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遵义市市级政府投资电子政务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遵义市市级政府投资电子政务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遵府办发〔2011〕54号 |
|---|---|
| 颁布日期:2011-03-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遵义市市级政府投资电子政务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1〕54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市级政府投资电子政务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1)第3次常务会议暨第3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遵义市市级政府投资电子政务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电子政务项目的规划和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提高建设水平,促进电子政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信息化条例》、《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市级政府投资电子政务项目,系统集成总投资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或软件开发总投资额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适用本办法。
市级政府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
(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
(三)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包括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政务应用软件开发、政务信息网络及安全项目;重点行业政务信息应用系统;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政务信息化示范项目;政务信息化推进和关键技术应用的课题研究等。单纯购买计算机硬件设备及软件产品不在此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项目建设单位是指各政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凡列入本办法管理的电子政务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建设责任制,并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建设原则
第六条遵义市电子政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是我市推进电子政务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遵义市电子政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电子政务办)承担遵义市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能委、公安局、国安局、密码管理局和国家保密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我市电子政务发展总体规划;
(二)采用的技术成果在国内本行业技术领域中具有较高水平,建设方案切实可行;
(三)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具有较强的实用性,能解决电子政务发展的实际问题;
(四)项目建设单位明确,项目资金落实;
(五)遵守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八条申请市级政府投资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向电子政务办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市发改委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安全、密码产品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需到国安、公安、保密、密码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属于国家、省投资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履行建设程序后,需将项目资料报送电子政务办备案。若国家、省无相关规定,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条市级政府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审批程序:
(一)每年5月份由电子政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征集下一年度市级政府投资电子政务项目。申报单位填写申报表、项目建议书(编写要求参见附件一),并提交申报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二)电子政务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需求论证、初步评估并形成意见;
(三)初步评估合格的项目,由电子政务办汇总报请遵义市电子政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下达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年度计划;
(四)市级政府投资电子政务项目总投资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要求参见附件二);总投资额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技术设计方案。如果有其他资金来源的,应提供相应的资金来源证明。
(五)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项目立项审批,市发展改革委从专家库抽选有关专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未列入市级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资金。因特殊需要的计划外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后,到市财政局办理追加预算手续,列入年度计划。
第四章项目招标和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市级政府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行工程项目招投标或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从事信息化电子政务工程建设、设计开发、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认证。项目总投资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承建方应具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以上资质。项目中软件开发部分分包招标的,承建方应具备软件企业资质。涉密项目的承建方应取得《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批复后,项目建设适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招标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建设适用政府采购的,采购方案由市财政局核准。招标方案涉及重大、复杂的问题,电子政务办可以聘请专家组成审核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对有关问题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派人或相关业务负责人到场答辩;专家审核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招标合同应当包括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电子政务办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审核电子政务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监督并确认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不得参加项目的招投标,招标代理机构和国家机关之间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七条项目总投资包含建设经费,以及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费、评审费、监理费、培训费等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应单列预算。项目建设经费按照工程建设招投标或者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拨付。
第五章监理、施工及验收
第十八条市级政府投资电子政务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化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工程监理。根据项目建设和监理分离的原则,信息化项目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工程建设,信息化项目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参与工程监理。
