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报送公文精简文件简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筑府办发〔2013〕33号
颁布日期:2013-02-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报送公文精简文件简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直管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报送公文精简文件简报若干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报送公文

(一)规范报送渠道。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含省直管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直管企业(以下简称各区〈市、县〉、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按照“一个口子进”的原则,统一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文书处登记备案、分办处理。

(二)规范公文格式。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类公文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有关要求报送。报送公文必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三)规范使用文种。不得混用“报告”和“请示”文种,对“报告”类公文夹带请示事项的,不予处理;“请示”类公文不得多头报送、越级行文,须做到一文一事;请示事项要单列、明确、具体。

(四)规范文件简报篇幅。报送市政府的“请示”(不含附件)、“报告”一般不超过1500字;各部门代市政府起草的文稿,除重大工作部署性公文外,控制在3000字以内;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厅)普发性文件一般不超过3000字;简报篇幅一般不超过1000字;调研报告、专题报告和其他资料一般不超过3000字。

(五)规范报送程序。

1.除组织人事、纪律检查、国家安全等部门的重要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部分涉外事项以及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外,一般不应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2.原则上企业、行业协会和各部门内设机构、下属单位不得直接向市政府呈送请示和报告(市直管企业除外)。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应当由所属主管部门向市政府行文上报;遇有紧急情况需要直接向市政府报送请示或报告时,应经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同时抄送主管部门;各企业可通过属地政府或按行业管理规定由职能部门向市政府行文上报。

3.请示的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或区(市、县)的文件,主办部门应与有关部门或区(市、县)会签后再报或者联名呈报,未与有关方面协商的问题,除紧急事项外,不得报送市政府。

4.各区(市、县)、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文件,不得用党委或党组的名义。代市政府起草或申请市政府批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文稿,不得有对党委或党组作指示、交任务等相关内容,不得有对人大、政协及法院、检察院工作提要求的表述。未经市政府同意,各部门不得向各区(市、县)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不得要求各区(市、县)政府报文,所下发的文件也不得要求各区(市、县)政府转发。临时机构一般不对外发文。

(六)规范公文审查程序。各区(市、县)、各部门代市政府起草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政府之前应先送市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附市法制局书面审查意见。

(七)严格保密规定。报送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严格按照涉密文件报送程序上报,同时要准确标注密级、保密期限、份号。

二、精简各类文件简报

(一)从严控制以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正式文件。由各部门发文或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由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厅)转发或印发文件;各部门常规性、年度性的工作安排以及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各部门自行发文,涉及重大工作部署的,在报请分管市领导阅示后由部门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二)不再复印分发国发、国办发文件。国务院已全文公开发布的国发、国办发文件,市政府不再复印全文分发和处理。各区(市、县)、各部门要指定专人随时查阅中国政府网(网址:www.gov.cn),下载打印后进行传阅学习,主动抓好贯彻落实。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含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

(三)加大市政府文件公开发布力度。

1.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普发性文件(涉密文件除外)全部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贵阳市人民政府公报》(每半月出刊1期)对外发布,市政府门户网站每周更新一次。

2.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涉及单项工作或涉及面小的文件,以信函格式印发,只发涉及区(市、县)和部门。

3.减少文件抄送单位,凡已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贵阳市人民政府公报》公开发布的普发性文件,只印少量存档,只抄送少数有关部门和单位。已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贵阳市人民政府公报》公开发布的公文,与正式印发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四)扩大市政府电子公文交换传输覆盖面,减少纸质文件发放。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非涉密文件,各区(市、县)、各部门所有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类非涉密公文均通过市政府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传输,不能传输的附件可以纸质报送。

(五)加大信息报送,严格管理简报。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简报原则上只保留1种,常规性工作简报只报分管领导和联系处(室),涉及重大事项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各部门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简报,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部门的工作动态以信息的形式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新闻信息处,统一编入《贵阳政讯》。

三、规范公文办理

(一)规范办理领导批示件。对市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办理及批转有关区(市、县)或部门负责人研究处理的文件,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随收随办,及时向市政府报送办理情况(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并汇总办理情况,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二)规范办理市政府办公厅转办件。对市政府办公厅转请各区(市、县)、各部门研究或提出意见的公文,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并以函的格式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承办处(室)反馈意见(附公文处理笺及转办材料并注明转办文号),反馈意见不以“请示”类公文报送渠道报送。需及时回复的,按时限要求办理;确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时间反馈意见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厅说明。回复意见(包括征求意见文稿)要以单位名义上报并加盖本单位印章或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不得以内部处(室)回复。

(三)规范办理省直部门和有关机构的公文。省直部门和机构主送我市对口部门和机构的公文,各有关对口部门和机构要积极主动办理并回复。

四、加强审核把关

(一)各区(市、县)、各部门要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公文处理有关制度;要明确专门处(室、科)具体负责公文审核工作,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等有关要求,对文件的报送程序及格式进行规范;要有组织、有计划进行公文处理有关业务工作的培训,努力提高办文质量和水平。

(二)各区(市、县)、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对上报市政府的文件简报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报送公文规范、文件简报精简。

(三)各区(市、县)、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凡不符合行文规则、公文格式不规范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将退回呈报单位,按规范程序和要求重新报文。

(四)市政府办公厅将加大对各区(市、县)、各部门公文报送及电子公文接收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视情况予以通报。

2013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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