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入驻大数据云计算中心流程及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入驻大数据云计算中心流程及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安政〔2015〕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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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入驻大数据云计算中心流程及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入驻大数据云计算中心流程及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阳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入驻大数据云计算中心流程及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加快全市信息化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保障资源的高效利用、安全稳定运行,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所有资金。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项目是指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信息系统新建、升级改造、信息资源及应用系统开发、信息安全保障、信息系统集成等项目。市本级使用财政性资金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按需使用并向运营企业支付服务费。
第四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发展,整合资源、促进共享,突出重点、深化应用,防管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涉密信息化建设项目中包含的可共享使用或中心可提供服务的信息化设施或应用(服务目录包括新建机房、可共享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可共享软件等),新增项目原则上纳入大数据云计算中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集约化建设。
第五条市大数据云计算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大数据云计算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研究协调中心的规划、建设、运行、应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使用财政性资金5万元以上信息化项目的集中建档管理,负责拟入驻中心项目的资金预算编制、服务费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对中心的建设规划组织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大数据云计算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负责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利用中心的资源和服务的可行性组织论证,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财政局。
第八条各市直财政预算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符合集中建档管理条件的拟建信息化项目在报市财政局建档登记的同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提交技术方案和云资源需求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并提出入驻意见和实施计划(其中电子政务类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和市信息中心共同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后,由市财政局审核。
第九条市信息中心根据审核通过的入驻中心电子政务类项目需求做好入驻安排。
第十条市大数据云计算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中心的运行服务质量和云资源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系统和数据的维护。负责与运营企业签订租用服务、信息安全保障等相关合同(协议)。使用单位应加强应用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及时处置应急事件,要积极参加大数据云计算中心组织的备份恢复及应急处置等演练活动。
第十二条运营企业依据审定后的规划做好大数据云计算中心建设工作,负责大数据云计算中心的日常运行维护,配合使用单位共同做好应用系统的安装、调试和维护。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审核程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共享使用或大数据云计算中心可提供服务的信息化设施或应用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安排进驻中心。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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