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5年金融改革创新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琼府办〔2015〕25号
颁布日期:2015-03-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5年金融改革创新指导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15〕2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南省2015年金融改革创新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2015年金融改革创新指导意见

2015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我省金融业适应新常态、推进改革创新发展的重要一年。结合金融业实际情况,现就我省2015年金融改革创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六届五次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两会”精神,牢牢把握和遵循经济新常态的发展大逻辑,抓住“一带一路”战略机遇,突出海洋和生态优势,直面困难与挑战,以壮大我省金融产业为总体目标,以深化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优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主线,进一步健全金融组织体系,着力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供给能力,进一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着力加大对重要产业、重点园区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发展普惠金融,着力加大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等薄弱领域的金融支持,全面提升金融服务国际旅游岛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金融业增加值达到230亿元,力争达到260亿元;金融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0%,力争达到6.1%;金融业增加值占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达到10%,力争达到11%。贷款余额达到6150亿元,力争达到6250亿元;贷款余额同比增速14%以上,力争达到16%;新增贷款760亿元以上,力争达到860亿元。存款余额达到6880亿元,力争达到6950亿元;存款余额同比增速7%以上,力争达到8%;新增存款450亿元以上,力争达到520亿元。全年资本市场直接融资200亿元以上,力争达到220亿元。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达到100亿元,力争达到106亿元;保费收入增速达到17%,力争达到25%。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金融组织体系。深入推进海南银行组建工作,争取6月底挂牌开业,支持华夏银行海口分行筹建和开业工作,争取银监会组织外资金融机构赴琼考察调研,在琼设立分支机构。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机构的发起设立或重组改制,组建法人财产保险公司,鼓励国有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发展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主体,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挂牌开业,10家小额贷款公司和4家村镇银行开业,村镇银行实现县域全覆盖。鼓励海口市、三亚市发展金融总部经济,推进海口高新区、三亚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海南生态软件园等园区经济发展。(省政府金融办、银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海口市政府、三亚市政府、澄迈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信贷投放水平。按照“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的原则,根据宏观审慎管理要求,保持信贷投放规模适度增长;采取窗口指导、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工具、再贴现、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等手段,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投放结构。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向总行争取扩大信贷规模和放宽对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相关行业的信贷投放限制。加大对重点项目的信贷投放力度,争取实现全年重点项目累放贷款610亿元、净增贷款100亿元;做好政银企对接,支持先行试验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等工程建设,重点项目相关市县和部门要加快落实项目资本金、行政审批等项目贷款必要条件,提高项目贷款授信履约率。创新信贷产品,加大信贷对热带现代农业、林下经济、新型工业和旅游业等特色产业的支持力度,助推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关注民生金融,落实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我省出台的各项政策,充分发挥我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惠农贷”担保基金支持作用,助力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厅、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到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争取1-2家企业首发上市;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争取挂牌企业2-3家。支持上市公司利用定向增发、发行可转债、优先股等方式实现再融资;推动债券市场发展创新,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可持续债券、项目收益债等实现融资。推动各类资本要素市场创新发展,支持海南股权交易中心、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和海南贵金属交易中心做特做强;推动洋浦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和海南翡翠交易中心的项目和政策落地;推动进口橡胶交易市场筹建,对入驻交易市场的注册会员给予财力支持。发挥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促进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规范发展,孵化和培育一批创业型、创新型企业,支持和打造一批旅游、养老等我省特色优势产业。(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保险业保障水平。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0号)以及省政府即将出台的实施意见。完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加快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大力发展南繁制育种保险、蔬菜价格指数保险等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启动橡胶树天气指数保险试点;发展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渔船保险、水产养殖保险;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实现14个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贴补全覆盖。推动试点市县开展农房保险、小额信贷保证保险试点等农村保险试点工作;加快建立多层次的旅游风险保障体系;推进大病保险工作;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加快推动“险资入琼”,积极与保险、信托公司对接,引导保险资金运用到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建设、南海开发等领域和养老、健康等特色产业。(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普惠金融加快发展。