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黔西南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前置审计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州府办发〔2009〕97号
颁布日期:2009-08-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黔西南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前置审计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州府办发〔2009〕9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州政府性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项目的监管,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结合我州实际,将州、各县(市)和顶效开发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前置审计权限按建设投资规模划分如下:

一、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州审计局进行前置审计。

二、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审计局进行前置审计,顶效开发区由州审计局指定进行前置审计。

三、前置审计经费由项目所在县(市)财政负责。

四、本补充规定由州审计局负责解释。

五、本补充规定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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