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重大投资项目绿色通道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重大投资项目绿色通道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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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7-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重大投资项目绿色通道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重大投资项目绿色通道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黔东南州重大投资项目绿色通道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快重大投资项目落地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州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意见》(黔东南府办发〔2010〕111号)文件内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投资项目“绿色通道”服务,是指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的,以公正透明、高效便捷、特事特办、全程监督、跟踪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服务制度。
第三条在州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绿色通道”窗口,州政务服务中心安排人员进驻政务大厅“绿色通道”窗口,负责“绿色通道”项目申请的受理和咨询工作。
第四条为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绿色通道”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州政府成立“绿色通道”服务事项集中办理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解决进入“绿色通道”项目在落地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州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州发展改革委、州商务局、州环境保护局、州城乡规划局、州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对“绿色通道”窗口受理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查,确认进入“绿色通道”的资格,核发州政府“绿色通道”服务卡,启动“绿色通道”程序,并做好有关事项的协调、跟踪和督办。
第五条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经申请人申请,“绿色通道”窗口受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确认,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一)国家、省确定的重点项目;
(二)州委、州政府每年确定为民办理的“十件实事”项目;
(三)世界五百强企业和全国五百强企业在州投资项目;
(四)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五)州委、州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政府各职能部门对进入“绿色通道”的投资项目,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服务过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从简从快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项目,按照“中心受理、会议审核、明确责任、同步办理、限时办结”的基本要求从快办理。
(二)一次告知、超时默认原则。对审批事项所涉及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审批部门办事程序、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等应明确告知申请人。对进入“绿色通道”项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集中咨询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窗口首席代表,对项目报批工作进行集中咨询论证;根据每个项目的规模、性质和特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集中咨询论证会的结果,排出办理流程,列出每个报批事项的申报材料和办理时限,同时告知报批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方便申请人合理安排和提前准备材料,以便进行报批工作,最大限度地提高办事效率。
(四)联审联办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且涉及两个(含两个)以上部门的审批事项,由州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召开联审会议,州政务服务大厅各相关窗口单位应按联审会议要求进行联合审批,具体要求是:事项涉及到的各相关窗口部门在接到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时,都在假定本部门审批业务的前置条件全部成立的基础上,同时受理申请,并先行完成本部门的审批程序,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间。
(五)限时办理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项目,均实行限时承诺服务。州级审批权限内各审批环节的审批时限,除依法须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外,必须按现有对外承诺办理时限或按项目联审会议确定的时限执行。凡是涉及采取联审联办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遇到特殊情况,在规定的期限不能办结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六)超时问责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项目,凡所涉部门,在承诺办理时限内无异议又不反馈办理结果的,对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实行超时问责。
(七)疑难会商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项目,各有关部门在服务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召开专题协调会议研究解决。
(八)协助报批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项目,需要报州政府或省、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协助申请人申报,指派专人协助申请人到州政府或省、国家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政府各职能部门对进入“绿色通道”的投资项目,必须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一窗受理。“绿色通道”窗口接到项目申请后,应随即将项目申请人相关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州相关部门对“绿色通道”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资格确认。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受理申请后两日内即向申请人发放《黔东南州重大投资项目绿色通道服务卡》。
(二)转办相关。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根据项目服务有关事项确定所涉及的部门,并以《黔东南州重大投资项目绿色通道服务通知书》形式通知相关审批部门受理。
(三)并联办理。各有关部门收到《黔东南州重大投资项目绿色通道服务通知书》后,原则上应在同一时间内及时对项目所申办有关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承诺办理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有些工作环节需要较长时间的,主办部门应尽可能缩短时间,提高效率,确保达到同步办理的要求。若有关审批事项需报送上级或交办下级审批、审核的,则由各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上报或交办,并抄告州政务服务中心。
(四)限时办结。各相关部门应从转办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签署明确具体的办理意见,及时反馈州政务服务中心,同时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项目审批过程中需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与行政审批有关的服务时,州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提供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名单由申请人自行选择,不能向申请人强行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各中介服务机构在为项目提供与行政审批有关的评审、审计、评估、项目招投标等各类服务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合理收费,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各相关职能部门是重大投资项目审批业务“绿色通道”服务的主体单位,应当向社会作出公开服务承诺,并按照本办法规定为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提供快速的“绿色通道”服务。
第十条为确保本办法顺利实施,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绿色通道”服务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优化服务内部程序,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绿色通道”畅通高效。
第十一条州监察机关要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进行效能监察和跟踪问效,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难诿扯皮、不负责任、失职渎职、吃拿卡要、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未在规定承诺时限内完成有关事项办理的,将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各县市(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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