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安政〔2010〕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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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3-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
安政〔2010〕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我市建设学习型、服务型、法治型和廉洁型政府的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省政府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是推动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法制保障。市、县、乡政府处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具体利益的行政行为大多数由市、县、乡政府及政府部门做出,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多数发生在基层并需要政府处理和化解。市、县、乡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加强依法行政工作,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必须把加强依法行政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纲要》、《决定》发布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各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加强领导,强化落实,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行政决策更加科学民主、制度建设质量明显提高。行政执法行为逐步规范,行政监督不断加强,行政复议有效化解纠纷的作用日益显现。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有力地促进和保障了我市的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但是,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整体情况与新时期形势发展的需要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仍有不小差距。国务院要求到2014年基本实现法治政府的目标,时间非常紧迫,任务还很艰巨。工作中不少问题还亟待解决,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组织领导还不够有力,有的还没有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有待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一些地方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依法行政的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为了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河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7号),已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省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省政府每年要全面考核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确保把加强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二、大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一)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领导办公会议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和集中培训制度,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各级政府、各部门每年至少安排4次政府常务会议、领导办公会议学习法律及相关知识,举办2次领导干部专题法制讲座。党校、行政学院在集中培训领导干部过程中,要将依法行政内容纳入教学计划。
(二)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对拟任各级政府、各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还要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
(三)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在公务员考试时,应当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依据有关规定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四)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市、县(市、区)政府每三年,政府各部门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政府各部门每年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专项法律知识培训计划,并报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必须合格。培训情况、学习成绩应当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一)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要扩大听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各级政府、各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者由法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四)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各级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五)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各级政府、各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开展后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决策做出时的依据和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其他直接影响重大决策实施的情况,应当适时对决策进行调整。
(六)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或者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等行为,要依法依纪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四、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一)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各级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县(市、区)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垂直管理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定期清理制度。各级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有关规定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论证后重新确认或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制定。今后各级政府、各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建立健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各级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的,可以向该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备案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处理意见。
(五)加快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信息检索平台,切实方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查询使用。
五、严格行政执法
(一)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要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行政机关之间发生职权和管辖权争议的,涉及职权划分的,由具有管辖权的编制管理部门协调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涉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争议的,由具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机构协调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要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各级政府、各部门每年要组织1—2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三)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制度。市县政府应结合新一轮机构改革重新确定本地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布。今后市县政府法制机构每5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具有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将合法的行政主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执法的人员要按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才能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要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四)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执法依据定期梳理和分解执法职权制度。健全民主评议制度,重点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豫政〔2007〕1号)及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六、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直接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监督的权利。要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要建立健全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各级政府、各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上级行政机关应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
(三)创新行政复议机制,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责任制。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机制和方法,积极做好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必须有2名以上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承办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不少于3人。积极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
认真履行行政应诉职责。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鼓励和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或者旁听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要积极参与涉及社会稳定或社会关注的重大行政争议案件协调工作。政府法制机构要与同级法院建立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开展工作交流,共同化解行政争议。
(四)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等制度。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五)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考评。各级政府要建立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制度,根据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把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作为衡量政府及其部门各项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把是否依法决策、是否依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是否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将依法行政考核一并纳入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要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加快实行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县(市、区)政府不履行依法行政的领导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该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扎扎实实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把加强依法行政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部署、指导、协调、督促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政府法制机构要发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综合职能作用,积极履行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二)健全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加强队伍建设。政府法制机构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中担负着重要职责,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推进依法行政是一项政治性、综合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积极为政府法制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确保各项业务正常开展。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指定专人负责政府法制工作。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切实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法律素质高的政府法制机构干部充实到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岗位,充分调动政府法制机构干部的积极性。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当好政府及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在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
(三)严格执行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市政府在每年12月31日前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在每年12月25日前向市政府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展情况。要逐步建立依法行政统计制度,定期对行政决策、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及时掌握本地依法行政进展情况。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对下级政府和所属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具体任务和要求,着力抓好依法行政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务求取得实效。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出现新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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