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暂行办法等四个制度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暂行办法等四个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0-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暂行办法等四个制度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暂行办法》、《六盘水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查制度(试行)》、《六盘水市建设工程领域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六盘水市项目通气及协调制度(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六盘水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
绿色通道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改善投资环境,优化发展环境,充分发挥重大投资项目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推动作用,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以下简称“绿色通道”)制度,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相关协调部门,在办理重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时,实行公正透明、高效便捷、全程监督、跟踪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审批办理制度。
第三条行政审批“绿色通道”项目的范围: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相关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申请人申请,均可申请进入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一)国家、省确定的重点项目;
(二)投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3000万美元的产业类项目;
(三)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高新技术项目;
(四)世界五百强企业投资项目;
(五)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六)对我市结构调整或产业升级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七)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绿色通道”窗口设在市政府政务服务大厅,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安排有关人员进驻“绿色通道”窗口,负责“绿色通道”项目申请的受理和咨询工作,并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受理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查,确认进入“绿色通道”的资格并核发市政府“绿色通道”服务卡,启动“绿色通道”程序。
第五条政府各职能部门对进入“绿色通道”审批的投资项目,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按照“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快捷高效”的原则,简化手续,从快办理。
第六条政府各职能部门对进入“绿色通道”审批的投资项目,实行一次告知制度。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所涉及的部门,对项目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必须认真负责地进行审阅,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要限期办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告知其所需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七条政府各职能部门对进入“绿色通道”审批的投资项目,实行限时办理制度。各部门必须按照我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建立和严格执行推进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建设有关工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市府办发〔2011〕99号)规定的项目建设相关手续办理时限的要求,加快办理各项手续,促进项目早日开工建设。
第八条对进入“绿色通道”项目,实行超时问责制度。对审批所涉及的部门,在承诺办理时限内既无异议又不反馈审批结果的,对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实行超时问责。
第九条对进入“绿色通道”项目,涉及2个(含2个)以上部门的审批事项,实行联审联查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六盘水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查制度(试行)》执行。
第十条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实行疑难会商制度。各有关部门在审批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报“绿色通道”窗口,并由市发展改革委召开专题协调会议研究解决。
第十一条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实行上报事项协助报批制度。需要报市政府或省、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创造条件积极协助申请人申报,尽快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办理。
第十二条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进行效能监察和跟踪问效,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失职渎职、吃拿卡要、服务态度恶劣等现象,将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性质严重的按照相关法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盘水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效率,简化办事程序,全力推进项目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市境内审批权限在市级的项目,对涉及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各种手续的办理需进行联合审查的,启动联合审查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合审查,是指项目需办理的各种手续,按照“统一受理、提前介入、同步审查”的要求,由牵头部门受理并召集有关部门联合进行审查。
第四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等项目核准、审批、备案部门为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查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涉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第五条联合审查程序
(一)项目受理。项目业主向联合审查牵头部门递交开展前期工作申请,牵头部门详细了解项目情况,做好联合审查有关工作。
(二)联合审查预备会议。牵头单位在受理项目业主申请后,召集项目有关成员单位召开联合审查预备会,讨论是否同意该项目开展前期工作。
(三)一次性告知。联合审查预备会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牵头部门向项目业主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并负责收集项目办理各种手续的资料清单,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
原则上,各有关部门不再单独出具同意开展有关工作的函或意见。
(四)审核分办。项目业主根据牵头部门提供的资料情况,编制相关资料和文本,分报各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牵头部门。
(五)联合踏勘场地。项目审查条件成熟的,牵头部门召集成员及有关单位联合踏勘场地。除遇特殊情况外,各有关部门不再单独踏勘场地。
(六)联合审查会议。牵头部门召集成员及有关单位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讨论项目业主提交的各种文本,提出修改意见。
(七)手续办理。项目业主根据联合审查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对文本修改完善后,各部门按照承诺时限及时下达立项或可研、核准、备案、国土资源、环保、规划、水保、林业、消防等有关手续的批复。
第六条市监察局负责对项目联合审查情况进行督促和监督,对在工作中不严格执行联合审查制度,推诿扯皮、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盘水市建设工程领域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重大工程建设,规范项目实施,督促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认真履行项目监管服务职责,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确保工程建设项目优质、高效、安全、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主要指中央投资项目、国债项目、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及民生建设工程等。检查对象包括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监督检查工作由纪检监察、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交通、规划、水利、国土资源、环保、财政、审计、安监、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人员组成的联合监督检查组负责。
