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府办发〔2014〕21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铜仁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日
铜仁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引导科技人才资源向基层集聚,鼓励和支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着力发挥科技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结合铜仁实际,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科技特派员的认定
第一条认定类型。按层级分为市级科技特派员、县级科技特派员、乡级科技特派员;按属性分为自然人科技特派员、法人科技特派员;按派驻对象分为农村科技特派员、企业科技特派员;按选派类型分为行政选派科技特派员和其他科技特派员。选派的科技特派员原有的身份不变。
第二条认定条件及对象。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基层工作经验和一定组织、创新、技术指导、创业辅导、营销策划、金融服务等能力的科技型、管理型人才。
(一)事业单位中项目管理经验丰富的专家、教授、博士、研究员、技术人员、团队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
(三)挂职干部;
(四)地方、企业引进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
(五)熟悉资产重组、资本运作的专业人员;
(六)职业经理人和经营人员;
(七)企事业法人团体;
(八)科技人员联合体(非企业单位法人);
(九)行业急需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认定原则。坚持区域带动和产业发展并重的原则和“因地制宜、重点急需、市场导向、双向选择、身份不变、协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申报程序。由派驻单位负责提供开展科技服务、合资、合作的协议,本人填写《铜仁市科技特派员申请表》,标注申报层次,经派出单位同意后,对应向铜仁市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协会或区(县)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协会(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居住地在区(县)的“市级科技特派员”申报对象,由各区(县)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协会(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符合省级首席科技特派员、省级科技特派员条件的申报对象,由市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协会推荐上报。
第五条资格审查。市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协会、县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协会(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区域经济发展要求,结合科技特派员的专业特点、年龄及服务区域等因素,按照第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对科技特派员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
第六条资格认定。符合资格审核条件的市级、县级、乡级科技特派员,由市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协会、区(县)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协会(科技主管部门)分别颁发市和县乡科技特派员资格证书,资格证书及科技特派员身份自认定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七条选派方向。一是按主导产业布局安排;二是派向农业重点龙头企业;三是派向龙头企业的基地村;四是派向有发展项目农民急需科技的乡(镇);五是派向有在建、续建科技示范项目的乡(镇);六是派向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七是自由双向选择。
第八条分级负责。市级科技特派员的认定,由市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协会负责。县、乡两级科技特派员的认定,由区(县)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协会(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同时报市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协会备案。市、县、乡级科技特派员的数量,原则上按照1:3:5比例构成“专家指导—团队服务—基层实施”的金字塔式科技特派员产业服务体系。
第二部分科技特派员的管理
第九条市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协会负责全市范围省级科技特派员的推荐,负责市级科技特派员的申请受理、认定、监督与管理、考核工作。
第十条区(县)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协会(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科技特派员的推荐和县级、乡级科技特派员的申请受理、认定、监督与管理、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市、区(县)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由派驻单位管理为主,市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协会、区(县)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协会(科技主管部门)和派出单位协助管理。
第十二条科技特派员实行年末报告制度和“一人一档”备案管理制度,于当年12月初向市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协会、区(县)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协会(科技主管部门)报送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科技特派员服务时限原则上为1年。服务期满后,经本人或法人团队向原科技特派员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选择继续服务。
第十四条市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协会负责组织对通过认定的科技特派员开展培训、对外交流、重大项目推送及立项、向金融及投资机构推荐等工作,多渠道加大对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行动的支持。
第十五条市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专项资金的统筹支配和管理使用。
第三部分科技特派员的职责
第十六条宣传贯彻党的有关产业发展方针、政策,帮助基层农民和企业理清发展思路,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第十七条围绕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大力推动优秀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进一步提升特色产业发展水平。
第十八条强化技术推广,认真履行协议,为服务对象搞好科技服务,带动行业快速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企业增效。
第十九条积极开展产业发展先进适用技术培训,培养基层科技人才,带出一批留得住、用得上的技术人员,进一步提高基层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和企业科技创新发展能力。
第二十条利用自身资源、信息优势,牵线搭桥,推动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同农民、企业携手合作,建立产学研或产加销一体的利益共同体。
第二十一条组织各种专业协会、中介组织、种养大户、重点企业开拓市场,建立营销网络,搞好销售服务。
第四部分科技特派员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科技特派员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考勤与考绩相结合的办法。凡被省、市、区(县)有关机构依照本办法认定的科技特派员均列入考核范围。
第二十三条市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协会、区(县)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协会(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科技特派员实行跟踪指导。在资格有效期内,采取平时检查和派出期满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科技特派员每年考核一次,派驻单位参与考核。考核工作结束后,对科技特派员考核结果连同工作总结,交原资格认定机构审核备案,并报派出单位存档和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考核内容。依据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要求和内容进行。其中:1.基本情况30分。工作计划、工作日记、总结等10分,引进项目和参加工作培训等情况10分,工作责任心和工作态度等10分;2.工作绩效70分。新技术、新成果引进推广及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0分;推广组织制度创新实践,建立利益共同体等20分;培训基层技术和业务骨干,示范带动情况等20分。
第二十六条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对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科技特派员,颁发荣誉证书。市级优秀科技特派员数不超过下派科技特派员总人数的15%;行政指派的科技特派员,不占派出单位年度考核名额指标。
(二)科技特派员的考核结果与科技特派员申请的各类项目挂钩。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科技特派员,具备项目申请资格,考核结果评为优秀的,申请各类项目时优先给予考虑。
(三)考核结果按人事管理权限,分别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存入个人档案,作为其职称评定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考核评为不合格的科技特派员,视为该人员在原单位年度考核不合格,经原资格认定机构审查收回资格证书,以后不再认定。对进驻企业或下派农村期间未能履行协议或执行不力的科技特派员可协商解除协议,并承担协议规定的相关责任。解除协议时,由派出单位签署意见并经原资格认定机构审查后收回资格证书,书面报市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协议解除前已联合申报并获得支持的各级项目,按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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