政扶贫资金用于受地质灾害威胁贫困群众搬迁至安全地带。

(十九)市水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对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山塘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督促水利工程施工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对灾害进行治理;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水利建设工程,督促项目业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要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进行。

(二十)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对危及医疗机构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组织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和抢救地质灾害导致的伤病员工作;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二十一)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和督促有关单位对危及全市管养市政道路、桥梁、隧道,高雁、比例坝等垃圾填埋场,渣土运输治理管控涉及的建筑工地以及其它市政、环卫基础实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

(二十二)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市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的国有企业,对危及其自身安全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

(二十三)市安监局:负责督促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对其引发和危及自身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监测和治理。

(二十四)市铁建办:负责协调成都铁路局贵阳建设指挥部组织施工单位对铁路施工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督促铁路施工单位对铁路施工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其它危及铁路沿线、火车站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由成都铁路局贵阳办事处直接负责);协调成都铁路局贵阳办事处做好地质灾害应急物资铁路运输协调工作。

(二十五)市移民局: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要求,负责将符合移民政策条件的受地质灾害威胁农户纳入移民计划并优先安排实施。

(二十六)市气象局:负责开展强降水天气监测,发布强降水天气预警,及时提供降雨趋势预报分析资料;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信息。

(二十七)市编委办:负责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落实地质灾害防治队伍人员编制,充实基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力量。

三、其它

上述部门管理职能如有调整,由承接管理职能的部门继续履行该职能调整部分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其它未列数的防治部门,按其管理职能做好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四、附则

本责任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贵阳市地质灾害防灾工作责任制度》(筑府办发〔2003〕73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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