第四条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坚持分级负责、部门协查、条块结合、各方配合,做到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并重、防范和查纠并重、处理事项与处理责任人并重、纪律监督与效能监察并重。
第三章监督检查内容
第五条市委、市政府重大建设工程和项目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项目建设的审批程序、勘察设计和开工条件等前期工作的行政许可行为。
第七条项目建设的投资概算控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竣工验收、物资采购等。
第八条工程建设单位资质和工程建设质量、工程建设进度、安全、功能等。
第九条参与项目建设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依法行政等。
第十条工程建设资金、物资设备管理及资金使用安全效益情况。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联合监督检查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组成员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并向检查组组长负责。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参与工程项目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在联合监督检查中,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联合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处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工程报建、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竣工等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对建设资金的拨付情况、使用情况及会计核算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机关负责对项目资金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水利、交通、安监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及检查组的安排,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监督检查的方式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被监督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监督检查单位有关项目建设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四)检查被监督检查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向财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监督检查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等情况;
(六)责令被监督检查单位停止有关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的行为,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跟踪落实被监督检查单位执行整改意见建议的情况。
联合监督检查原则每半年开展1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组织,可以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也可采用突击抽查和明察暗访的方式进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发现被监督检查单位违反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联合监督检查组可以下发整改意见书,并进行通报,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可建议有关机关对其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直至问责,同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建设资金,直至暂停项目建设。涉及违法违规的,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困难和问题,联合监督检查组应及时帮助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项目建设严重滞后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和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
(三)截留、挪用、贪污私分财政专项资金的;
(四)严重违反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的;
(五)超过审批的建设方案,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
(六)未按规定招标投标,或者中标后非法转包、分包的;
(七)不认真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的;
(八)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七章监督检查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收受被检查单位的现金和礼品,不得接受可能影响监督检查结果的宴请和其他娱乐活动。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下发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工程建设领域综合性检查原则上以联合监督检查为主。市委、市政府有特殊要求的,按市委、市政府要求开展检查。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监督检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盘水市项目通气及协调制度(试行)
为保证我市项目建设信息畅通,充分整合、沟通、跟踪各职能部门的信息资源,掌握项目建设动态,使全市重点项目、新开工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和民生工程项目的信息得以共享,进一步完善我市项目协调、服务、跟踪和推进机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市发展改革委为项目通气和信息共享制度实施的牵头单位,搭建项目通气和信息共享平台,适时召开项目通气会,加强项目信息交流,促进项目顺利实施。
二、建立与有关职能部门的通气制度。重大投资项目一经确定,由市发展改革委及时向项目涉及部门通报,让各职能部门提前启动协调服务程序。
三、市直有关项目服务部门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及时调度本行业、本系统项目手续办理情况及进展情况,并于每月28日将调度情况送市发展改革委投资科汇总,市发展改革委投资科根据各部门报送情况,结合自身对重点项目、新开工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及重点民生工程的调度情况,进行疏理、核查、认定、汇总后将项目情况编印成册,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各有关工作部门。
四、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信息调度的情况,收集、汇总、整理项目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对重大投资项目需协调解决的重大事项,提请市政府及时协调解决;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需有关职能部门解决的,由市发展改革、监察部门联合责成相关服务部门及时解决;对涉及几个部门协商解决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召集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协商、研究解决,对需要上级部门和政府解决的问题,专题向市委、市政府汇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妥善给予解决。
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每月汇总和分析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通过信息平台或书面等形式送有关部门,并会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察室及监察部门每两月对项目涉及需要解决的问题以电话询问、抽查、全面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督办。对协调服务不力的部门,提请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予以问责。
六、市发展改革委每半年召开1次重大投资项目投资业主座谈会,听取项目业主在办理项目落地手续、项目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便市委、市政府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
七、因工作不力、作风不实,项目建设信息报送不及时,产生不良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八、本制度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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