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前置审计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3-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前置审计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3〕1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新区(试验区)筹委办: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州政府性重大投资建设和社会关注热点项目的监管,保障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结合目前政府性投资项目增多和资金额度增大的实际,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前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州府发办〔2009〕88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前置审计的管辖范围。凡在我州实施的政府性投资建设(包括中央、省、州、县财政投资和由政府性平台公司贷款投资等)项目均应进行前置审计。

二、前置审计权限按建设投资规模划分。总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州审计局进行前置审计,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审计局进行前置审计。

三、建立前置审计“回头看”机制。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招标书、栏标金额、合同条款落实等情况。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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