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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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7-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石政函〔2009〕81号
市内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石家庄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全面实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立项、招标、投资、建设“六分开”制度,提高建设品质,加快建设速度,更好更快地推进省会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夜景照明、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路和地下公共设施等。
第三条市规划、建设、城管、园林、房管、国土、交通等部门和各区政府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控制性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及城市发展需要,提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于每年9月份报市建设局。
第四条市建设局会同市规划、发改、国土、财政等部门对有关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议进行初步审查和汇总整理,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条市政府适时组织市建设、规划、城管、园林、交通、房管、国土、财政、发改等部门对上报项目进行筛选,拟定下一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由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明确项目业主,报市委、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市发改委批准下达立项、可研批复,并抄送市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等相关部门。
第七条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制定投融资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市规划局向项目业主单位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由业主单位组织编制规划方案,经市规划局审查并报市政府审定后,立即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九条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应依法进入市建筑市场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第十条项目业主单位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实行合同管理,对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办理项目建设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资额、施工合同和工程计划进度,按季编制分月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编制拨款计划。
第十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由项目业主单位根据施工合同和工程实际进度提出资金支付意见,市财政局应当及时审核拨付资金。财政评审决算前拨付资金不超过工程进度的70%。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后,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监察局、规划局和业主单位及移交接收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和财政评审决算。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将工程完成情况(包括竣工决算)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建设局,办理竣工决算和移交手续。
工程竣工后10日内,业主单位应向审计机关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审计机关在规定时限内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审计结果作为资产交付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项目接收单位自工程接收之日起,全面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市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对项目建设加强监督管理,做好项目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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