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乡村园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15〕17号
颁布日期:2015-04-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乡村园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5〕1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乡村园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经2015年4月2日州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并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黔东南州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市(区)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黔东南州金融生态示范县市(区)考核评价办法》(黔东南府办发〔2012〕11号)同时废止。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1日

黔东南州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乡村园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州金融生态环境,促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长效机制的形成,推动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黔东南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黔东南府办发〔2013〕144号)有关精神,州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州开展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市)、乡(镇)、村、园区(以下简称县乡村园区)创建工作,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州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乡村园区创建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稳步推进、注重协调,各方配合、持续发展”为基本要求,以创建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市)为主要载体,以深入开展信用农户、信用商户、信用企业、信用乡村、信用园区等细胞工程建设为着力点,以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为重要内容,以推动建成金融生态示范州为最终目标,通过着力改进和优化辖区金融发展环境,不断提高金融运行效率,进而引导外流资金回流和吸引外部资金流入我州,使金融机构资金投入与我州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协调。

二、基本原则

(一)自愿申报原则。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乡村园区创建工作采取申报主体(以县、乡、园区为行政主体)自愿申报、考核合格即评定的原则。

(二)指标控制原则。申报主体的每项考核指标须全部达标才能被评定为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乡村园区。

(三)动态管理原则。原则上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乡村园区一年一评,被评定为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乡村园区的申报主体,在下一年度考评不达标的,将被取消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乡村园区资格。

三、总体目标

截至2014年末,全州行政村1756个,乡(镇、街道)205个,县(市)16个、州级以上工业园区15个(其中省级经济开发区10个)。我州将力争用5-6年时间,到2020年使全州金融生态环境示范村覆盖面达80%,达到1400个左右;金融生态环境示范乡镇覆盖面达70%,达到140个左右;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和园区覆盖面分别达60%,各达到10个左右。

四、考评指标

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乡村园区考评与全省金融生态县(市)测评结果、全州农村信用工程建设评定结果相结合,分别实行百分制考评。综合评分达到80分以上的可评定为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乡村园区。

(一)金融生态环境示范村考评指标

示范村=农村信用工程评定结果(80%)+其他银行业机构不良贷款率(20%)

1.农村信用工程评定结果。指我州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在开展农村信用工程建设中按照规定的指标和条件对某一行政村信用状况的评定分值。

2.其他银行业机构不良贷款率。指除农村信用社外的其他银行业机构对某一行政村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率。指标小于3%为合格。如行政村无其他银行业机构贷款,该项分值直接计入总分。

(二)金融生态环境示范乡(镇)考评指标

示范乡镇=80%示范村(70%)+所在地银行业机构不良贷款率(20%)+司法环境(10%)

1.80%示范村。指乡镇所辖行政村应当有80%及以上的取得示范村认定。

2.所在地银行业机构不良贷款率。指乡镇所在地全部银行业机构发放当地贷款所形成的不良率。指标小于3%为合格。

3.司法环境。指乡镇金融运行中的司法支持环境,其考评包括金融债权起诉率、金融涉诉案件结案率和执行金融案件资金回收率三项指标。金融债权起诉率,是指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向法院起诉的逾期债权占金融机构全部逾期债权的比例,指标等于或小于全州平均水平为合格。金融涉诉案件结案率,是指行政区域内当年结案的金融机构起诉案件数占金融机构全部起诉案件数的比例,指标等于或大于全州平均水平为合格。执行金融案件资金回收率,是指行政区域内当年进入执行程序的金融涉诉案件资金回收金额占起诉案件资金总额的比例,指标等于或大于全州平均水平为合格。

(三)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园区考评指标

示范园区=贷款覆盖率(20%)+不良贷款笔数占比(10%)+不良贷款率(30%)+企业信用评级参评率(10%)+信用评级BB及以上的企业占比(10%)+司法环境(20%)

1.贷款覆盖率。指园区内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向银行借款的户数占园区企业总数的比例,指标大于50%为合格。

2.不良贷款笔数占比。指园区内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借款形成不良贷款的笔数占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借款总笔数的比例,指标小于10%为合格。

3.不良贷款率。指园区内企业和其法定代表人不良贷款余额占园区企业和其法定代表人贷款余额的比例,指标小于3%为合格。

4.企业信用评级参评率。指园区内参与第三方信用评级的企业占园区企业总数的比例,指标等于或高于全州平均水平为合格。

5.信用评级BB及以上的企业占比。指园区内企业被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评定信用等级为BB及以上的企业占园区企业总数的比例,指标等于或高于全州平均水平为合格。

6.司法环境。指园区金融运行中的司法支持环境,其考评包括金融债权起诉率、金融涉诉案件结案率和执行金融案件资金回收率三项指标。金融债权起诉率,是指金融机构向法院起诉园区内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的逾期债权占金融机构全部逾期债权的比例,指标等于或小于全州平均水平为合格。金融涉诉案件结案率,是指园区内当年结案的金融机构起诉案件数占金融机构全部起诉案件数的比例,指标等于或大于全州平均水平为合格。执行金融案件资金回收率,是指园区内当年进入执行程序的金融涉诉案件资金回收金额占起诉案件资金总额的比例,指标等于或大于全州平均水平为合格。

(四)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市)考评指标

在上年度全省金融生态测评中排列前10名(含)的县(市)可直接进行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市)的申报,排列后10名(含)的无申报资格。其余申报县(市)按照以下指标进行考评:

示范县市=全省金融生态县(市)测评结果(40%)+70%示范乡(50%)+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新增存款用于当地贷款的比例(10%)

