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州府办发〔2012〕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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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7-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2〕8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州各金融机构:
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黔西南州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原印发的《黔西南州州级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州府办发〔2011〕38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黔西南州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黔西南州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扩大有效信贷投放,优化信贷结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特制定《黔西南州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州工商银行、州农业银行、州建设银行、州中国银行、州农业发展银行、州邮政储蓄银行、省联社黔西南办事处、兴义万丰村镇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在黔西南州内发放的贷款。贷款净增额要考虑新增不良贷款及剥离等因素。
第二章考核原则、机构及程序
第四条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州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金融机构在考核年度结束后10日内向州人民银行、州银监局报送该年新增有效信贷投入状况表及有关资料,经州人民银行会同州银监局审核后报州政府金融办公室,并以此作为考核依据。
第三章考核指标设置
第六条考核指标实行量化考核,总分100分。
第七条贷款增量(15分)。贷款增量在全州排名第一的计15分,其余按排名依次递减1分。
第八条贷款增速(15分)。贷款增速在全州排名第一的计15分,其余按排名依次递减1分。
第九条新增存款用于本州贷款(10分)。新增存款用于本州贷款在全州排名第一的计10分,其余按排名依次递减1分。
第十条贷款增量在全省系统内占比(10分)。贷款增量在全省系统内占比排名第一的计10分,其余按排名依次递减1分。
第十一条积极支持“三农”、中小微企业(15分)。当年涉农、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在全州排名第一的计8分,其余按排名依次递减1分;当年涉农、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在全州排名第一的计7分,其余按排名依次递减1分。
第十二条积极支持州重点项目(10分)。由州政府金融办公室在年初将重点项目名单提供给各考核对象,并根据年终考核评估情况进行计分。
第十三条金融创新(5分)。金融机构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平台,主动协调、帮助企业进行直接融资以及当年信贷产品创新取得良好效果的。
第十四条大力开展信用体系建设(10分)。信用体系建设和信贷政策执行效果,由州人民银行考核评分。
第十五条完善金融服务网点,接受金融监管(5分)。各金融机构积极加强金融服务,新增机构或营业网点,由州银监局考核评分。
第十六条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重大工作任务(5分)。
第四章表彰与奖励
第十七条考核奖励资金列入州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州政府金融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设置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对州人民银行、州银监局的考核,由州政府金融办公室根据当年工作业绩综合评定后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考核结果由州政府金融办公室进行通报并反馈其上级银行。
第二十条除规定奖励外,下一年度政府性存款按当年各银行新增贷款的比重安排。
第二十一条考核结果经州委常委会、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兑现奖励。
第二十二条奖励资金用于获奖单位的班子成员。其中,对省联社黔西南办事处的奖励含州和县(市)两级机构班子成员。
第二十三条州外金融机构在我州新设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其中新设机构30万元、州人民银行、州银监局各10万元;州内金融机构在我州发起新设机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州内金融机构在我州新增营业网点,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州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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