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支持和鼓励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六盘水府办发〔2013〕92号
颁布日期:2013-12-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支持和鼓励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支持和鼓励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2日

六盘水市支持和鼓励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暂行办法

为大力推进“引银入市”工作,加快我市金融业发展,充分发挥金融支持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促进金融与经济协调发展,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后发赶超、同步小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对象

各类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区域性城市商业银行在我市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新设银行业机构)。

二、鼓励政策

(一)对新设银行业机构给予财政性资金存款支持,设立当年,市级财政在该银行存款不少于1亿元。自设立次年起,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的通知》(市府办发〔2012〕77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发〔2013〕86号),将该银行纳入考核范围进行考核奖励。

(二)对新设银行业机构购买、租赁、建设办公用房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的,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自设立当年起2年内,按每天不超过0.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建设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辖区规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竞标地段。

(三)新设银行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享受《六盘水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试行办法》规定的政策待遇。

上述补助和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三、申报兑现程序

(一)申报。新设银行业机构申请享受本暂行办法相关政策时,向市政府金融办申报,并提交申请报告及报备证明材料。申请报告应包括银行基本情况、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要求享受的政策及依据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申请享受的政策事项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审核确认。

(三)兑现。有关部门根据确认文件及时兑现政策。

四、服务措施

(一)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建立绿色通道,积极为新设银行业机构办理登记入驻、市场准入等手续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

(二)积极为新设银行业机构提供支付清算、现金供应、开设账户等服务。优先向新设银行业机构推荐优质客户和贷款项目。

五、其他

(一)新设银行业机构在挂牌成立次月,将上级银行在六盘水市资产负债业务及时纳入人行六盘水市中心支行统计报表进行反映。

(二)本暂行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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