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和金融监管政策的引导作用,对符合条件的“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占比较高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采取优先办理再贴现、提供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等激励,适当提高“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加快发展信用保证保险等业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发挥地方财政支农支小的杠杆效应,通过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撬动全省累放50万元以下农民小额贷款35亿元以上,其中10万元以下农民小额贷款15亿元以上;利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力争全年撬动新增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贷款31亿元;探索建立风险补偿金机制,重点支持小微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增强融资担保机构活力。加快发展县域经济,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域重点企业、城镇建设、特色项目的扶持力度。拓展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引导中小企业到“新三板”和海南股权交易中心挂牌,鼓励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等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促进创新型、创业型小微企业融资发展。(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重点领域改革创新。深化文昌、澄迈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推进农村资源产权抵质押融资试点,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息数据采集机制和农户信用评定工作,督促市县出台支持农村金改的政策,加快农村金融服务站和信用村镇建设。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步伐,继续推动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完成2-3家市县农信联社(农合行)改制农商银行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市县法人农村信用社的改制和现有农商银行的增资扩股。挖掘跨境人民币业务和离岸金融试点的政策潜力,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创新工作,探索发展离岸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和兑换业务。选取部分市县开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改革试点;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积极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支持设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和信用评估中心。探索EA门店、“保险超市”等保险营销模式创新,建立我省车险和寿险服务评价体系,推进商业车险改革和人身险费率市场化,切实深化保险业市场化改革创新。创新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海洋渔业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信联社、省农业厅、省供销合作联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联动机制。各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要从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和引领新常态的高度重视金融业发展,准确把握新常态下金融与实体经济的关系,切实把加强金融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各部门间要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金融形势分析会,根据需要,可临时组织召开协调会,研究地方金融工作问题;省政府金融办要加强对市县金融工作的指导,建立省政府金融办与市县金融办(或对口金融的政府部门)对接联系工作机制;加大联合督导检查力度,优化各自职能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形成工作合力,共同营造推动金融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政策体系,推动扶持政策落地。着眼于金融政策与产业政策相结合、财政政策与金融产品相结合、地方政府增信优势和金融机构融资优势相结合,进一步梳理支持金融发展的有关政策,完善金融政策体系,推动出台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离岸金融业务试点、金融重点领域改革创新发展和吸引高层次金融人才等方面的政策,鼓励各市县政府出台支持本地区金融业发展的措施办法。结合政策导向和市场变化,合理调整和完善现有各项支持政策,促进已有支持政策落实到位,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支持经济金融发展的作用。(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金融基础设施,优化发展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出台《海南省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实施意见》,建设海南省企业信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二期),完成8-12个政府部门企业信用信息整合,强化信用信息公开,推动信用记录建设,出台《海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配套政策,制定《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选择1个市和1个县开展综合性试点以及2个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行业性试点,成立省信用协会,打造“诚信海南”。完善在建工程、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应收账款等相关产权登记制度,加强抵质押登记管理工作的部门衔接和信息共享,重点规范各市县不动产及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手续,统一登记流程,实行“一站式”阳光操作,规范收费标准,不得强制评估和重复评估。优化金融便民利民服务,保障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支持农信社自助银行实现乡镇和农场全覆盖,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丰富农村金融支付手段,拓展农村金融服务产品,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电子支付结算网络,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工作。切实做好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障工作,清理整顿不合理金融服务收费,督促各金融机构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简化金融服务手续,严禁在提供金融服务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额外费用;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和投诉处置联席机制,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农信联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地方金融管理,强化风险监管。逐步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探索建立完善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区域性交易场所、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等地方新型金融业态监管体系;推动地方金融工作职能加快向服务和监管并重转变,强化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职能和风险处置责任。加强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健全金融业综合统计和分析制度,建立多层次、全覆盖、高效率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影子银行、民间融资等重点领域的监测分析,大力整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排查化解各类风险隐患,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我省金融稳定。(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公安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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