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等相关要求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等相关要求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六盘水府办函〔2015〕63号 |
|---|---|
| 颁布日期:2015-06-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等相关要求的通知
六盘水府办函〔2015〕63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企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等相关要求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26号),为加快我市项目建设进度,进一步精简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企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等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前置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企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等相关要求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26号)的要求,认真抓好贯彻执行。我市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规定的重特大项目应当将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外,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仍作为前置审批,其他前置审批事项与项目核准报告并联同步审批。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审批部门应当及时沟通,协同推进。(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协办单位:市政府政务服务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能源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粮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科技局、市林业局等相关单位)
(二)市级项目各核准机关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4年本)的通知》(黔府发〔2014〕12号)规定的权限抓好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工作。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要以公开、透明、高效、便民为原则,制定发布工作规则、办事指南,在网上公开受理情况、办理过程、审批结果等,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严格按照承诺时限完成审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协办单位:市政府政务服务局、市能源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单位)
二、积极推广并联审批,建立健全审批机制
加强部门间互联互通,加大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并联审批推广力度,除国家及省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并联审批,并联审批实行一窗受理、一窗办结、一次告知,全面推行联合踏勘、联合审查、集中验收。进一步制定或修改完善并联审批的相关规章制度,切实规范并联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协办单位:市政府政务服务局、市直各相关部门)
2015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