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励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州府办发〔2015〕37号
颁布日期:2015-11-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励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5〕3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西南州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励办法(修订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8日

黔西南州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

发展考核奖励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黔西南州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扩大有效信贷投放,优化信贷结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对《黔西南州州级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州府办发〔2013〕77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纳入人民银行统计系统、银监监管范围且在我州经营一年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黔西南州内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向实体企业和个人借贷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贷款净增额要考虑新增不良贷款及剥离等因素。

第二章考核原则、机构及程序

第四条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州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考核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州人民银行、州银监局报送该年有效信贷投入状况表及有关资料,经州人民银行会同州银监局审核后报州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并以此作为考核依据。

第三章考核指标设置

第六条考核指标实行量化考核,满分100分。

第七条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全省系统内排名(10分)。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全省系统内排名达到全州年度金融考核指标排名的计10分;超过年度排名位次的,每超一位,加1分;达不到年度排名位次的,每下降一位,扣2分。信用社与农商行合计统计全省排名。万丰村镇银行和新设立银行机构按照﹝1+(实际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全州平均增速)﹞×10分计算,分值上限为12分。

第八条存款余额同比增速全省系统内排名(10分)。存款余额同比增速全省系统内排名达到全州年度金融考核指标排名的计10分;超过年度排名位次的,每超一位,加1分;达不到年度排名位次的,每下降一位,扣2分。信用社与农商行合计统计全省排名。万丰村镇银行和新设立银行机构按照﹝1+(实际存款余额同比增速-全州平均增速)﹞×10分计算,分值上限为12分。

第九条新增存贷比全州排名(10分)。被评价单位在统计年度内新增贷款占新增存款比排名第一的,计10分,按排名次序逐级递减1分。

第十条贷款增量全州排名(10分)。考核年度贷款增量在全州排名第一的计10分,其余按排名依次递减1分。

第十一条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全州排名(10分)。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在全州排名第一的计10分,其余按排名依次递减1分。新设立的银行机构按照考核年度全州贷款平均同比增速计算。

第十二条推动信贷支持精准扶贫工作(15分)。以提高贫困农户贷款覆盖率,降低贫困农户融资成本,发挥金融扶贫农头企业作用为依据,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水平。具体评价办法:考核对有融资需求且建档立卡贫困农户新增小额贷款规模和利率优惠的执行情况,满分5分;考核对贫困农头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新增优先贷款规模、利率优惠和降低融资成本的执行情况,满分10分,由州金融工作办公室、州人行、州银监局、州扶贫办共同考核评分。

第十三条涉农、中小微企业、支持民贸民品企业贷款全州排名(10分)。贷款增速在全州排名第一的计10分,其余按排名依次递减1分,最多扣10分;贷款增量在全州排名第一的计10分,其余按排名依次递减1分,最多扣10分;贷款增速和贷款增量得分之和的平均数为最终得分。

第十四条积极支持州内重点项目(10分)。由州金融工作办公室将重点项目名单提供给各考核对象,并根据年终考核评估情况进行计分。

第十五条大力开展信用体系建设(5分)。信用体系建设和信贷政策执行效果,由州人民银行考核评分。

第十六条完善金融服务网点,加强金融服务创新(5分)。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营业网点数和服务方式创新能力为依据,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水平。具体评价办法:有新增营业网点的,得2分;有新增设24小时自助银行的,得1分;有新增便民服务网点或代办点的,每新增1个得0.3分,最高得2分,由州银监局考核评分。

第十七条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重大工作任务(5分)。

第四章表彰与奖励

第十八条考核奖励资金列入州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州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设置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对州人民银行、州银监局的考核,由州政府办根据当年工作业绩综合评定后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考核结果经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执行,并由州政府对获奖情况进行通报并反馈其上级银行。

第二十一条除规定奖励外,下一年度政府性存款按当年各银行新增贷款的比重安排。

第二十二条奖励资金30﹪用于获奖单位的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其余奖励资金由获奖单位自行安排。其中,对省联社黔西南审计中心的奖励含州和县(市)两级机构班子成员。

第二十三条鼓励在我州设立多层次金融机构。州外银行机构在我州新设分行机构,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设支行,一次性奖励20万元;州内银行机构新设分理处、储蓄所、县域综合支行及小微支行,合计奖励10万元;州内银行机构下辖分理处、储蓄所、县域综合支行及小微支行升格为支行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州内银行机构支行升格为分行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四条激励扩大信贷投放。州内银行机构年度贷款余额比上年每增加10亿元,奖励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五条对考核结果排后三名的银行机构,州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进行通报。对排最后一名的,将其考核结果通报其上级部门,并在下一年度降低其10﹪的政府性存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州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黔西南州州级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州府办发〔2013〕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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