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市政府驻外投资促进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市政府驻外投资促进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市政府驻外投资促进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市政府驻外投资促进局)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6月29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
(市政府驻外投资促进局)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战略,扎实推进区域合作,切实加强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市政府驻外投资促进局)(以下简称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建设,规范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是市人民政府派出的机构,是在省外推介贵阳资源的重要抓手,是深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战略,扎实推进区域合作,推动区域重要城市与贵阳区域经济互动、融合、共振的重要平台,负责相关区域工作事务的联络、协调和办理。市政府办公厅为其主管部门。
第二条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主要工作职责
(一)加强与中央、国务院各部委、驻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做好专题调研和信息收集工作,及时准确向市委、市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提供驻地经济建设、科技、人才交流和商务等方面的信息。
(二)协助相关部门负责市领导、市直部门和各区(市、县)领导以及重要团组或人员到驻地开展工作的联络、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
(三)深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立足区域特点,扎实推进京津唐、华中、长三角、珠三角和成渝经济区等重点区域合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贵阳市在上述区域投资促进、经济协作工作的统筹管理、总体策划和综合协调;协助贵阳市相关部门及各区(市、县)与上述区域的各部门、各企业的信息沟通、对接统筹、后勤服务。加强与驻地有关部门、企业和人士的联系,为贵阳市在相关地区开展的重大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和招商引资活动牵线搭桥,积极为贵阳市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经验,为国内外客商到贵阳市投资创业提供相关服务。做好专项调研和信息工作,及时准确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指导部门提供有关重点区域在产业发展、产业转移、招商引资、技术转化等方面的信息,协助相关部门负责贵阳市在相关地区投资促进和经济协作工作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上报,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四)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在省驻京办信访处和市信访局的业务指导下,协助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区(市、县)做好市内进京上访人员劝返工作,协助处理相关突发事件。
(五)充分发挥“窗口”作用,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广泛向驻地社会各界宣传贵阳经济发展、民族文化、风土人情、旅游景观、气候生态等优势,推介“避暑之都”、“爽爽的贵阳”。特别是根据贵阳市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指导目录,做好我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的宣传工作,扩大贵阳影响,提高贵阳知名度。
(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厅对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工作进行指导,及时向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通报市领导对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工作的指示、意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重要工作,协助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办理向市委、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协调市属各部门,各单位帮助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完成重要工作任务,及时了解掌握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基本情况,督促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加强自身建设,发挥职能作用。
第四条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应定期向市政府办公厅汇报工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政府办公厅请示报告。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主任(局长)离开驻地要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副职领导离开驻地须经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主任(局长)同意,并报告市政府办公厅。
第五条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根据会议主题和内容可将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列为参会单位。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应加强与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的协作配合,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在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所在区域开展重要活动的,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要主动联络、协调所在区域有关单位做好服务工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支持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开展工作,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在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所在区域开展活动的,要主动与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对接沟通,邀请参与相关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工协作,充分发挥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的联络、协调作用。
第六条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主任(局长)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副局长)协助主任(局长)工作。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党支部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主任(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凡超出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职权范围的或领导班子成员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请示,必要时市政府办公厅应向市政府请示。
第七条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县级干部的任免,由市委组织部按市管干部任免程序办理。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领导班子、内设机构中科级及以下干部的任免,由市政府办公厅党组按程序办理。其中,领导班子中科级干部的任免,需按有关规定在讨论决定前事先报市委组织部批复同意。
第八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开展投资促进等工作的需要,可采取选派或挂职方式安排干部到(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工作,并把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作为干部培养锻炼的一条重要途径。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干部选派和挂职计划,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派挂职干部的考核管理按照《贵阳市挂职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筑党发〔2013〕14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的人员调配、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统筹办理。
第十条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根据工作需要自行招聘驾驶员、炊事员等工勤人员,要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有条件的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可以劳动派遣形式聘用工勤人员。
第十一条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在职及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按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不得超出国家、省和市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发放其他津贴补贴。
第十二条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在职及退休人员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就医按《贵阳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工作人员医疗费报销有关问题的说明》(2010年11月16日)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主任(局长)对办事处的财务、会计工作负总责。
第十四条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要按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对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由市政府办公厅定期组织对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六条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国有资产使用应保证行政管理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或举办经济实体。拟将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需报市财政局审批。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新增固定资产,应及时入账;对国有资产的处置(如划转、调拨、出售、报损和报废等)须书面报请市政府办公厅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固定资产的处置、出租、出借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发生产权纠纷,行政单位之间纠纷协调不能解决的,由市财政局调解、裁定。行政和非行政单位之间纠纷协调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十九条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根据职责,加强和规范公务接待管理。
(一)执行公务的人员入住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招待所(宾馆)的,住宿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执行公务的人员在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用餐要厉行节约,规范管理,严格按有关规定做好接待工作。接待经费在部门预算内统筹安排,特殊情况超支,由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当年11月份前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查。
第二十条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党建工作接受市政府办公厅机关党组织的领导,并积极参与驻地党组织的共驻共建活动,接受驻地上级党组织指导;纪检监察工作受市纪委、市监察局的领导,并接受市纪委派驻市政府办公厅纪检组、监察室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业务目标的管理、制定和考核。
(一)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年度目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管理。政治保障目标由市投资促进局按照全市统一要求,结合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实际制定;主要工作目标由市投资促进局制定,征求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意见,涉及分解下达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等专项目标,并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如需调整目标任务,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须书面报告市投资促进局,并经分管市领导同意后进行调整。
(二)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要明确目标管理联系人,负责本单位的目标考核管理的日常工作;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在本年度结束时,应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自查,并及时将自查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
(三)市投资促进局负责对办事(联络)处(驻外投资促进局)的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和奖惩。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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