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新增中央投资拉动内需专项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的制度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新增中央投资拉动内需专项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的制度规范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09〕1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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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新增中央投资拉动内需专项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的制度规范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09〕11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及财政部《关于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财监〔2008〕5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规范。
一、本制度规范适用于我州中央扩大内需工程项目的资金,包括中央投资资金、省配套资金、州县配套资金。
二、使用扩大内需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按规定严格实行项目行政责任人负责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的"六制"化管理。
三、使用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项目单位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四、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扩大内需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财库〔2009〕1号)的要求做好拨付管理工作。
五、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按财政部扩大内需专项资金的有关管理要求,认真履行资金拨付的各项审核程序,按工程进度及时足额将扩大内需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严禁超进度拨付或滞留、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
六、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安排预算时,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各项政策措施。各县(市、区)财政安排的支出预算要重点用于"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保配套"。上级政府下达的转移支付补助和本级财政新增收入,要优先重点用于扩大内需项目的各项支出,切实保障扩大内需项目的地方配套。各县市要统筹安排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和本级超收收入,以保证扩大内需项目本级配套资金到位。
七、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要按照已经批复的项目筹资方案积极筹措资金,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由州级安排的专项发展资金要优先安排用于上级有关文件明确规定或州委、州政府已明确州级配套的中央扩大内需项目支出。凡上报项目有各县市承诺的,必须按中央扩大内需的有关要求和原承诺将本级应配套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扩大内需项目概算中的其他各种配套资金,特别是通过融资取得的资金和自筹资金部分,有关项目主管部门要按项目进度督促项目单位及时足额到位。
八、各项目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范围开支,从严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杜绝不合理开支,严禁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止资金损失浪费,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九、项目资金支付必须有完整、合法的原始凭证。建筑安装工程支出必须按施工合同和项目工程进度,严禁超进度支付项目资金。资金支付需由监理单位及项目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签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要有项目行政责任人和工程技术人员签证,经项目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后,由主管该项目的行政责任人审批,方能支付项目资金。
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十一、要切实加强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检查。检查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下达情况、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及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
十二、项目法人单位要主动、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反馈有关项目信息,按时报送有关报表和报告,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
十三、相关的职能部门要把监督检查贯穿于资金筹集、分配、拨付、使用、管理的全过程。尤其要加强对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调拨、大宗物资采购以及涉及民生等重点事项的监督。对不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特别是因超进度拨付项目资金造成资金流失浪费影响工程进度和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国家建设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处分,严肃追究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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