1.全省金融生态县(市)测评结果。指省金融生态环境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的全省性金融生态县(市)测评分值。

2.70%示范乡。指县(市)所辖乡镇应当有70%及以上的取得示范乡镇认定。

3.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新增存款用于当地贷款的比例。指行政区域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当年新增本行政区域内贷款占其全部新增存款的比例,指标超过70%为合格。

五、考评步骤

行政区域内80%以上的行政村被认定为金融生态环境示范村的,乡(镇)人民政府方能申报金融生态环境示范乡(镇);辖内70%以上的乡(镇)被认定为金融生态环境示范乡(镇)的,县(市)人民政府方能申报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市)。考评工作实行“分级考评制”,州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申报县(市)和园区的考评工作,考核合格的报州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各县(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内申报乡村的考评工作,考核合格的报县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一)乡村的申报、考核验收工作。参与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创建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于考核评价年度末,根据考评指标,测算本乡(镇)、村金融生态环境指标,自评达标且有申报意愿的,于考核年度次年2月底前,以乡(镇)人民政府为申报主体将申报材料以公文形式报送县(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职责权限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申报主体进行审核验收,审核合格的,经县(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同意后报请县(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二)县(市)与园区的申报、考核验收工作。参与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创建的县(市)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应于考核评价年度末,根据考评指标,测算本县(市)、园区金融生态环境状况(县市应结合辖内乡镇测评情况),自评达标且有申报意愿的,于考核年度次年3月底前,将申报材料以政府、园区公文形式报送黔东南州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深入申报县(市)、园区进行现场核验,核验合格并经州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同意后报请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三)授牌表彰工作。对验收达标的县乡村园区,按照职责权限由州人民政府和县(市)人民政府分别授予“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市)、园区”、“金融生态环境示范乡(镇)”、“金融生态环境示范村”称号并授牌。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推动工作顺利开展。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乡村园区创建考评工作,在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州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考评工作采取自评申报、考核评价、研究审定、批复授牌的程序组织实施。

(二)细化指标,保证考评科学规范。在本方案确定的示范县乡村园区考评指标下,州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实际,对相关指标进行考评标准细化,健全考评指标体系,确保各项考评客观、公正和科学、规范。

(三)完善机制,保障工作取得实效。一是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州政府将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乡村园区创建工作纳入各县(市)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各县(市)也要将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乡村园区创建工作纳入各乡镇、相关部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强化政银互动。对因创建推动不力导致金融生态环境恶化的单位要给予通报;对导致已评定的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乡村园区被摘牌的,所涉及的责任单位和人员不得参与年度评优评先。二是完善创建工作机制。各县(市)要统一思想,明确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创建工作,充分调动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园区、企业、村支两委推进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乡村园区建设工作的积极性,组织发动农民群众自主自愿参与创建活动,形成“地方党委政府主导、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园区企业主动配合、农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联动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适时组织召开工作调度会议,交流推广经验,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四)加大宣传,培育诚实守信意识。各县(市)要结合实际,采取举办“金融夜校”、专题讲座等形式,深入开展“诚信黔东南”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寨活动,使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乡村园区创建工作家喻户晓。要借助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强对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乡村园区创建的正面宣传和引导,积极宣传创建工作中的典型事例及成功经验,推动全社会形成遵守规则、讲究道德、信守合同、主动履约和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

(五)强化管理,确保创建工作质量。加强已评定的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乡村园区的后续管理,确保指标持续优化,巩固创建成果。对单位、企业、个人逃废银行债务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对屡次催收仍故意不偿还的,要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清收。依法清收行政事业单位到逾期贷款和国家公职人员到逾期借款,同步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监察等部门要加大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案件的打击力度和胜诉案件的强制执行力度,对于有财产或有经济来源的失信者,通过强制执行等措施进一步提升各类债务人的诚实守信意识,充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信用秩序。要依法向社会披露和发布严重失信者“黑名单”,形成对失信者的社会性惩戒,让失信者受限、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六)推动立法,健全完善司法体系。要充分利用黔东南州具备一定立法权的优势,积极推动制定地方性严防借款人随意失信的相关条例,加快构建黔东南州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乡村园区立法体系,为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乡村园区创建提供基本法律法规保障。

七、奖励机制

(一)加大综合支持,充分发挥信贷、财税等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建立会商制度,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金融机构统筹资源配置,积极通过资源的有效倾斜推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对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乡村园区,在发展项目、专项资金、扶持资金、贴息资金、信贷支持等方面要予以优先安排。

(二)给予支农再贷款及相关信贷政策倾斜和支持。人民银行黔东南州中心支行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对“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乡村园区”根据其需要按照县(市)不低于1亿元、园区及乡(镇)不低于1000万元、村不低于100万元的标准给予支农再贷款支持,同时享受支农再贷款优惠利率,并给予其它信贷政策的倾斜。

(三)实行区域金融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示范县乡村园区的信贷投放,对其申报的贷款开通审批“绿色通道”,优先予以审批,并在利率、费率等方面给予优惠。州、县(市)人民政府要在信用担保和银行贷款风险补偿方面给予倾斜。同时银行监管部门在各类银行机构(网点)设立中给予优先审批,对当地银行机构相关监管指标给予适度放宽。

(四)建立“信用示范典型”评选表彰机制。为充分发挥示范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培育全社会诚信意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和金融生态环境的有效改善,州级建立“2年1评”制度,由州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每2年组织开展1次全州性的“百佳信用农户”、“百佳信用商户”、“百佳信用企业”示范典型评选活动,作为示范模范学习和享受有关金融优惠政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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