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审计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审计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11〕2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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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9-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审计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1〕23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审计评审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黔东南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审计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我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以及《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计评审的管辖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州、县市、开发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等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上级专项资金、政府财政承担统一借贷资金、国内外专项援助或贷款、社会捐赠资金、国债和中央代发地方债券资金,以及利用国有资产担保融资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国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招投标建设项目,单位工程项目概算或施工图预算投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必须向审计机关申报审计评审;投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关系民生和社会关注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也应向审计机关申报审计评审。
第四条通过审计评审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新增造价超过10%以上的投资概(预)算,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必须再次报请进行审计评审,并将审计评审结果意见报请原计划审批部门重新确认其投资规模。
第五条建设项目概(预)算审计评审实行州、县市分级负责。业主为州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由州审计局组织审计评审;业主为县市单位的项目,由县市审计局组织审计评审。
第三章审计评审的程序及内容
第六条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在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立项批复的有关资料,并依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
第七条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获批准后,进入招标一个月前,应当向审计机关申请进行审计评审并报送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项目资料。经审计机关对所提供的项目资料确认完整无误后即展开审计评审工作。
第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项目的审计评审,出具审计评审意见书。
第九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审计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投资概(预)算是否符合项目计划批复内容和标准;
(二)有无存在项目超计划投资概(预)算;
(三)清单计价是否真实、合理;
(四)定额标准计价和计费,以及政策性费用调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五)项目预算价款是否存在漏项少算,重复多算或高估冒算;
(六)非实体项目是否按市场竞争原则进行确定;
(七)新增工程项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八)其他所涉及建设项目概(预)算评审的有关内容。
第十条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预算或工程量清单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遵守《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审计结论及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单位(项目法人单位或业主),应以审计机关审计评审结果作为制定招标拦标价的依据进行工程招标。未获得概(预)算审计评审结果意见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进行工程招标。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超原审计评审结果10%以上的投资预算,应经审计评审后方能办理超投资批准和完工结算,未经审计评审的不得调整超投资结算。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单位(项目法人单位或业主)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计评审进行招标、施工、结算的,发改、住建、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应当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造成损失的,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其组织和聘请参与建设项目概(预)算审计评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对过错、过失人员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进行审计评审时,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限时,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参与审计评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审计业务费计收参照省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房〔2009〕233号)相关项目计费比例标准下限执行。
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黔东南州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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