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遵府办发〔2014〕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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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2-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夯实就业管理基础,做实就业统计,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提供科学决策依据,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城镇新增就业是指报告期内城镇各种渠道新增加的就业,反映了一个地区在一段时间内经济发展水平对就业的带动情况。城镇新增就业数量一直以来都是省政府对市、县经济发展综合测评的重要指标,也是省委、省政府增比、进位考核的重要指标,对于研判地区就业形势,及时调整就业政策,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具有重要意义。从2013年起,省政府对城镇新增就业目标完成情况和增长速度的考核,均以《贵州省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内各地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登记的信息为依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城镇新增就业实名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各司其职,协同配合,扎实做好实名登记工作,不断加强就业基础工作,推进就业工作信息化水平,切实为各类群体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管理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城镇新增就业统计制度。城镇新增就业统计实行实名制,按照“依法统计、分级负责、部门把关、统计综合”原则进行。城镇新增就业统计涉及各类用人单位、各行各业,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要建立和完善城镇新增就业定期报告制度、统计数据集体会商制度、实名制管理制度。各类用人单位要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城镇新增就业统计,并在每月25日前将人员增减变化信息报告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县、乡人社部门,下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人社部门、统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城镇新增就业数据会商制度,每半年对城镇新增就业数据进行分析,及时评估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执行情况,为经济政策和就业政策的调整提供决策依据。
(二)全面推行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各类用人单位要将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管理与就业失业登记结合起来,按规定及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方便用人单位和就业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城镇新增就业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办理,用人单位到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个体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就业登记在市人社局(市就业局就业服务科)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实行免费办理,年度审查,动态管理。
(三)建立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管理联动工作机制。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管理与社会保险制度联动。各级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办理新增人员参保登记时,应将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作为必备审查项目。对用人单位没有办理就业登记的,应主动告知用人单位为新招用人员先行办理就业登记。
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管理与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联动。各级劳动用工备案办理部门在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时,应当审查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对没有办理就业登记的,应主动告知用人单位先行办理就业登记。
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管理与劳动保障监察联动。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进行日常巡查、企业劳动保障年审时,须审查企业是否为新招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对未办理就业登记的,应主动告知用人单位需先行办理就业登记。
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管理与享受就业补贴政策联动。各级就业补助政策审批部门审核公益性岗位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要把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是否办理就业登记作为享受促进就业政策的必备条件进行审核。对没有及时办理就业登记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暂缓审批相关补助政策,并主动告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及时办理就业登记。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对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领导。要将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管理工作纳入对相关部门和基层政府的考核内容,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各级人社部门作为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牵头单位,要指导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做好城镇新增就业信息收集、统计和实名制登记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直管的行业用人单位做好行业城镇新增就业统计,并按要求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送城镇新增就业人员信息,办理实名制登记。
(二)建立完善城镇新增就业督查制度。各级政府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加大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力度,促进就业稳步增长。要将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督查范围,加大督查力度,采取定期督查、分片督查、重点督查、专项督查等多种形式,开展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工作督查,落实督查责任,每季度通报督查情况,确保就业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切实推进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管理工作。
(三)加强城镇新增就业统计队伍建设。各级人社部门要选派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充实到就业统计队伍中,杜绝在就业统计岗位上使用临聘人员。要确保就业统计队伍稳定,镇(街)人社中心主要负责人的调整和变动,须征求上级人社部门的意见。要通过组织各种形式的就业统计培训,提高就业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的就业统计队伍。有条件的地区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建立人力资源调查员队伍,及时收集用工信息,完善就业登记。
(四)加大宣传,为开展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管理的意义和作用,重点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保经办窗口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通过设立宣传栏、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广泛宣传就业登记的办理程序及办理后能够享受的就业政策等相关内容,确保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争取用人单位和就业人员的理解和支持,为推进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管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014年2月20日
【附件】:遵义市城镇新增就业人员花名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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