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贯彻落实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市府办发〔2012〕33号
颁布日期:2012-03-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贯彻落实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2〕33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贯彻落实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六盘水市贯彻落实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全面落实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和民营经济三年倍增计划,推动加快发展与改善人民生活协调同步,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结合实际,就我市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促进创业型城市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使用资源少、创办速度快和成果见效快等特点,可以让更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有机会创业和参与发展,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大力发展微型企业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激发民间活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大力发展微型企业不仅可以培育壮大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培养大批有所作为的企业家,也可以营造“重商”氛围,激发全民创业激情,在加快统筹城乡发展中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大力扶持发展微型企业发展十分迫切、意义深远。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建设五个六盘水”上来,充分认识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扶持发展微型企业发展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抓落实。

二、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创业带动就业为核心,按照“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就业为先、定向扶持,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全面落实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和民营经济三年倍增计划,推动加快发展与改善人民生活协调同步,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

1.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各级政府在促进微型企业发展中要发挥主导作用,切实担负起规划制定、政策统筹、资金筹措、服务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工商、财政、金融、经信、人资社保、审计、税务、监察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形成统筹安排、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2.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立足我市市情以及创业就业扶持政策执行的现状,利用市场导向作用引导创业者选择合适的创业项目,利用政策规范创业者的入市行为和保障创业者的合法权益,争取实现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的良性互动。

3.就业为先、定向扶持。通过“创业申请、资格审查、基地培训、结业考核、组织评审、孵化扶持、成熟放飞”的全过程服务,有条不紊地推进微型企业发展。

4.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扶持资金必须用于有创业意愿、具备一定生产经营条件和经营能力的特定人群创业,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定人定项,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严密的审查,确保扶持资金发挥最大效能。工商、人资社保、财政、税务、金融、监察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共同防范风险,依法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

(二)总体目标。2012年,全市扶持创办2500户微型企业,力争扶持创办2850户微型企业,新增就业人员12500人以上。今后,全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目标数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目标数进行分解,孵化一批具有稳定成长前景的微型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经营能力的企业家队伍。

三、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扶持对象及范围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

(二)具有贵州省户籍(含集体户口);

(三)无在办企业。

扶持对象创办微型企业,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任一组织形式。扶持对象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总额的50%。

创办的微型企业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并安排5人及以上人员(含创业者)就业,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

结合我市实际,重点扶持从事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民族手工艺加工和特色食品生产等行业的微型企业。各县、特区、区、开发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向适合微型企业特点、需要大力发展的产业适度倾斜。

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微型企业不列入扶持范围。

四、制定措施,确保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扶持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严格按照省政府“3个15万元”的扶持措施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即投资者出资达到10万元,政府给予5万元补助,15万元的税收奖励,15万元额度的银行贷款支持。

(一)各地确保本级财政扶持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创办的微型企业,在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并经审核合格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企业5万元补助。补助资金按省、市、县7:1:2的比例分担,各级财政按承担比例年终清算。根据我市财政收入增长状况,结合扶持对象创业需求,市级财政每年要编列微型企业扶持资金预算,用于创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设立担保基金和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对象的创业培训及孵化,并做到专项列支、逐年递增、足额拨付;各县、特区、区、开发区财政也要投入专项配套资金,并确保政府补助资金到位,切实加大对微型企业创业的扶持力度。

资本金补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要遵循同步配套、定向支用、全程监管的原则。同步配套,即投资者应先行或与扶持资金同步投入企业,以反映其真实的创业意愿,防止套取财政资金、骗取信贷资金。定向支用,即资本金补助资金要按照已审定的投资计划书中明确的用途进行支付,主要用作房租费、机器设备购置费、加盟费等,不得交由投资者自由支配。全程监管,即县级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依法对投资人实施资格审定,并对资金用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

(二)税务部门确保税收奖励政策落实到位。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市对微型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和西部大开发所有优惠政策外,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微型企业实际缴付的所有税收中省级及以下地方留存部分总额进行等额奖励,总计不超过15万元,实行先征后返(不限年限)。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将税收奖励政策落实到位。

(三)金融部门确保融资与担保政策落实到位。符合扶持条件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以自有财产抵押、税收奖励为质押或信用贷款等方式,到当地银行或担保机构申请15万元额度的银行贷款或担保支持,有财政出资担保机构的县由县级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进行担保,没有财政出资担保机构的县由市级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担保,并按我市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出资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提供微利担保,对发展前景好、扩张能力强、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导向的微型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对不具备抵押或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可由市级民营担保机构或各县、特区、区签约的社会专业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贷款提供反担保。担保公司按现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最低标准且不高于担保额的2%收取担保费。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扶持对象提供贷款和担保支持。

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享受行政事业零收费政策,即所有涉及微型企业创办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创办的微型企业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政策支持的,可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申请。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制定相关措施,确保其他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五、规范程序、严格审查、公开公平公正,强化对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审核发放扶持资金。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组建扶持资金发放评审委员会,建立联审制度,制定严格的扶持资金审查发放规则。严格审查投资者资格条件、投资计划书的可行性等,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开。申请人或其他组织、个人对是否给予扶持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申诉。

(二)定期公开扶持工作情况。各县、特区、区、开发区微企办要定期公示财政资金补助、税收奖励资金、银行贷款和担保支持的情况,公布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受助创业者、企业的基本情况,接受公民、组织对公布信息的查询,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微型企业创业投资扶持计划推进报告。

(三)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涉及多项资金的安全,必须加强风险防范,坚决查处投资者套取、抽逃、转移扶持资金以及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

六、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统筹协调。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人资社保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联、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六盘水银监分局、人行六盘水市中心支行、市商业银行、省农信社六盘水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微型企业发展所涉及的各方面问题,审议涉及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规则、制度,监督全市各地各部门落实市政府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各县、特区、区、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切实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由市工商局牵头全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具体负责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与成员单位共同开展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全面工作。其中,市工商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负责制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操作程序;宣传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政策;牵头会同市人资社保、经信、商务等部门编制微型企业发展规划及创业投资促进计划;指导开展创业培训及微型企业孵化工作;监督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资金的使用;对微型企业发展进行全过程监管;利用好注册管理网络平台,审核微型企业注册资本金的到位情况;办理微型企业登记注册;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资料收集和反馈工作,做好微型企业“出生率”和“存活率”及其他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微型企业扶持资金预算,协同工商、人资社保等部门做好微型企业扶持专项资金的筹措、审核、拨付和监管;将微型企业发展扶持资金落实到位;2012年起将微型企业发展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人资社保局:负责以SIYB创业培训为依托开展好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创业培训工作,依托基层工商网络开展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负责与承办金融机构协同进行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的审查。税务部门:负责税费的征收和优惠政策的执行。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信贷资金的落实。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政策的执行;负责优化政务环境,推进政务中心规范化建设,解决乱执法、乱收费等问题;及时处理创业者的举报投诉。经信、农业、商务、国资、科技、文化、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主动配合工商部门做好促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切实加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激发和引导扶持对象的创业热情,为推动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优化创业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微型企业及其投资者提供法律、法规、政策等各类信息咨询服务,建立完善技术、信用、融资、市场等各类信息的服务平台。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可采取集中式办公等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摊派或强令企业回馈和捐赠,不得违反规定加重企业负担,切实维护微型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各级各部门要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尽快制定具体的配套政策和实施办法,要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和干部考核的内容。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督查室将对各县、特区、区、开发区和市有关部门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督查,具体由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督查室组织实施,以推动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确保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卓有成效。

延伸阅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