第十九条市级政府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同时具有安全系统的设计和建设方案,满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的要求。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政务项目设计、建设,必须与保密设施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二十条涉密电子政务项目使用的安全保密设施,原则上必须选用国家主管部门指定的测评认证机构评测认证的国产设备,只有在无相应国产设备时方可选用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设备,并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采购。涉密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前,应与有资质的承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包含保密条款,明确规定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与设计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合同,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制,确保项目建设严格按照核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设计方案实施,使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得随意改变上述方案中的项目建设内容及相关技术标准。禁止承建单位将项目工程转包他人。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报告项目上半年和全年建设进度和概预算执行情况,同时报送电子政务办。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和电子政务办报告,项目审批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电子政务项目应遵循《遵义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大纲》(附件三)的相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项目总投资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电子政务办参与审批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总投资额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由审批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相关验收资料及时报电子政务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验收意见和整改方案限期整改,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第二十六条实行电子政务项目工程质量保修制度,项目设计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按合同要求对电子政务项目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主要指执行合同所完成的、与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转让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版权)、发明权和其它成果权。
第二十八条项目成果归项目建设单位所有,使用单位不得将项目成果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电子政务办有权在其他行政机关推广使用项目成果,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支持。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电子政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电子政务办可提请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
(四)未按规定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电子政务办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建设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截留、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财政管理有关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系统集成总投资额低于50万元人民币或软件开发总投资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市级政府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报送电子政务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电子政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投资电子政务项目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遵义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建议书编写提纲
一、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建设单位
(三)工程背景
(四)建设规模
(五)投资概算
二、项目的意义与必要性
三、现状及需求分析
四、建设内容、方案、规模
五、系统功能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六、建设工期及时间安排
七、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法人及协作单位概况
八、投资估算、资金筹措
九、效益分析
附件二:
遵义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编写提纲
一、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建设单位
(三)工程背景
(四)建设规模
(五)投资概算
(六)设计依据
(七)设计范围
(八)设计分工
1.系统集成商职责分工
2.设备供应商职责分工
3.项目建设单位职责分工
二、现状与需求分析(详细描述项目现有软硬件、人才基础情况和业务需求、数据量大小)
(一)项目的意义和建设必要性
(二)现状分析(描述现有的信息化建设情况)
(三)需求分析(描述业务需求和数据量大小)
三、总体设计
(一)建设目标(描述从用户角度看到的系统所实现的全貌)
(二)建设内容(详细程度达到可以作为验收的依据)
(三)系统的总体结构
1.设计原则
2.总体拓扑结构
(四)信息的分类编码体系
(五)质量保证体系(列出系统设计所遵循的标准)
四、建设方案
(一)网络(通过分析和比较,推荐2至3种系统建设方案)
1.广域网(描述与国家系统、市电子政务系统基础设施、下级系统、横向系统、互联网以及内部网的关系;描述系统采用的各种接入方式)
2.局域网(系统内所有信息点的网络设计,包括结构、类型及采用的技术)
3.IP地址及域名系统(包括与国家系统、市电子政务系统以及下级系统的地址规范)
4.网络管理系统(描述网管系统的类型、功能、管理范围以及操作规程)
(二)主机及存储系统(通过分析和比较,推荐2至3种系统建设方案;包括小型机、PC服务器和存储设备的业务应用范围、功能指标、以及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
(三)系统软件(通过分析和比较,推荐2至3种系统软件的类型、购买数量、版本及应用范围)
1.操作系统
2.数据库管理系统
3.应用服务器软件
4.群件系统
5.工具软件
(四)应用软件
1.业务处理流程
2.功能设计(细化到模块)
3.数据库设计
4.技术路线
5.开发方案
(五)其他系统(通过分析和比较,推荐2至3种系统建设方案)
1.安全系统(根据系统的安全密级要求设计,包括防火墙、防病毒、入侵检测、漏洞扫描、身份认证、数字签名、信息加密、系统安全、制度建设等)
2.外部设备
3.布线系统
4.机房(根据系统的安全等级要求设计机房装修和硬件设备,包括电源系统、保密措施、空调、防雷、地线等)
5.接口系统(各系统之间的连接设计)
(六)关键技术
(七)标准化工作
(八)数据采集(数据采集的来源、方式、主体等)
五、设备配置及安装(包括逻辑设计中出现的所有设备,每个设备均包括型号及性能指标参数)
(一)网络设备
(二)存储设备
(三)主机设备
(四)安全设备
(五)外部设备
(六)布线方案
(七)机房设计
(八)应用软件运行环境
六、培训及维护
(一)应用培训(详细列出培训计划)
(二)运行测试设计(列出测试方案)
(三)系统维护机制与定员(提出系统运行所需的人员配备等必要条件及管理机制)
七、项目实施
(一)项目管理
(二)项目建设工期及进度计划(项目进展跟踪,为分期验收提供依据)
(三)施工注意事项
八、概算编制
(一)编制说明
1.编制依据
2.各种费率的取定
3.概算修改内容
4.工程投资
(二)概算表格
九、项目招标方式
十、图纸
十一、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附件三:
遵义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大纲
第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自行组织初步验收,并试运行三个月后,向审批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如不能按建设计划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审批部门提出延迟竣工验收申请,说明推迟竣工验收的理由。
第二条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时应提供下列验收文件、资料。
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2.项目工作报告;
3.项目技术报告;
4.系统测试报告;
5.用户运行情况报告;
6.效益分析报告;
7.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8.项目运行保障措施;
9.项目建设单位初步验收意见;
10.其他有关附件(遵义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的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项目合同、项目监理情况报告等)。
第三条项目竣工验收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及批复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合同的内容为基本依据,对建设内容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作出客观评价,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第四条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验收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经整改完善后再申请竣工验收。
第五条对整改后仍未通过竣工验收或逾期一年仍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予以通报批评并停止拨付项目剩余的财政性投入资金。
第六条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将作为拨付项目运行维护经费的主要依据之一。
主题词:文秘工作电子政项目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遵义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03月16日印发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