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六盘水府办发〔2014〕2号
颁布日期:2014-01-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月13日

六盘水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充分发挥重大投资项目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以下简称绿色通道)是指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公正透明、高效便捷、全程监督、跟踪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审批办理制度。

第三条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相关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均可申请进入绿色通道:

(一)国家、省、市确定的重点项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涉及的项目。

(二)投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3000万美元的项目。

(三)投资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我市结构调整或产业升级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投资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高新技术项目。

(五)世界500强企业的投资项目。

(六)灾后重建项目及密切关系民生的紧急项目。

(七)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绿色通道窗口设在市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信委安排人员进驻,负责绿色通道项目申请的受理、咨询,及组织相关部门对受理项目进行审查,确认进入绿色通道的资格并核发市政府绿色通道服务卡,启动绿色通道程序。

第五条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快捷高效”的要求,制定本部门绿色通道项目审批实施细则,简化手续,限时从快办理。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审批过程须遵循以下制度:

(一)一次告知制度。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审核项目报审材料,不符合条件的,要明确作出解释;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要限时办理;符合条件但材料不全的,要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补齐所需的全部材料,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联审联办制度。涉及2个或2个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实行联合审查、并联审批。

(三)疑难会商制度。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报绿色通道窗口,根据项目性质,由市发展改革委或市经信委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上报市政府。

(四)协助报批制度。需报市政府或省、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协助申请人申报。

第六条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由市监察局负责效能监察和跟踪问效,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推诿扯皮、失职渎职、吃拿卡要、服务态度恶劣等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项目审批部门在承诺办理时限内既无异议又不反馈审批结果的,对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进行超时问责。

第七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级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暂行办法等四个制度的通知》(市府办发〔2011〕104号)中《六盘水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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